CONTENTS
- 1. 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争议焦点为是否强制入驻商户执行最低价

- - 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的Y公司,原审法院的判断
- 2. 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的Y公司,最高法院的判断

- - 违反《公平交易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 - 因违反《公平交易法》受到处罚的案例
- 3. 违反《公平交易法》,大倫的应对策略

1. 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争议焦点为是否强制入驻商户执行最低价
因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起诉的是外卖平台企业Y公司。
Y公司当时涉嫌强制入驻商户执行最低价。
Y公司因涉嫌在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要求入驻该平台的餐厅实行价格低于其他外卖应用的“最低价保障制”而被起诉。
此外,Y公司还被质疑通过单方面终止与违反规定的商户之间的服务使用合同,对餐厅经营造成了影响。
Y公司还要求餐厅向外卖应用用户提供与原有商品相同的品质,并遵守禁止对线上支付客户与现场支付客户实行差别待遇的条款。
对于违反该条款的商户,Y公司有时会单方面解除合同。
对此,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曾于2020年责令该公司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并处以4亿6,800万韩元课征金;韩国中小风险企业部则通过强制告发请求审议委员会向检察机关告发了Y公司。
检方认为,Y公司的这一制度干预餐厅经营并使其遭受不当不利待遇,遂提起公诉,并请求法院判处5,000万韩元罚金。
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的Y公司,原审法院的判断
本起违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的核心,在于查明Y公司是否具有介入各商户经营并实施不公平交易的意图。
检方认为该制度不当介入餐厅经营并造成不利后果,遂将案件移送审判,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无罪。
二审法院基于以下理由判决Y公司无罪。
1. 对外卖应用市场的积极影响:
如果通过适用禁止差别待遇条款,消除各外卖应用之间的餐品价格差异,消费者便可不必担心价格问题,而根据信息、便利性和优惠等因素选择外卖应用。
这有助于外卖餐饮市场的成长与发展。
2. 交易条件的正当性:
外卖应用运营商为维持业务系统,要求通过使用外卖应用获益的餐厅不得实行销售价格差别待遇,这一要求本身不能被直接认定为不当不利待遇。
3. 干预经营的程度:
禁止差别待遇条款要求餐厅不得在其他外卖应用或自有销售渠道与Yogiyo外卖应用之间,对价格及服务实行差别待遇。
这尚未达到韩国《大规模流通业法施行令》第11条之2第4号所禁止的干预经营程度(通过要求供货商等确定、维持或变更其经由其他流通商销售商品的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等方式实施干预的行为)。
概括而言,二审法院认为,禁止差别待遇条款可能对外卖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不能认定提出交易条件要求本身具有不当性,且干预经营的程度也未达到违法水平。
2. 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的Y公司,最高法院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对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的Y公司作出的判断同样是“无罪”。
检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但最高法院认同二审法院的判断,未采纳检方的主张。
最终,Y公司的无罪判决正式确定。
违反《公平交易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平交易法》是韩国《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的简称,是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防止垄断、寡头垄断及不公平交易,促进公平自由竞争,防止消费者因企业之间的不公平行为遭受损害,并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大型企业不公平行为的侵害。
韩国《公平交易法》第45条对🔗不公平交易行为作出了规定。
| 1. 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的行为 2. 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方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3. 不当排挤竞争者的行为 4. 不当诱使竞争者的客户与自己交易的行为 5. 不当强迫竞争者的客户与自己交易的行为 6. 不当利用自身交易地位与相对方进行交易的行为 7. 以不当限制交易相对方经营活动为条件进行交易的行为 8. 不当妨碍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 9. 通过实施下列各目中的任一行为,不当支持特殊关系人或其他公司的行为 10. 其他可能损害公平交易的行为 |
因违反《公平交易法》受到处罚的案例
案例1. 操纵比价购物搜索算法,被处以266亿课征金的案例
2022年,为支持自营购物平台服务,门户网站N公司操纵比价购物服务中的商品搜索结果展示排名,因而被处以约266亿韩元的课征金。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N公司的行为构成《公平交易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中的不当差别待遇行为以及不公平交易行为中的不当招揽顾客行为。
N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的处分,但最终败诉。
案例2. 将合作企业的炸鸡专用油流通利润下调为0韩元,被处以约3亿课征金
2024年,炸鸡品牌K公司单方面下调合作企业的炸鸡专用油流通利润,作出对合作企业不利的调整,因此被责令改正,并被处以约3亿韩元的课征金。
受新冠疫情影响,专用油价格大幅上涨,K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仍单方面下调合作企业的流通利润;该利润原为每罐1350韩元,下调后变为每罐0韩元。
合作企业因此遭受了约7亿韩元的流通利润损失。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K公司单方面下调合同所保障的利润,构成不当利用交易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3. 违反《公平交易法》,大倫的应对策略
如果牵涉违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件,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应对。
这是因为《公平交易法》对企业间交易惯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交易行为等多种事项作出了规范。
此外,违反《公平交易法》还可能导致行政处分(处以课征金)、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甚至刑事处罚。
企业应事先掌握违反《公平交易法》可能造成的风险,并为妥善应对而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有企业法务及公平交易相关实务经验的🔗《公平交易法》专业律师,凭借对《公平交易法》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法律的专业知识,对案件的法律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
如您有相关疑问,我们将提供从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到诉讼全过程的策略性建议与应对方案,并提供咨询,协助建立符合《公平交易法》的商业惯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