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03Child Abuse Protection Case (Child & Reporter)
儿童保护审判程序(被害儿童、举报人)
这是举报儿童虐待的人和被害儿童一方使孩子获得安全保护的程序。在家庭法院审理中陈述意见,使加害人受到禁止接近或限制亲权(父母权利)等保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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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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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举报
依据: 《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0条
向112(警察)或市、郡、区(儿童虐待专职公务员)举报(第10条第1款)。教师、医务人员等举报义务人只要怀疑存在虐待就必须举报(第10条)。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证保密(第10条之3,准用《特定犯罪举报人等保护法》第7条)。并且禁止因举报而给予不利待遇(第10条之2)。请取得瘀青、伤口照片、诊断书、记录儿童所说的话的笔记。
下一步: 现场出动、应急措施说明
向112(警察)或市、郡、区厅(儿童虐待专职公务员)举报。教师或医生等负有举报义务的人,只要有怀疑就必须举报。举报人的身份会被保密,不得因举报而给予不利待遇。请收集瘀青、伤口照片、诊断书以及记录孩子所说的话的笔记。
- 所需时间
- 因案件而异(保护处分为1年以内,被害儿童保护令为1年以内)
- 费用
- 被害儿童国选律师的报酬按照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标准支付,没有由被害人承担的规定。要求临时措施、请求保护令的费用请向受理机关、法院确认(自行聘请律师的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首先向112(警察)或市、郡、区(儿童虐待专职公务员)举报(《儿童虐待处罚法》第10条第1款)。教师、医务人员等负有举报义务的人(举报义务人)只要怀疑存在虐待就必须举报(《儿童虐待处罚法》第10条)。举报人的身份会被保密,禁止因举报而给予不利待遇。举报的同时,请事先收集瘀青、伤口照片、诊断书以及记录孩子所说的话的笔记。
当前步骤 - 2
举报后,警察和儿童虐待专职公务员会一同出动调查现场。如果虐待正在进行或有再次发生的风险,会将加害人(行为人)隔离,并将孩子送往保护设施、医疗机构或亲戚处(第12条)。这种隔离的应急措施不得超过72小时(遇周六、公休日的,可在48小时范围内延长)。在此期间检察官向法院请求临时措施的,应急措施持续到法院作出决定为止(第12条第3款、第4款,第15条第2款)。
- 3
孩子一方可以要求警察采取紧急临时措施(第13条),并要求公诉厅检察官(原检察厅)向法院请求临时措施(第19条)。临时措施包括让加害人迁出、隔离,100m以内禁止接近,禁止联系,限制、停止亲权人或监护人的权限等。期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与侦查分开,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律师、检察官、市长和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也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被害儿童保护令(第47条第1款)。儿童保护专门机构负责人可以要求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提出请求(第47条第2款)。保护令期限为1年以内,可以以6个月为单位延长(第51条第1款)。孩子没有律师的,请申请选定国选律师。
- 4
对孩子的调查会进行录像。此时,信赖关系人(孩子信任和依靠的成年人)和被害儿童的律师可以在场(《儿童虐待处罚法》第17条第1款)。录像的陈述在加害人一方有机会向孩子提问等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准用《性暴力处罚法》第30条之2),因此孩子可能需要在法庭作证。监护人和举报人陈述所目击的经过并提交证据。
- 5
警察侦查结束后,公诉厅检察官会考虑案件的性质、动机,加害人的品性(品行),与被害儿童的关系,孩子的意愿等(第26条各项),决定将案件移送到哪里。认为保护处分适当的,不提起刑事公诉,而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移交案件)家庭法院(第27条第1款);认为不适当的,提起普通刑事审判。处理结果可以通过申请通知获得(《刑事诉讼法》第259条之2)。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害儿童一方可以在审判中陈述意见,并申请赔偿命令(请求一并命令赔偿损害的申请)。
- 6
家庭法院调查官调查家庭环境和再次虐待的风险后,法官必要时不公开审理。孩子一方申请的,法院将孩子作为证人询问并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第44条,准用《家庭暴力处罚法》第33条),孩子一方的律师就希望的保护措施陈述意见。法官从第1号禁止接近到第8号咨询委托的保护处分中作出决定(第36条),期限为1年以内,即使变更,合计也不得超过2年(第37条、第40条第3款)。不作处分的决定(不处分)显著不当的,孩子一方的律师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告知日起7日内提起抗告(第45条第2款、第3款)。如果认为处分过轻,请向可以对保护处分提起抗告的检察官转达意见(第45条第1款)。
- 7
作出决定后,由保护观察官或受托执行处分的机构执行处分(第36条第5款)。加害人违反禁止接近等的,请立即拨打112报警,并告知法院和保护观察所。违反禁止接近等处分或保护令的,该行为本身就会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第59条);不遵守咨询、社会服务等处分的,保护处分会被撤销并移送检察官(第41条)。如果父母是加害人,可以通过被害儿童保护令请求限制、停止行使亲权,或家庭委托给有关系的人等(第47条第1款);在限制、停止亲权期间,法院会指定临时担任监护人的人(第47条第5款)。虐待严重的,检察官、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等可以另行依照民法请求丧失亲权等。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抗告7日第6步 审理中陈述意见、保护处分
