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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诉讼 | 韩国最高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时无法回收债权可获增值税坏账税额抵扣的判决

在债权诉讼中,建筑公司未能从开发商处收回巨额工程款、陷入债权无法回收的状态,本案的争点在于是否符合韩国《增值税法》规定的坏账税额抵扣要件。(韩国最高法院2025年9月11日宣判,2024두60435判决)

CONTENTS
  • 1. 债权诉讼案件概要
  • 2. 债权诉讼相关的一审判断
    • - 债权诉讼相关的二审判断
  • 3. 韩国最高法院对债权诉讼的判断
    • - 本次判决的启示
  • 4. 债权诉讼相关的大倫策略

1. 债权诉讼案件概要

提起债权诉讼的原告建筑公司,对开发商A公司拥有总计1,030亿韩元的工程款债权。

然而,当A公司陷入财务困难时,原告为使项目得以继续,向A公司出借了490亿韩元,并约定日后清偿时借款债权优先于工程款受偿。

实际上,A公司此后共支付了484亿韩元,原告依据约定将其充抵借款的偿还。

但不久后,A公司因财务破产而被宣告破产,原告的工程款债权被确定为无法回收的债权。

为此,原告在依据韩国《法人税法》将该金额作为坏账损失计入损金处理的同时,就韩国《增值税法》规定的坏账税额抵扣(77亿韩元)提出了更正申请。

然而,税务机关主张已收取的484亿韩元应视为充抵了部分工程款,因此仅认可工程款中剩余债权对应的增值税43.5亿韩元,而不认可其余的33.7亿韩元。

为此,原告提起了请求撤销该处分的诉讼。

2. 债权诉讼相关的一审判断

原审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其要旨如下。

· 法人税与增值税的要件相互独立

法院以此为前提:并非只要韩国《法人税法》上可将坏账损失计入损金,即当然认定《增值税法》上的坏账税额抵扣。

· 放弃回收的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将484亿韩元优先充抵借款,实质上相当于自行放弃了工程款的回收

· 缺乏无法回收的确定性

法院判断,虽然存在债务人破产,但因原告的清偿充抵方式,难以断定'工程款债权已客观地被确定为无法回收'。

最终,一审全盘接受了税务机关的逻辑,未认可原告的更正申请。

债权诉讼相关的二审判断

二审法院同样维持了原审判断。

要认定坏账税额抵扣,不仅需债务人破产,工程款债权本身也须处于客观上无法回收的状态,法院对此予以强调。

此外,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曾自愿将款项优先充抵借款,这可被解释为自行阻断回收可能性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对其余的33.7亿韩元不得准予抵扣。

即,一审与二审均对'债权无法回收的确定'这一要件作了极为狭义的解释,支持了税务机关的立场。

3. 韩国最高法院对债权诉讼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对债权诉讼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将案件发回重审,并明确了如下法理。

· '无法回收债权'的含义

韩国最高法院判示,《增值税法》上'因债务人破产而无法回收的债权',是指因破产致使全部无法回收的事实已被客观确定的债权

· 不能仅以曾存在回收可能性为由否定抵扣

韩国最高法院判示,仅凭破产之前存在债权回收可能性,或债权人曾将款项优先充抵借款等情形,不能否定坏账税额抵扣。

同时法院认为,除非存在纳税义务人明显任意放弃债权的特别情形,否则应认可抵扣。

· 法人税法与增值税法的一致性

法院判示,坏账税额抵扣的事由直接援用了《法人税法》上坏账损失计入损金的事由,因此对两者作不同解释违反租税法定主义

· 尊重清偿充抵的约定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税务当局不得任意变更当事人约定的清偿充抵顺序加以解释,清偿充抵应依据契约自由原则予以尊重,不能将其断定为放弃回收。

本次判决的启示

本次判决就债权诉讼留下了如下启示。

1. 重申租税法定主义

对将增值税法与法人税法作不同解释、从而对纳税人不利地加以适用的惯例予以了制止。

2. 提出客观确定标准

明确指出,一旦发生破产这一客观事由,即应视为无法回收已确定,过去的回收可能性或充抵选择不影响其本质。

3. 有利于企业债权管理的先例

为债权人即使因资金流动性问题而选择优先将款项充抵借款清偿、此后若因破产致使工程款无法回收也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开辟了通道。

4. 加强对小微经营者的保护

本判决被评价为体现了'减轻小微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资金负担'这一立法本旨的判决。

4. 债权诉讼相关的大倫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本判例为基础,在债权诉讼与税务不服案件中制定如下策略。

① 精密分析事实关系

区分工程款与借款的产生原因,并将清偿充抵约定的合理性形成书面材料。

从税务调查阶段起即取得债权管理资料(合同、审批文件、会议记录等),作为不服的依据加以运用。

② 取得坏账确定的证明

全面收集破产裁定书、分配表、清算价值评估、法院的债权确定裁定等,以证明'客观上无法回收已确定'。

③ 法人税与增值税同步应对

一致地主张法人税坏账损失计入损金与增值税坏账税额抵扣,阻断税务当局的双重解释。

④ 强化抗辩逻辑

在税务机关主张'放弃回收'时,强调其仅属单纯的清偿充抵约定,与放弃回收相区别。

证明依据项目融资等业界惯例,借款优先偿还实属不可避免。

⑤ 支持企业实务

针对各笔债权,核验税务发票开具明细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

将清偿充抵过程、债权分类、税务申报过程标准手册化,防止同类风险再次发生。

本判例明确了在因债务人破产而客观上无法回收已确定的情形下,无论清偿充抵方式如何,均认可增值税坏账税额抵扣这一点

这是一项在企业于破产案件中管理债权、应对税务风险方面成为重要标准的判决。

如需债权诉讼等相关法律协助,欢迎向可就增值税更正申请等税务相关诉讼与具备专业能力的律师进行咨询的大倫律師事務所,进行🔗法律咨询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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