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关税调查是否违反的案件概要

- - 关税调查是什么?
- 2. 关税调查是否违反的案件,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 - 关税调查期间届满后的追加调查是否违法?
- - 重复调查禁止原则的适用与否
- - 电子送达的合法性
- - 未付款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 - 加算税是否免除
- 3. 关税调查,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关税调查是否违反的案件概要

关税调查是否违反成为争议的案件情况如下。
本案原告是一家全球服装品牌的韩国子公司。
该公司由瑞典总部100%出资设立,在韩国国内独家销售该品牌产品。
原告方在2013年至2015年进口服装时,以第三国委托生产企业的发票价格为基准进行了申报。
然而海关认为,总部开具的付款请求书(Invoice)上记载的未付款项虽然存在,却在申报中被遗漏,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最终海关追加告知了约100亿韩元的关税及增值税(含加算税),原告提起了要求撤销该处分的诉讼。
关税调查是什么?
关税调查是海关为确认进出口交易的合法性与完税价格的适当性而实施的行政调查。
在实务中,关税调查涉及完税价格核定、特殊关系人交易、原产地核查、退税额审查等多种争议问题。
尤其是与海外总部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可能被怀疑存在完税价格被压低或扭曲的情况,因此关税调查风险相当高。
2. 关税调查是否违反的案件,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对于关税调查是否违反,韩国最高法院原样认可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告。
即认定一审与二审所确认的判断均为正当,最终排斥了企业(原告)的主张。
下面具体分析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关税调查期间届满后的追加调查是否违法?
原告主张,海关在其通知的调查期间(2015年8月10日至8月28日)结束后仍继续进行调查,属于滥用调查权。
然而韩国最高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定海关的后续措施合法。
-原告在调查结束日前后才提交重要资料(付款请求书)
-海关未进行现场访问或强制性措施,仅要求补充资料与说明
-原告也自愿予以配合
重复调查禁止原则的适用与否
关税法原则上禁止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调查。
这是保护纳税人的重要制度。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海关在结束日之后实施的措施并非新的调查,而仅属于对原有调查的连续性补充行为,因此未采纳违反重复调查禁止原则的主张。
这重新确认了既有判例,即在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调查时,应综合考虑调查的目的、期间、方法、资料性质等因素。
电子送达的合法性
根据关税法,更正通知书原则上须有申请才可进行电子送达。
原告主张,因其从未提交正式申请书,故该通知违法。
然而韩国最高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定即使没有形式上的申请程序也不属于违法。
-原告事先同意电子交付
-员工无异议地填写了收领确认书
-且并未因此产生任何不利益
未付款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关税法将完税价格规定为‘买方实际应支付的价格’。
韩国最高法院基于以下理由判示,未付款项应计入完税价格。
-总部开具的付款请求书上的未付款项是原告必须支付的款项
-该款项是与货物交易直接相关的费用
加算税是否免除
原告未及时向海关提交付款请求书。
韩国最高法院判示,海关因此丧失了准确审查完税价格的机会,不存在正当理由,故加算税的课征为正当。
3. 关税调查,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本案在关税调查方面具有意义,因为它是企业在关税调查过程中以程序瑕疵为由提出不服、但未获认可的案例。
尤其是韩国最高法院明确了以下要点。
▶仅凭电子送达程序的形式瑕疵,难以认定其违法性。 只要存在实际同意与收领事实,即视为合法通知。
▶与特殊关系公司之间交易中产生的未付款项应计入完税价格。 因为这属于关税法上‘买方实际应支付的价格’。
▶加算税不予免除。 若在海关审查过程中未如实提交资料,则视为不存在正当理由。
最终,本案随着纳税人的抗辩逻辑全部被驳回,可以说是从企业角度再次确认了应对关税调查的重要性以及确保特殊关系人交易透明度的必要性的判例。
因此,与海外总部进行交易的跨国企业或进口企业,必须彻底管理交易合同、付款请求书、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明细等,并为应对关税调查而获得专家的建议。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关税专业律师、持有关税师资格的关税专门委员、律所所属税务师及会计师协作,为企业在特殊关系人交易、完税价格核定、程序瑕疵争议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
如果担忧关税调查的应对或纠纷,建议务必在关税调查通知的初期阶段与专家进行商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