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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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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剥削物 | 将裸体照片合成到儿童∙青少年面部的图像,并非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

这是一起就是否属于儿童性剥削物产生争议的案件。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将裸体照片合成到儿童∙青少年面部的图像,难以认定为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韩国最高法院2025年8月14日宣判的2024도17801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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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1. 就是否属于儿童性剥削物产生争议的案件
    • - 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一审判断
    • - 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二审判断
  • 2. 儿童性剥削物认定与否的最高法院判断
    • - 本次判决的意义
  • 3. 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大倫策略是什么?

1. 就是否属于儿童性剥削物产生争议的案件

这是一起就是否属于儿童性剥削物产生争议的案件。


被告人涉嫌利用作为儿童·青少年的被害人的真实面部照片合成性图像,或制作·持有·散布经过加工的照片而被起诉。

公诉事实大致分为违反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制作·传播性剥削物等、持有性剥削物)与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虚假影像物编辑·散布、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两部分。

争议焦点在于合成照片或深度伪造(deepfake)影像是否属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上的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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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一审判断

一审认为,合成照片并非有真实儿童·青少年出现的影像,故难以认定为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2条第5号规定的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


因此,就制作·传播性剥削物的嫌疑部分判定无罪,而就作为预备性公诉事实的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虚假影像物编辑·散布)的嫌疑予以认定,作出有罪判决。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2条第5号

所谓"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是指有儿童·青少年或可被明确认知为儿童·青少年的人或表现物出现,实施第4号各目之一所规定的行为或其他性行为的内容,并以胶片·录像物·游戏物或通过计算机及其他通信媒介呈现的图像·影像等形态存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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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二审判断

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的判断。

基于被告人制作的合成照片难以认定为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上的性剥削物这一理由,就该部分判定无罪,而对虚假影像物编辑·散布的嫌疑则照旧认定为有罪。

2. 儿童性剥削物认定与否的最高法院判断

关于是否属于儿童性剥削物,韩国最高法院同样照旧认可了原审判断,并驳回了检察官的上告。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制作的合成照片并非有真实儿童·青少年出现,故难以认定为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上的性剥削物"的结论是正当的。

不过,最高法院指出原审表述为"有儿童·青少年出现的情形"的部分略有不当,但认为这不影响结论。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2条第5号的解释:

-须有真实的儿童·青少年出现,方可认定为"有儿童·青少年出现的性剥削物"

-合成照片等是创作者制作的图像,故不能视为有真实的儿童·青少年出现

-不过,若合成物可被明确认知为儿童·青少年,则可作为"表现物"属于性剥削物

-此时,其归属性应综合考量外貌·发育、年龄·身份、来源·制作经过、背景·情境设定等因素进行整体·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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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判决的意义

本次判决首先具有明确区分有儿童·青少年出现的性剥削物"与"有可被明确认知为儿童·青少年的表现物出现的性剥削物"的意义。


尤其明确了合成图像或深度伪造(deepfake)影像原则上不属于有真实儿童·青少年出现的性剥削物这一点。

此外,韩国最高法院还提出了判断深度伪造或合成物是否属于表现物型性剥削物的标准。

该判例判示应综合考量人物的外貌与身体发育状态、实际年龄或身份、合成物的来源与制作经过、背景与情境设定等多种因素,从而在今后的侦查与审判阶段为各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同时,本次判决重申了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制了对不含真实儿童出现的合成物径直认定为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上的性剥削物制作罪(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予以过度处罚的做法。

不过,在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下,仍保留了适用性暴力处罚法上的虚假影像物编辑·散布罪等其他构成要件予以处罚的途径,被评价为在儿童·青少年性的自我决定权这一保护法益与法的安定性之间谋求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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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大倫策略是什么?

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本次判例,是具体提出儿童·青少年合成物案件处理标准的案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此为基础制定如下策略。

▶精密分析事实关系

细致审查案件中使用的合成物的制作经过、原始资料的来源、元数据等技术要素。

通过分析合成物的制作方式与背景·情境设定,明确区分其是否有真实儿童·青少年出现,还是单纯的合成表现物。

▶获取专家意见

通过与影像·照片分析专家、律所内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中心协作,获取有关是否为合成及可识别性的客观资料。

由此可有效反驳检方关于构成表现物型性剥削物"的主张。

▶法理反驳策略

将"未有真实儿童·青少年出现"作为核心辩护逻辑。

同时,以外貌或发育状态、设定的非现实性、来源的特殊性等合成物特性为依据,系统性地主张其难以被认定为表现物型性剥削物。

▶争取最低限度的法律责任

即便认定合成物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强调其并非属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上的重罚(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是属于性暴力处罚法上的虚假影像物编辑·散布等其他构成要件,从而将被告人的法律负担降至最低。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拥有法官、检察官等经历、积累了丰富侦查经验,并办理过特殊强奸、未成年人拟制强奸案件、偷拍设备安装及强奸合并的性犯罪案件等各类性犯罪案件的性犯罪专业律师为中心,为所有法律程序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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