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01Criminal Case Overview
刑事案件整体办理程序
本指南整理了刑事案件从警察调查开始,经过检察(公诉厅)、审判,直到刑罚执行的完整流程。只有知道自己现在处于哪个阶段,才不会错过下一个期限。
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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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开始侦查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
因受理告诉、告发、举报或自行发现犯罪,警察开始侦查。向嫌疑人发送出席要求书。
下一步: 警察调查说明
有人提出告诉、告发、举报,或警察自己发现犯罪时,侦查就开始了。成为调查对象的人称为嫌疑人(接受侦查的人)。嫌疑人会收到“请到警察局接受调查”的出席要求书。出席要求书上写有嫌疑事实要旨(嫌疑内容摘要)等要求出席的事由。所以收到后先确认内容。
- 所需时间
- 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因案件不同差异很大,各阶段所需时间请向负责的侦查官、检察官办公室或审判部确认
- 费用
- 委托辩护人需要支付委托费用。被判处刑罚时,法院原则上会让被告人负担证人差旅费等诉讼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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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告诉、告发或举报,或侦查机关自己发现犯罪(立案)时,侦查就开始了。嫌疑人会收到警察的出席要求书(通知你来接受调查的文件)。这时,先确认文件上写的嫌疑事实要旨和负责的侦查官(侦查准则第19条第3款)。出席之前,先把发生了什么事的事实经过整理好。
- 2
警察会调查告诉人和参考人,并进行讯问嫌疑人(警察提问、嫌疑人回答的调查)。辩护人可以一起参与这项调查(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这时所作的陈述会被记入笔录,留在案件记录中(第244条),所以最好事先整理好陈述的方向。必要时,还会接着进行扣押搜查、数字取证(分析手机、电脑)和对质调查。
- 3
警察认为嫌疑成立时,会把案件交给公诉厅检察官(原检察厅)(移送);否则不移交而结束(不移送)。作出不移送决定时,会在7日内将理由告知告诉人(第245条之6);告诉人等难以接受该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第245条之7)。提出异议申请后,案件会交给公诉厅检察官,所以即使作出了不移送决定,程序也可能继续进行。
- 4
公诉厅检察官审查警察移交的记录。有不足之处时会要求警察补充侦查(第197条之2),所以你可能要再到警察那里接受调查。检察官不会直接讯问嫌疑人,但可以听取意见或接收意见书来确认事实(第245条之13)。另外,自2026.10.2起检察厅已被废除。现在侦查由警察(重大犯罪由重大犯罪调查厅)负责,起诉以及在审判中维持公诉则由公诉厅检察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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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决定是起诉(申请正式审判或申请略式命令),还是不起诉(嫌疑不成立、缓起诉、无公诉权等)。如果难以接受略式命令(不出庭、仅凭书面决定罚金的裁判),要在收到告知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第453条)。超过这个期限就失去争辩的机会,所以一定要记下收到的日期。告诉人、告发人对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抗告(公诉厅法第57条);告诉人还可以作为下一步,在收到驳回抗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高等法院提出裁定申请(第260条)。
当前步骤 - 6
被正式起诉后,会收到起诉书副本(复印本)。要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提交意见书(第266条之2)。在意见书中写明承认的部分和争辩的部分,之后审判的争点才能理清。必要时先在公审准备程序中整理争点,然后在公审期日(在法庭进行的审判)进行证据调查、证人询问和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可以申请赔偿命令并陈述意见。
- 7
原则上在审理结束(辩论终结)当天宣告判决。另行指定宣告期日的,在终结后14日内宣告(第318条之4)。如果判处实刑,可能当庭被羁押(当庭羁押),所以宣告当天要事先对此做好准备。也可能被宣告缓刑、罚金或缓宣告。
- 8
难以接受判决的,要在宣告之日起7日内提起上诉。之后,从收到法院的诉讼记录接收通知(记录已被上诉法院接收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上诉理由书(第358条、第361条之3)。对二审判决要在7日内提起上告,上告理由书要在20日内提交(第374条、第379条)。每个期限开始计算的日期不同,所以把日期分别记下来比较稳妥。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不移送通知7日第3步 移送 / 不移送决定
- 略式命令申请正式审判7日第5步 决定是否起诉
- 意见书7日第6步 公审准备·公审期日
- 指定宣告期日时14日第7步 宣告判决
- 上诉7日 / 上诉理由书20日第8步 上诉·上告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出席要求书上写的嫌疑事实要旨和负责的侦查官。
- 为避免陈述前后不一,按时间顺序整理事实经过,并保全短信、录音、账户明细等资料。
- 调查中的陈述会留在笔录里,所以调查前与辩护人整理好陈述方向。
- 如果考虑和解,与辩护人商量不同时机的效果有何不同。
- 略式命令、判决要记下收到文件的日期和宣告日,注意7日期限。期限一过,结果可能原样确定。
- 案件进展情况,凭案件编号向负责的侦查官、检察官办公室或审判部询问。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帮助:收到出席要求书却不知道是什么嫌疑的情况,担心被申请拘留令的情况。 难以接受起诉、略式命令、判决而需要争辩的情况也是如此。
