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案件概要

- 2.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一审判断

- -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二审判断
- 3. 韩国最高法院对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的判断

- - 本次判决的意义
- 4. 大倫在对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中的策略

1.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案件概要
这是一起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向提供婚姻破裂原因的配偶及婚外情第三者分担追究责任的案件。
被告与原告的配偶A实施了不正当行为。
原告因此导致家庭破裂,不仅对A提起离婚请求,还将A与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支付因婚姻破裂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韩元及相应的迟延损害金。
但在一审进行过程中,原告与A之间作出了和解劝告决定,原告与A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
据此,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改为向作为婚外情第三者的被告请求剩余的2,000万韩元及迟延损害金。
即,原告的基本立场是配偶所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仅为部分清偿,因此要就剩余部分向婚外情第三者追究责任。
2.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一审判断
原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定,被告与A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有原本应赔偿4,0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由于A已向原告支付了2,000万韩元,因此被告的债务额也相应消灭。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有责任向原告支付剩余的2,000万韩元及相应的迟延损害金。
▶韩国《民法》第760条(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② 并非共同的数人行为中,无法查明系何人的行为造成该损害时,亦适用前项规定。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二审判断
二审法庭同样作出了相同的结论。
法庭认定,作为婚外情第三者的被告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而与配偶已经达成和解的金额仅为全部损害赔偿额中的部分清偿。
据此,法庭认为婚外情第三者有义务就剩余金额独立进行赔偿。
即,法庭明确指出,婚外情第三者不因配偶支付和解金而免责。
3. 韩国最高法院对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在本次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中驳回了婚外情第三者的上告,维持了原审判决。
▶韩国最高法院的主要判断要点
原审虽认定的损害额高于原告的请求金额,但并未判令支付超过请求金额的部分。
据此,法院认为其不违反处分权主义(法院不得判令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
· 不真正连带债务法理的适用
配偶与婚外情第三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就同一损害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若A已进行部分清偿,则被告的债务也相应减少,但就剩余部分仍负有责任。
· 与既有判例的关联
韩国最高法院此前已阐释过类似法理(韩国最高法院1994年10月11日宣判94다17710号判决)。本案是对此予以再次确认的案例。
本次判决的意义
本次判决在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实务中具有以下意义。
1. 即使与配偶达成和解,仍可向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判决明确指出,即使婚外情受害者与配偶就一定金额达成和解,仍可另行向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2. 共同侵权行为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
婚外情第三者与配偶负有共同导致婚姻破裂的责任,受害者可向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但若一方支付了部分金额,另一方的责任也相应减少。
3. 实务上的纠纷预防效果
本判例成为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中明确请求结构的标准。受害者可以明确请求权的存续范围,婚外情第三者也能客观地把握自身的责任范围。
4. 法的安定性与受害者保护的协调
韩国最高法院在加强受害者保护的同时,使其不违反处分权主义原则,从而也确保了法的安定性。
4. 大倫在对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中的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本判例为依据,在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中提供以下策略。
① 明确事实关系
获取与本法人协作的数字取证中心提供的短信、KakaoTalk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酒店出入记录等数字证据,成为对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的核心。
② 适用共同侵权行为法理
利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性,提出扩大受害者请求权范围的主张。
③ 确保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法院通常认定1,000万韩元~3,000万韩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若要超出该范围或进行抗辩,需要具体的资料及判例比较。
④ 抗辩策略
此外,还可采用主张婚外情第三者并非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提供者,或举证受害者的婚姻关系本身已处于破裂状态的方法。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将涉及处分权主义、共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等复杂的法理。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离婚专业律师、民事专业律师协作,并通过数字取证中心精密分析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本判例再次确认了,在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中,即使受害者与配偶达成和解,对婚外情第三者的请求仍可另行提出。
受害者可以扩大权利救济范围,而婚外情第三者则应明确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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