准备与确认事项
- 取得虐待情况的照片、诊断书、录音以及目击者陈述。
- 要求警察、检察官采取临时措施,并申请选定被害儿童国选律师。
- 如果需要不等侦查的快速保护,考虑直接请求被害儿童保护令。
- 申请在孩子接受调查时由信赖关系人陪同,不要在家里反复询问受害内容。
- 事先整理好要在审理中陈述的“希望的保护措施”。
- 记下收到决定的日期,决定是否在7日内提起抗告。加害人违反处分的,立即报警。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帮助:父母、监护人是加害人,涉及限制亲权和选任监护人问题时,以及打算直接请求被害儿童保护令时。 对方对孩子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证据能力)提出争议时也是如此。

当前位置(1/7)
第1步 · 举报
现在要做的事
向112(警察)或市、郡、区厅(儿童虐待专职公务员)举报。 教师或医生等负有举报义务的人,只要有怀疑就必须举报。
举报人的身份会被保密,不得因举报而给予不利待遇。 请收集瘀青、伤口照片、诊断书以及记录孩子所说的话的笔记。
- 取得虐待情况的照片、诊断书、录音以及目击者陈述。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2步 · 现场出动、应急措施
警察和负责儿童虐待的公务员会一同前来,确认孩子的状况和家庭情况。 如果虐待持续或可能再次发生,会采取应急措施(在现场立即隔离的措施)。
将加害人隔离,并将孩子带往保护设施、医院或亲戚家。 这种隔离不得超过72小时。 在此期间检察官向法院请求正式临时措施的,持续到法院作出决定为止。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抗告7日第6步 审理中陈述意见、保护处分
依据: 《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36条、第37条、第40条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帮助:父母、监护人是加害人,涉及限制亲权和选任监护人问题时,以及打算直接请求被害儿童保护令时。 对方对孩子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证据能力)提出争议时也是如此。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举报后,加害人会知道举报人是谁吗?
- 不会。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会被保密,禁止因举报而给予不利待遇。教师、医务人员等负有举报义务的人也同样受到保护。任何人知道儿童虐待犯罪或有所怀疑时,都可以举报。
- Q如果父母是加害人,孩子住在哪里?
- 首先通过应急措施将孩子与加害人隔离,送往保护设施、医疗机构或亲戚处。这种隔离不得超过72小时。在此期间检察官请求临时措施的,持续到法院作出决定为止。之后,可以通过临时措施让加害人离开住所。也可以通过被害儿童保护令,将孩子保护委托给儿童福利设施,或家庭委托给有关系的人等。
- Q被害儿童保护令由谁请求?需要费用吗?
- 是否需要向法院缴纳费用,请向受理法院确认。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律师、检察官、市长和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儿童保护专门机构负责人可以要求市长和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提出请求。可以与侦查分开,请求禁止接近、限制行使亲权等。
- Q孩子如何陈述?要接受多次调查吗?
- 对孩子的调查会进行录像。信赖关系人和被害儿童的律师可以在场。录像的陈述仅在加害人一方有机会向孩子提问等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可能需要在法庭作证。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视频连线或遮挡(隔板),使孩子不与加害人见面。
- Q如何申请被害儿童国选律师?
-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负责的调查官或检察官申请,由检察官选定。报酬按照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标准支付,没有由被害人承担的规定。孩子没有律师的,即使没有申请,检察官也必须选定国选律师。国选律师会在调查时在场,并在审理中陈述意见。还可以代为提起抗告和请求保护令。
- Q对决定不服,该怎么做?
- 不处分(不作任何处分的决定)显著不当的,可以提起抗告。由孩子一方的律师或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决定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家庭法院提交抗告状。以处分过轻为由的抗告,由检察官、行为人一方提出。因此,这种情况下请向检察官转达抗告意见。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与抗告分开另行请求被害儿童保护令。
需要律师的情形
- 孩子的调查通过录像进行(《儿童虐待处罚法》第17条第1款,准用《性暴力处罚法》第30条),因此请不要在家里反复追问孩子受害内容,也不要教孩子要说什么。
- 被害儿童保护令可以不经调查机关,由被害儿童一方直接请求,因此可以与侦查分开寻求保护(第47条第1款)。期限为1年以内,可以延长。
- 父母是加害人的,除限制、停止亲权处分外,可能还需要选任监护人或调整抚养环境。
- 应急措施不得超过72小时(第12条第3款),临时措施不得超过2个月但可以延长(第19条第4款)。保护处分期间不得超过1年(第37条),被害儿童保护令为1年以内,可以以6个月为单位延长(第51条第1款)。抗告须自收到决定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第45条第3款)。
相关法律
- 《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0条(举报)、第12条(应急措施)、第13条(紧急临时措施)、第16条(国选律师)、第17条(调查特例)、第19条(临时措施)、第27条、第28条(移送)、第36条(保护处分)、第40条(变更)、第41条(撤销)、第45条(抗告)、第47条(被害儿童保护令)、第51条(保护令期间)、第59条(不履行罪)
- 《儿童福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