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虚假税务发票争议案件概况

- 2. 虚假税务发票案件的核心争议

- - 税务发票的真实性问题
- - 征收加算税的正当性
- - 征税除斥期间
- 3. 法院对虚假税务发票问题的判断

- - 韩国大法院认定的法律原理
- 4. 虚假税务发票,大倫的策略是?

1. 虚假税务发票争议案件概况
下面来看虚假税务发票引发争议的案件概况。
本案源于S食品集团关联公司交易结构所涉的税务发票问题。
生产方便面成品的原告1公司(S食品)从集团内另外两家母公司(原告2、3公司)获得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用于生产。
但S食品的代表理事等人利用已设立子公司的营业登记,使实际由母公司交易的货物以子公司名义开具、收取税务发票。
在此过程中,交易款项汇入了子公司账户。
税务调查发现这一事实后,征税机关对2011年至2017年的交易提出异议,追加征收增值税、法人税及各类加算税。
对此,S食品等原告公司以征税处分不当为由提起了诉讼。
2. 虚假税务发票案件的核心争议

虚假税务发票案件的核心争议主要有三项。
税务发票的真实性问题
实际进行交易的主体是母公司,但税务发票上记载的却是子公司的营业登记号。
争议在于,能否将此类税务发票认定为“与事实不符的税务发票”,进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征收加算税。
征收加算税的正当性
如果税务发票被认定为虚假,母公司可能被征收税务发票未开具加算税、计算书未开具加算税,子公司则可能被征收虚构开具、收取加算税。
此类处分在法律上是否妥当,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征税除斥期间
征收国税的期限通常为5年。
但纳税人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逃避税款时,该期限可延长至10年。
因此,本案能否适用10年的长期除斥期间,也是另一项核心争议。
3. 法院对虚假税务发票问题的判断
下面来看法院对虚假税务发票问题作出的判断。
▶下级审法院的判断
一审和上诉审均支持原告一方。
审判庭认定,母公司一直在实际经营业务,并直接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审判庭认为,不能仅因以子公司名义取得税务发票,就断定这些发票完全虚假。
最终,下级审法院认为相关税务发票反映了真实的交易事实,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据此认定征收加算税不当。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与下级审法院不同,韩国大法院支持征税机关一方。
1. 子公司名义的独立性
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登记。
韩国大法院认为,这并非单纯借用名义,而是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主体,足以使征税机关产生混淆。
2. 使用子公司名义的目的
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子公司曾独立经营业务。
反而查明代表理事等人以侵占资金为目的,利用子公司名义转移账面销售额。
3. 对征税行政的影响
从征税机关的立场来看,这会使交易的实际主体难以辨明,并增加掌握税源的难度,因此被评价为重大问题。
据此,韩国大法院将以子公司名义开具的税务发票认定为“与事实不符的税务发票”。
其结果是,母公司一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须承担税务发票未开具加算税、收取虚假凭证加算税;子公司一方也属于虚构开具、收取加算税的征收对象。
4. 征税除斥期间
韩国大法院认为,通过不正当行为逃避税款时,10年的除斥期间不仅适用于本税,也适用于未申报、少申报及未如实缴纳加算税。
此外,韩国大法院还明确指出,无论是否逃避本税,收取伪装税务发票加算税均适用10年的除斥期间。
韩国大法院认定的法律原理
下面来看韩国大法院提出的法律原理。
▶什么是与事实不符的税务发票?
如果税务发票必须记载的内容(供应方与接受供应方的登记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与实际交易不符,该发票即属于“与事实不符的税务发票”。
例如,实际供应货物的公司另有其人,却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开具税务发票,就会被认定为虚假。
▶区分仅借用名义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形
-例外允许的情形:
即使表面上以他人(第三方)名义办理营业登记,只要该名义人实际经营业务并供应货物,就可以将其认定为真正的经营主体。
-原则上不允许的情形:
但实际进行交易的公司与税务发票所记载的公司不同,就属于仅借用名义,税务发票将被认定为虚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判断标准
韩国大法院指出,不能只审查书面材料,而应综合考察以下多项因素,判断实际经营主体。
-使用该名义的目的和经过
-相关经营场所实际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交易
-由谁管理收益和费用,以及资金如何流转
-名义人是否实际参与开具税务发票,以及名义人是否从中获利
4. 虚假税务发票,大倫的策略是?
本次虚假税务发票判例表明,企业集团内部借用子公司名义开具、收取税务发票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并非出于形式上的便利,而是扰乱征税行政并增加逃税风险的严重违法行为。
尤其是税务发票记载的名义人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时,将面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及被征收各类加算税等重大不利后果。
此外,如果被评价为不正当行为,本税和加算税均可能在10年内被征收。即使是很久以前的交易,征税风险也会长期存在,因此企业需要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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