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个人信息诉讼
个人信息诉讼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企业)所面临的民事、刑事、行政方面的复合型纠纷。AI专业律师为整个程序的策略制定与整合应对提供支持。
1. 个人信息诉讼 | 企业视角的定义与纠纷结构

个人信息诉讼是指,基于企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令的主张,企业受到信息主体、监管机构或侦查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系列程序。
在实务中,以下程序会单独或并行进行,由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扩展为民事、刑事、行政三条线,因此需要整合性的应对策略。
区分 | 主要内容 | 企业风险 |
侵害举报及事实调查 | KISA举报中心受理、要求提交资料、现场检查 | 查出违法事实、督促整改、后续制裁可能性 |
纠纷调解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方案 | 15日内未告知是否接受时视为接受 |
民事诉讼 | 损害赔偿及法定损害赔偿请求 | 承担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扩大的风险 |
刑事程序 | 举报、侦查、起诉及刑事审判 | 员工及法人刑事责任、声誉风险 |
行政争讼 | 针对责令改正、罚款、课征金处分的韩国行政审判、行政诉讼 | 制裁长期化及信息披露风险 |
企业应管理的个人信息范围
个人信息是指与在世个人有关、且属于下列之一的信息(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项)。
区分 | 内容 |
识别信息 | 姓名、居民登记号、影像等可识别个人的信息 |
可结合信息 | 单独难以识别,但与其他信息容易结合即可识别的信息 |
假名信息(追加) | 经处理为在没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
企业应事先分类判断自身所持有、处理的数据是否属于上述范畴,并建立考虑到结合可能性及再识别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
2. 个人信息诉讼 | 企业面临的主要纠纷类型

个人信息诉讼以侵害举报为起点,具有可逐步或并行扩展至民事损害赔偿、行政制裁及争讼乃至刑事程序的复合结构。
企业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准确区分各程序中适用的法律标准、举证责任及制裁力度,并据此应对。
此外,为避免某一应对策略对其他程序产生不利影响,还应同时进行整合性的风险管理。
民事损害赔偿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主体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此时,企业若不能证明自身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难以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在诉讼结构上,企业实际承担举证负担。
此外,在个人信息发生丢失、失窃、泄露、伪造、变造或损毁的情况下,信息主体可在300万韩元以下的范围内请求法定损害赔偿,且该赔偿可以在与实际损害额无关的情况下获得认定。
更进一步,在被认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可扩大至损害额的最多5倍。
区分 | 核心内容 | 对企业的影响 |
一般损害赔偿 | 因违法造成损害时可请求赔偿 | 未能证明不存在过失时承担责任 |
法定损害赔偿 | 发生泄露、损毁等时可认定300万韩元以下的相当金额 | 存在与实际损失无关的赔偿风险 |
倍额(惩罚性)损害赔偿 | 认定故意、重大过失时在损害额5倍限度内计算 | 存在管理空白时赔偿范围骤增 |
特别是,法院会综合考虑故意的认识程度、受害规模、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违反的期间与次数、受害恢复及防止再次发生的努力等因素,因此企业不仅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后的应对,还应能够证明平时运营体系的完备性。
企业应以下列要素为中心设计防御策略。
核心争点 | 企业应准备的证据 |
是否违法 | 处理依据、同意程序、目的限制遵守记录 |
不存在过失 | 访问控制政策、权限管理记录、安全检查与补丁履历 |
损害及因果关系 | 泄露范围与途径分析、是否存在二次损害的审查 |
赔偿范围限制 | 事故后的阻断、回收、通知、防止再次发生措施的记录 |
重要的不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才整理资料,而是构建平时的运营体系能够直接用作证据的结构。
行政制裁及争讼
在侵害举报或投诉受理后,若监管机构进行事实调查,可能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课征金等行政处分。
企业在认为此类处分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可通过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提出异议。
在此过程中提交的资料与陈述也可能影响民事、刑事程序,因此需要策略性应对。
阶段 | 核心争点 | 企业应对要点 |
事实调查 | 要求提交资料、判断是否违反 | 整理日志、政策、合同、运营记录的一致时间线 |
处分阶段 | 责令改正、课征金的科处 | 审查处分事由的特定性、是否存在裁量逾越 |
行政审判 | 就处分撤销、减轻提出争议 | 审查执行停止、最小化事业影响的策略 |
行政诉讼 | 请求撤销违法处分 | 制定考虑与民事、刑事程序衔接的整合策略 |
行政阶段的应对不应止于减轻制裁,而应从兼顾此后诉讼与侦查风险的“事实关系管理”视角出发。
此外,行政处分可能扩散为信息披露、媒体报道、投资者信任下降等二次经营风险,因此需要迅速应对。
刑事程序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或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外泄因业务而知悉的个人信息的,可能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相关条款 | 主要违反行为 | 处罚力度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1条 | 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泄露因业务知悉的个人信息 | ||
擅自外泄、伪造、变更 |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 | 以虚假、不正当手段获取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目的外使用 | ||
擅自操作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
在刑事程序中,故意性、组织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成为主要争点,初期陈述与资料提交的方向可能对此后的审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3. 个人信息诉讼 | 企业的初期应对策略

若就个人信息诉讼收到侦查机关联系、调查通知、调解方案提示或起诉状送达,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阶段 | 核心措施 | 需确保的资料 |
确定事实关系 | 特定泄露范围、期间、途径 | 系统日志、访问记录 |
保存证据 | 证明内部控制的存在 | 政策、检查记录、委托管理资料 |
对外应对管控 | 运营单一窗口 | 官方立场声明 |
同步改进措施 | 阻断损害扩散 | 权限回收、安全强化记录 |
特别是在纠纷调解程序中,收到调解方案后若未在15日内回复是否接受,可能被视为已接受,因此期限管理极为重要。
事前预防是最好的防御
个人信息诉讼是证明平时运营结构适当性的问题。
检查项目 | 确认内容 | 纠纷时提交的资料 |
处理依据管理 | 明确同意、合同、法令依据 | 处理依据映射表 |
访问控制 | 最小权限、权限回收记录 | 权限变更履历 |
委托管理 | 受托方检查 | 委托合同、检查报告 |
日志保存 | 保持可查阅状态 | 日志保存政策 |
事故应对体系 | 通知、阻断、防止再次发生的程序 | 事故应对报告 |
AI数据管理 | 假名处理的适当性、防止再识别 | 假名处理、结合程序文件 |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企业法务、刑事、民事、行政专业律师协作的一体化团队体系,提供从调查应对、行政争讼、损害赔偿诉讼防御到刑事风险管理的综合策略。
此外,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及电子证据分析基础设施,支持确保日志、电子文档的完整性并进行数据流分析,从而协助企业以可解释的合规、安全运营体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缩小责任范围。
建议您与AI专业律师一起,检查贵公司的数据处理结构是否设计为在纠纷情况下也能够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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