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认领之诉案件概要

- 2. 认领之诉相关一审判断

- - 认领之诉相关上诉审判断
- 3. 最高法院对认领之诉的判断

- - 本次判决的意义
- 4. 认领之诉相关大倫的策略

1. 认领之诉案件概要
本案提起认领之诉的原告是非婚生子女,其希望向生父请求过去的抚养费。
本案被告即原告的生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名女性生下了原告。
生产时,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签订了关于支付抚养费的协议书,其中包含在支付一定金额之后即不再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内容。
此后,双方通过另行调解约定被告不承担对原告的抚养责任,原告直至成年一直由母亲单独抚养。
成年后,原告对被告提起认领之诉,同时请求支付过去的抚养费。
这一请求的意旨在于,无论母亲的合意或放弃意思如何,请求返还自己在未成年期间实际所需的抚养费。
2. 认领之诉相关一审判断
一审法院认定,即使父母一方合意不请求抚养费,作为未成年子女固有权利的抚养费请求权也不因此消灭。
尤其,法院适用了如下法理:认领判决的效力溯及至出生时,因此即使是认领确定前产生的抚养费,子女也可向抚养义务人提出请求。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过去抚养费7,000万韩元。
认领之诉相关上诉审判断
上诉审也维持了原审判断。
法院强调,▲父母所作的约定若违反子女福祉则不发生效力;▲抚养义务是源于亲子关系本质的绝对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即使父母中一方实际上抚养了子女,另一方父母也并不因此免除责任。
3. 最高法院对认领之诉的判断

最高法院完全认可了原审判断,驳回了被告方的上告。
▶最高法院的主要判断要点
最高法院认定,即使父母合意放弃将来的抚养费请求权,这也不影响子女的固有权利。
因此,法院判示违反子女福祉的约定无效。
2. 认领的溯及力
根据韩国《民法》第860条,认领的效力溯及至出生时。
据此,法院判示,即使在认领判决确定之前,子女自出生时起即可拥有对生父的抚养费请求权。
3. 可请求过去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可就未成年期间产生的过去抚养费,在综合考虑生父的财产、收入等情况后提出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即使子女已实际从母亲处获得抚养,也不能作不同认定。
本次判决的意义
· 强化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本次判决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置于父母合意之上。这再次确认了保护儿童福祉这一韩国《家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强调抚养义务的本质
判决明确指出,抚养费请求是与是否行使亲权、是否为抚养权人无关,基于亲子关系当然产生的义务。
· 提出实务上的重要标准
今后,非婚生子女成年后请求过去抚养费的案件可能会增多,本判例是提出了法院将以何种标准进行判断的代表性案例。
· 以子女福祉为中心的判决
本判决明确了应当将子女福祉而非父母之间的合意作为最优先考虑事项,在这一点上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4. 认领之诉相关大倫的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本判例为依据,就与认领之诉相关的案件提出如下策略。
① 精细分析事实关系
尤其分析过去抚养费合意对子女权利的影响。
② 运用认领的溯及力
③ 确保抚养费计算依据
由于法院以子女福祉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支出明细的证明尤为重要。
④ 防御策略(被告方)
此外,还可通过证明特殊情形(经济破产、长期事实上的抚养贡献等)来减轻责任。
认领之诉超越了亲子关系确认,与过去抚养费请求直接相关,因此是事实关系举证与法理适用均十分重要的复合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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