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商铺租赁纠纷,租赁合同是否续期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 - 原告关于租赁合同的主张
- 2. 原审法院对商铺租赁纠纷的判断

- 3. 韩国大法院对商铺租赁纠纷的判断

- - 韩国大法院关于租赁合同是否续期的法理
- 4. 商铺租赁纠纷,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商铺租赁纠纷,租赁合同是否续期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这是一起与商铺租赁纠纷有关,租赁合同是否续期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商铺签订了租赁合同。
下面通过时间线梳理并介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纠纷案件概况。
■ 租赁合同
原告:出租人 被告:承租人
租赁保证金:1亿韩元
月租金:600万韩元
租赁期限:2018.7.12~2020.7.11
■ 租赁合同续期
2020.6.30.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保证金:1亿韩元
月租金:350万韩元
租赁期限:2020.7.12~2021.7.12
■ 此后,原告与被告重新约定月租金为320万韩元,租赁期限至2022.7.12。
■ 2022.7.15原告寄送内容证明邮件
原告于2022.7.15向被告寄送内容证明邮件,要求“将月租金提高至600万韩元”,被告于2022.7.18收到该内容证明邮件。
原告关于租赁合同的主张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7月12日终止。
因此,原告针对被告继续使用该建筑物,要求被告按每月420万韩元(自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或430万韩元(自2023年7月13日起)的标准支付不当得利并腾退该建筑物。
被告则反驳称,租赁合同并未于2022年7月12日终止,而是已经自动续期,因此其有权继续使用该建筑物。
2. 原审法院对商铺租赁纠纷的判断
对于该商铺租赁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有理由。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曾要求提高租金,因此不能认定合同已自动续期。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7月12日终止。
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该建筑物,并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月支付420万韩元或430万韩元的不当得利。
3. 韩国大法院对商铺租赁纠纷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对商铺租赁纠纷的判断与原审法院不同。
韩国大法院认为,与认定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12日已经终止的原审法院不同,本案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默示更新。
韩国大法院关于租赁合同是否续期的法理
根据韩国《民法》第639条第1款,租赁合同结束后,承租人仍继续使用建筑物,且出租人在一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按原合同相同条件自动续期。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收益租赁物,出租人在相当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按与原租赁合同相同的条件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可以反对合同续期,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达反对意见(明示异议),也可以通过行为或具体情况表达(默示异议)。
出租人还可以附加条件提出异议,例如“不提高租金就不续期”。
但是,由于承租人可能会基于合同将续期的认识采取行动,因此,要认定出租人存在默示或附条件的反对意思,其不再维持合同的意思必须客观明确。
此外,根据韩国《民法》第628条,出租人只能在合同存续期间要求提高租金。
因此,出租人在合同终止后提出提高租金的要求,并不容易被认定为表达了阻止合同自动续期的反对意思。
因租赁物的公课负担增减或其他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致约定租金不再适当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将来的租金予以增减。
4. 商铺租赁纠纷,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这是一起商铺租赁纠纷中租赁合同是否续期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在本案中,韩国大法院认为,原告通过2022年7月15日的内容证明邮件向被告行使租金增额请求权这一行为,也表明合同并非已经终止,而是经续期后继续维持。
韩国大法院认为,仅凭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要求提高租金这一事实,难以认定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维持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
也就是说,提高租金的要求并不意味着要终止合同本身,而可以解释为在维持合同的同时变更合同条件。
因此,仅凭提高租金的要求,不能认定出租人拒绝合同续期。
判断租赁合同是否默示更新,不能只看合同期限是否届满,还应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表达意思的方式、提高租金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多项因素。
在此过程中,法律解释至关重要,因此最好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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