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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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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 | 最高法院判决:邻近药店可请求撤销新药店开设登记处分

本案涉及韩国《药事法》,争点在于:当新药店开设登记处分可能侵害邻近既有药店的调剂机会时,既有药店能否作为撤销之诉的原告对该处分提起争议。(韩国最高法院2025年9月11日宣判2024두34276判决)

CONTENTS
  • 1. 药事法 | 案件概要及争点
  • 2. 药事法 | 一审判断
    • - 二审判断
  • 3. 药事法 | 最高法院的判断
    • - 法理结构与判断理由
    • - 本次判决的意义
  • 4. 药事法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策略

1. 药事法 | 案件概要及争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既有药店能否对邻近新设药店的开设登记处分提起撤销之诉

即,在涉及《药事法》第20条第5款所禁止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场所关联性(设施、场地、通道等)的案件中,既有药店能否主张其自身发生了直接的经济不利益,成为争点。

本案原告们(在该医疗机构附近原本经营药店的药师们)主张,该药店开设登记违反了《药事法》第20条第5款各项,存在与医疗机构事实上形成串通结构的隐患,其调剂机会受到不当侵害。

据此,他们以取得新药店开设登记的药师为被告辅助参加人、以管辖保健所所长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2. 药事法 | 一审判断

一审法院未采纳原告们的主张。

其理由是,原告们药店的营业额中基于该医疗机构处方的比例较低,且新药店开设所导致的营业额减少或调剂机会丧失在统计上并不具有显著意义。

即,以“未能证明实际损害”为由否定了原告资格

二审判断

作为二审法院的首尔高等法院同样作出了维持一审判断的判决。

二审法院判示,要请求撤销药店开设登记,“调剂机会的侵害必须是现实且直接的”

并且认为,原告药店虽有在一定程度上调剂该医疗机构处方的事实,但由于营业额占比或实质性的减少幅度不大,难以视为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

因此认为,原告们不属于韩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人”。

结果,二审法院同样与一审判决一致,未认定原告们的原告资格。

3. 药事法 | 最高法院的判断

药事法 | 最高法院的判断

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审判断,积极认定了原告资格。

法理结构与判断理由

① 原告资格的一般原则

韩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撤销之诉可由具有请求撤销处分的法律上利益的人提起”。

此处所谓‘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是指超越单纯的经济利益,依据处分的根据法规及相关法规而受到个别、直接、具体保护的利益(参见最高法院2006두330全员合议体判决)。

因此,最高法院判示,即便并非行政处分的直接相对人的第三人,只要因该处分致使自身的法律上受保护利益受到侵害,也应认定其原告资格

② 药事法体系与受保护利益的认定

最高法院强调,《药事法》第20条第5款第2至4项是为保障医疗机构与药店之间的公平竞争及独立性的规定。

最高法院表示,《药事法》第20条第5款是禁止开设与医疗机构共用同一设施、场地、通道的药店的条款,应与《药事法》第23条(调剂的独立性)、第24条(禁止串通)、第26条(处方确认义务)等一并解读,其目的在于实现医药分业的本质——‘相互制衡与透明的处方体系’。

因此,最高法院判示,既有药店在医疗机构附近能够独立开展调剂业务的环境的维持,同样属于《药事法》所保护的利益

③ 医药分业制度的目的与药师的独立性

最高法院具体地重申了医药分业的引入宗旨。

最高法院认为,医药分业是通过分离医师的处方与药师的调剂职能,以防止不必要的用药,并赋予药师调剂的自主性及专业审查权限的制度。

因此判示,若医疗机构与特定药店相互勾结致使处方集中于特定药店,邻近药店的调剂机会将受到不当限制,医药分业的目的将受到损害。

最终,医疗机构附近药店公平的调剂机会并非单纯的营业上利益,而应评价为《药事法》所保障的法律上受保护利益

④ 判断标准的提出

最高法院就今后类似案件中判断原告资格的标准,提出如下。

在判断是否存在因新药店开设登记处分致使既有药店公平分配医疗机构处方药调剂机会的利益受到侵害之隐患时,应就医疗机构的位置及规模、既有药店与新药店的距离、可及性、两家药店的调剂业绩、邻近药店分布与患者移动动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特别是,最高法院表示,并非只有既有药店的主要营业额基于该医疗机构处方时才认定原告资格,并提出了只要存在哪怕部分实际调剂业绩即可肯定原告资格的宽泛标准。

⑤ 对本案的适用

原告药店位于该医疗机构附近,且在新药店开设登记处分前后,依据该医疗机构签发的处方存在数次调剂业绩。

因此,最高法院判断“原告们因该处分而丧失哪怕部分调剂机会的隐患已属充分”,认定了原告资格。

最终认为,原审的判断存在过于狭隘地解释“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概念的违法之处,据此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本次判决的意义

1. 原告资格法理的扩展

最高法院判示“即便直接损害尚未现实化,只要存在法律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的隐患,即具有原告资格”,从而在药事法领域扩大了第三人原告资格的范围。

2. 为药店开设行政实务提出重大标准

明确了保健所等行政机关在审查药店开设登记时,不应仅审视距离标准,而应一并考虑与医疗机构的结构性关联、竞争格局乃至患者可及性。

3. 强化既有药店的权利保护

确立了只要存在因邻近新药店致使调剂营业额受到哪怕部分侵害的可能性,既有药店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先例。

4. 药事法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策略

在药事法等与本案类似的情形中,大倫律師事務所以如下策略予以应对。

▶行政诉讼阶段策略

· 确保原告资格的证明资料

将该医疗机构的处方调剂明细、调剂业绩、患者接近路径等作为客观资料提交

对比分析新药店开设之后调剂件数的变化、处方签发统计等

· 场所关联性的证明

通过照片、图纸展示建筑平面图、走廊、电梯、通道等设施结构,具体证明违反《药事法》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对策略

· 要求在药店开设申请阶段将听取邻近药店意见的程序制度化

· 在与医疗机构同一建筑内入驻药店提出登记申请时,制定串通、经济从属可能性的评估标准表

▶对药师及药店经营者的咨询

新药店开设时,不仅审查与医疗机构的距离,还事先审查建筑内部的连接结构

既有药店应定期记录、保存调剂业绩及处方流入路径,以便今后诉讼时可用作原告资格依据加以管理

本次判例可视为超越药店间营业权纠纷、强化了药事法公平交易层面的判决。

预计今后行政机关作出药店开设登记处分时,医疗机构与药店独立性的确保与否将作为重要判断标准发挥作用。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持有药师资格的医疗专业律师、行政诉讼经验丰富的行政专业律师、公平交易专业律师、证据调查中心、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中心等相关法律专家协作,提供针对案件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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