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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业承继 | 宪法法院裁定“以家业承继为目的减轻赠与税”要件合宪

这是韩国宪法法院作出的判断:以家业承继为目的受赠股份的子女须在一定期限内就任家业公司代表理事,方可减轻赠与税,该法令并不违反宪法。(韩国宪法法院 2020헌바557)

CONTENTS
  • 1. 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争议案件
    • - 家业承继赠与税相关争议焦点
  • 2. 韩国宪法法院对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的判断
    • - 宪法法院裁定家业承继要件委任合宪
    • - 宪法法院裁定未违反租税平等主义
    • - 宪法法院未对未从事者排除特例的规定作出判断
  • 3. 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制度的启示
  • 4. 家业承继,大倫的战略是?

1. 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争议案件

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相关争议案件

这是一起与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相关的争议案件。

A某于2010年从父亲处受赠中小企业30%的股份,依据当时韩国《租税特例限制法》(租特法)适用了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减轻税额进行了申报和缴纳。

在承继中小企业家业时,设有减轻税负的家业承继赠与税课税特例制度。

父母将经营10年以上的中小企业赠与子女时,可以适用一定的扣除和较低的税率。

但这一优惠附有条件。

即受赠的子女须实际从事家业,并自赠与之日起5年内就任代表理事

本案当事人A某从父亲处受赠中小企业30%的股份并适用了特例,但代表理事的就任却是在赠与后时隔6年才实现的。

税务署以“未承继家业”为由征收了4亿韩元左右的追加赠与税,最终引发了宪法诉愿。

家业承继赠与税相关争议焦点

▶委任立法界限问题
-将家业承继要件(代表理事就任时间等)委任给总统令,是否违反租税法定主义、议会保留原则和概括委任禁止原则

▶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未承继家业的情形,即使有正当理由也被排除适用特例;而已经承继后未能满足事后要件的情形,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维持特例,这一差异是否合理

▶裁判前提性问题
-本案属于“自始未满足承继要件”的情形,是否还需对“已承继但未从事”的规定作出判断

2. 韩国宪法法院对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的判断

韩国宪法法院对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的判断

这是韩国宪法法院对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作出的判断。

宪法法院裁定家业承继要件委任合宪

韩国宪法法院首先就将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要件委任给总统令的部分判定为合宪。

理由在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通过税制支持,使中小企业的技术和经营诀窍在保持同一性的前提下传承给后代,从而促进经济活力。

因此认为,家业承继的本质并非单纯的所有权移转,而是通过经营权移转实现的实质性承继

此外,“自赠与之日起5年内就任代表理事”或“至赠与税申报期限为止从事家业”等要件,只不过是可能随经济状况或企业环境而变化的细节性、技术性事项,因此将其委任给总统令,难以视为将法律须直接规定的本质性事项予以委任。

进而说明,受赠人能够将家业承继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移转,代表理事就任要件也具有充分的可预测性,因此不违反租税法定主义、议会保留原则和概括委任禁止原则。

宪法法院裁定未违反租税平等主义

关于是否违反平等原则,韩国宪法法院承认存在差别对待。

因为已承继家业但违反事后管理要件的情形,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维持特例适用;而自始未承继的情形,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会被排除适用特例。

但是,韩国宪法法院判断认为,考虑到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的核心要件是通过经营权移转实现的实质性承继,对自始未进行承继者排除适用特例,难以认定为恣意或不合理。

因此认为,这并不违反租税平等主义。

宪法法院未对未从事者排除特例的规定作出判断

最后,关于“已承继家业但未从事”情形的规定,因在本案中未被直接适用,故未成为判断对象。

就A某而言,其自始未能在赠与之日起5年内就任代表理事,未满足承继要件,因此不予认定裁判前提性,基于此理由,韩国宪法法院对该部分作出了驳回(不予受理)决定。

3. 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制度的启示

从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案件中可以得到的启示如下。

▶明确家业承继特例的本质

明确确认了:仅受赠股份并不足够,只有实质性地承继经营权,才能享受税制优惠。


因此,计划进行家业承继的企业和家族,在移转股份的同时,务必考虑满足代表理事就任及从事要件。


▶提出委任立法范围的标准

明确了课税的本质性要件须由国会以法律规定,但细节性、技术性事项则允许委任给施行令。

对于企业环境可能发生变化的领域,本案提出了总统令委任属于合宪的判断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平等原则适用的界限

考虑到家业承继特例的核心是“经营权移转”,认为对自始未进行承继的情形,即使有正当理由也排除适用特例,是合理的。

也就是说,宪法法院确认了立法者在设定税制优惠范围时享有相当的裁量权。


▶实务层面的含义

若要利用赠与税特例,须彻底管理自赠与之日起5年内就任代表理事、在申报期限内从事家业、维持股份以及保持业种同一性等要件。

如果未能满足初始要件,则无论有无正当理由都会被排除适用特例,因此应事先周密地准备承继路线图和治理结构设计。


综上,本次宪法法院决定再次确认了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的核心要件是经营权承继,并明确了将其细节要件交由施行令规定属于合宪。

因此,在实际准备家业承继的过程中,涵盖税务、法务和经营的综合性战略必不可少。

4. 家业承继,大倫的战略是?

要正确利用家业承继赠与税特例,须以实质性的经营权承继为前提满足各项要件。

实务上务必落实的要件如下。


▶就任代表理事:须自赠与之日起5年内务必就任代表理事。
▶从事家业:需要至赠与税申报期限为止实际在公司工作的记录。
▶维持代表理事职务:通常须维持代表理事职务10年,中途辞任会构成重大风险。

▶维持股份:因有偿增资、可转换债券、股票期权等导致持股比例降低时,特例可能被取消。

▶业种同一性:变更主要业种或停业、歇业将成为排除特例的事由。
▶凭证管理:须细致保管工作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章程、登记簿等满足要件的资料。

大倫律師事務所不将家业承继视为赠与程序,而是从“经营权的安全承继与长期企业稳定性保障”的角度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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