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引发争议的案件

- 2.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案件中原审法院的判断

- 3.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 韩国大法院判断1:社会保险费应计入分包金额
- - 韩国大法院判断2:产业安全保健管理费等可适用例外
- 4.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大倫的策略

1.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引发争议的案件
以下是韩国大法院对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案件中分包部分金额范围作出的判断。
被告道知事根据韩国监查院对道内公共建设工程的审计结果,确认多家建筑企业(以下称原告)在提交分包合同申报书的过程中,人为缩减“分包部分金额”,使所填写的“分包比例”达到82%以上。
据此,被告道知事对原告建筑企业作出了课征金等行政处分。
韩国监查院认为,建筑企业在计算“分包部分金额”时,排除或缩减填写了本应计入的多项成本项目,人为使申报的分包比例达到82%以上。
这是因为,根据韩国《建设产业基本法》,分包比例应达到82%以上,但原告建筑企业人为缩减分包部分金额,填写了高于实际的分包比例。
据此,被告道知事对原告作出了课征金等行政处分;原告不服该处分,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分,由此引发争议。
2.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案件中原审法院的判断
关于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原审法院虽然采纳了部分原告的主张,但认为大部分课征金处分正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实际分包比例低于82%的情况下,仍在申报书中虚假填写为82%以上,因此课征金处分合法。
分包比例是指分包合同金额除以分包部分金额所得的比例。
■ 原告公司1、2、4、6等:认定存在虚假申报
这些原告在填写分包申报书时,从分包部分金额中遗漏了间接人工费、建筑机械租赁费支付保证书签发金额、一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等项目。
原审法院认定,这些项目属于韩国《建设产业基本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必须计入分包部分金额的成本项目,遗漏这些项目属于故意实施或至少应当能够充分认识到的虚假申报。
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道知事对这些原告作出的课征金处分合法。
■ 原告公司5、原告公司3:部分处分违法
但对于原告公司5与原告公司3在申报时排除的社会保险费项目,原审法院认为,“相关费用属于事后结算项目,因此可以不计入分包部分金额”。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实际分包比例达到82%以上,并判决对这些原告作出的课征金处分违法。
3.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对于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案件,韩国大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部分判断,并将另一部分撤销发回重审。
韩国大法院判决的核心在于“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分包部分金额”。
韩国大法院判断1:社会保险费应计入分包金额
韩国大法院认为,国民年金保险费、健康保险费、老年长期疗养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构成分包部分金额的必要成本项目。
也就是说,在申报分包合同时遗漏这些项目属于违法,不能仅以相关费用将在事后结算为由将其排除。
韩国大法院判断2:产业安全保健管理费等可适用例外
但韩国大法院认为,对于产业安全保健管理费、环境保护费等部分项目,如果由总承包人直接承担,则可例外地不计入分包部分金额。
韩国大法院指出,这仅限于法令明确规定了费用承担主体,或实际承担情况已得到证明的情形。
4. 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大倫的策略
该判例中,韩国大法院就违反分包交易公平化法相关的分包比例虚假申报问题确立了明确标准。
判决指出,分包合同的申报事项不仅包括总金额,还包括“分包部分金额”“分包合同金额”“分包比例”等所有项目,且各项目均须准确计算。
分包部分金额不仅应包括间接人工费、一般管理费、利润和其他费用,还应计入国民年金、健康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该案确认,遗漏这些项目可能构成违反申报义务。
根据该判例,建筑企业在申报分包合同时,不仅应填写金额,还须依照法令准确计算并填写各项明细。
此类分包合同在法律上十分复杂,且与行政处分相关,因此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应对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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