刑事程序的期限比较短。 所以要在各期限内提前获得帮助,才能有时间应对。

当前位置(5/8)
第5步 · 决定是否起诉
现在要做的事
公诉厅检察官决定是否把案件交付审判(起诉)或不交付(不起诉)。 轻微案件也可能不经开庭审理,以仅凭书面决定罚金的略式命令处理。
如果认为略式命令冤枉,可以在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超过这个期限,结果就会原样确定。
- 略式命令、判决要记下收到文件的日期和宣告日,注意7日期限。期限一过,结果可能原样确定。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6步 · 公审准备·公审期日
被交付审判后,会收到起诉书(写明检察官以什么罪名请求审判的文件)。 要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提交表明“我的立场是这样”的意见书。
先通过意见书写明承认什么、争辩什么,审判的争点才能理清。 之后会在法庭上审查证据,并对证人和被告人进行询问。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略式命令申请正式审判7日第5步 决定是否起诉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53条 · 公诉厅法第57条 ·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 意见书7日第6步 公审准备·公审期日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66条之2、第266条之5
- 指定宣告期日时14日第7步 宣告判决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18条之4,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
- 上诉7日 / 上诉理由书20日第8步 上诉·上告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58条、第361条之3、第374条、第379条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帮助:收到出席要求书却不知道是什么嫌疑的情况,担心被申请拘留令的情况。 难以接受起诉、略式命令、判决而需要争辩的情况也是如此。
刑事程序的期限比较短。 所以要在各期限内提前获得帮助,才能有时间应对。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在哪里可以确认我的案件现在处于哪个阶段?
- 警察阶段请向负责的侦查官询问。移送之后,请向公诉厅(原检察厅)负责的检察官办公室询问;起诉之后,请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部)询问。无论在哪里询问,都需要提供案件编号,所以请记下通知书上写的编号。
- Q从警察调查到判决需要多长时间?
- 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很难一概而论。法律规定的是各阶段的期限。例如,对略式命令申请正式审判以及提起上诉,都必须在7日内进行。各阶段需要多长时间,请向负责的侦查官、检察官办公室或审判部确认。
- Q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委托律师?国选辩护人什么时候指派?
- 如果在去警察局之前先委托好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参与讯问嫌疑人(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的调查)。调查中所作的陈述会被记入笔录,留在案件记录中。国选辩护人(국선변호인)(由国家选定的辩护人)由法院选定。因此,在拘留令实质审查、逮捕·拘留合法性审查时,以及起诉后的法院阶段,才会选定国选辩护人。在其他警察调查阶段,只有本人自行委托的私人辩护人才能陪同。
- Q只被判罚金也会留下前科吗?
- 是的,会留下前科。被判处罚金以上的刑罚并确定后,会记入犯罪经历资料(即所谓的前科)。缓起诉不是前科,只会在一定期间内留在侦查经历资料中。缓宣告满2年后,视为免诉(不受处罚而结束)。
- Q和被害人和解,在哪个阶段效果最好?
- 像殴打、胁迫这样,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就不能处罚的犯罪,称为反意思不罚罪。这类犯罪在第1审判决宣告前,被害人都可以表明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如果在警察阶段,会以无公诉权(因不能处罚而结束)为由作出不移送决定。如果已经起诉,则以驳回公诉判决(不对实体问题作出判断而结束审判)结束。其他犯罪即使达成和解,案件也不会结束。不过,在量刑时会作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后的情况予以酌情考虑。因此,在什么时候和解,要根据罪名与辩护人商量。
- Q家属可以代替我接受调查或提交文件吗?
- 调查必须由本人接受。委托辩护人可以由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替本人进行。和解书、请愿书等文件能否由家属代为提交,请向负责案件的侦查机关或法院确认。
需要律师的情形
- 在接受嫌疑人调查之前,最好先与辩护人整理好调查方向和陈述内容。因为调查中所作的陈述会被记入笔录,留在案件记录中(刑事诉讼法第244条)。
- 反意思不罚罪因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而结束案件(刑事诉讼法第327条第7项),其他犯罪则在量刑时作为犯罪后的情况等予以酌情考虑(刑法第51条)。和解的效果因罪名而不同,所以也要一并考虑和解的时机。
- 刑事司法门户网站是为了让国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刑事司法信息而运营的服务(刑事司法程序电子化促进法第7条)。可以使用哪些功能,请在门户网站上确认。
- 自2026.10.2起,检察厅被废除,改为公诉厅、重大犯罪调查厅体制。本指南中出现的“检察官”是指公诉厅检察官。
相关法律
- 刑事诉讼法
-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相互合作及一般侦查准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