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从警察调查到审判和刑罚执行,按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特殊审判分类,介绍刑事案件在侦查机关和法院的处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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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选择您的立场,再点击相符的情况,即可直接打开该程序的对应步骤。


期限: 7日
列表

刑事 02Police Investigation

警察调查程序

这是在接到警察局“来接受调查”的联系时阅读的指南。整理了从调查到案件移交检察官为止会发生什么、需要准备什么。调查中所作的陈述会被记入笔录(记录陈述的正式文书),留在案件记录中。所以最好事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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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到出席要求书
  2. 2准备调查
  3. 3讯问嫌疑人
  4. 4查阅⁠·修改笔录
  5. 5扣押搜查⁠·对质⁠·数字取证
  6. 6提交意见书⁠·和解资料
  7. 7移送 / 不移送决定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当前
7日
STEP 1当事人

收到出席要求书

警察通过电话、短信、邮寄发出出席要求(通知来接受调查)。确认案件编号、罪名、负责的侦查官、是否为告诉案件,出席日期可以协商调整。

下一步: 准备调查

说明

警察会通过电话、短信或邮寄通知你“某日来接受调查”。这时询问是什么案件、谁提出的告诉、负责人是谁。因为只有知道是什么案件,才能做调查准备。如有情况,日期可以变更。

所需时间
告诉、告发案件,警察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结束侦查并决定是否移送。适用于2026.10.2以后受理的案件
费用
接受警察调查需另行支付的费用,法令中没有规定。委托辩护人需要支付委托费用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警察会通过电话、短信或邮寄发出出席要求(通知你来接受调查)。这时,询问并确认案件编号、罪名、负责的侦查官以及是否为告诉案件。出席日期可以与侦查官协商变更。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响应出席要求,可能会被申请逮捕令(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1款),所以即使变更日期,也一定要出席。

  2. 2

    出席前,按时间顺序整理发生了什么,并收集短信、录音、账户明细等有利资料。顺序整理清楚了,被提问时陈述才不会前后矛盾。与辩护人一起分清承认的部分和争辩的部分,事先确定如何陈述的方向。这样可以减少调查中不必要的话。

  3. 3

    调查当天,侦查官进行讯问嫌疑人(警察提问、嫌疑人回答的调查)。开始调查前,会告知拒绝陈述权(不说话的权利)和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辩护人可以一起参与调查并陈述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记不清楚的内容,回答“不知道”“记不起来”。因为凭推测回答的内容也会原样留在笔录中。

  4. 4

    讯问结束后,从头到尾阅读讯问嫌疑人笔录(记录调查内容的文件)。如果有与自己陈述不同的地方,要求修改或补充后再签名、盖章(第244条)。在审判中如果被告人承认其内容,这份笔录就会被用作证据(第312条第3款),所以要逐行仔细确认。

  5. 5

    必要时,警察会取得法官的令状进行扣押搜查(第215条),或对手机、电脑进行数字取证(恢复、分析存储的资料)。收到出席要求后删除资料的,可能被认为有销毁证据之虞,成为拘留的理由(第70条第1款第2项)。与告诉人陈述不一致时,会进行对质调查(让双方坐在一起询问的调查)。调查可能不止一次。

    当前步骤
  6. 6

    在案件移交检察官(移送)之前,向侦查官提交辩护人意见书、损害赔偿·和解资料和有利证据。警察在结束调查前会确认是否有提交资料或意见的意愿,提交的资料会编入侦查记录(侦查准则第25条第2款)。与被害人的和解通过辩护人进行。

  7. 7

    警察认为嫌疑成立时,会把案件交给公诉厅检察官(原检察厅)(移送,第245条之5);否则以不移送决定结束案件。作出不移送决定时,会在7日内将理由告知告诉人(第245条之6),嫌疑人也会收到侦查结果通知。告诉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案件会交给检察官,所以不移送之后程序也可能继续。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7日第7步 移送 / 不移送决定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出席要求书上的案件编号、罪名、负责的侦查官以及是否为告诉案件,以便知道要准备什么。
  • 需要变更出席日期的,与侦查官协商,在变更后的日期一定要出席。
  • 为避免陈述不一致,按时间顺序整理事实经过,并保全短信、录音、账户明细。
  • 调查前与辩护人整理好承认的部分和争辩的部分,减少不必要的陈述。
  • 笔录可能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所以签名前逐行确认,错误的地方要求修改。
  • 和解·反省资料在警察结束调查前提交给侦查官。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在第一次调查前需要律师帮助:在不知道是什么嫌疑的情况下被要求出席,与告诉人陈述严重不一致的情况。

预计会有扣押搜查或数字取证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为调查中所作的陈述会被记入笔录,留在案件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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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步 · 扣押搜查·对质·数字取证

现在要做的事

警察可以取得法官的令状,对住所或办公室进行扣押搜查。 也会进行数字取证(恢复、分析设备资料),恢复并查看手机里的资料。 收到出席要求后删除资料的,可能被认为有销毁证据之虞,成为拘留的理由。

与对方说法不一致时,也会让双方面对面进行询问。 调查可能不止一次,还可能再次传唤。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6步 · 提交意见书·和解资料

在警察作出结论之前,提交律师意见书、与被害人和解的文件以及有利证据。 这是事先表明“因为这样所以不构成犯罪”或“已经如此反省并赔偿了损失”的阶段。

警察在结束调查前会确认是否有提交资料或意见的意愿。 提交的资料会编入(装订进)侦查记录。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7日第7步 移送 / 不移送决定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5、第245条之6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在第一次调查前需要律师帮助:在不知道是什么嫌疑的情况下被要求出席,与告诉人陈述严重不一致的情况。

预计会有扣押搜查或数字取证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为调查中所作的陈述会被记入笔录,留在案件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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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一定要在出席要求书上写的日期去吗?
不一定非得是那个日期。可以给负责的侦查官打电话调整日期。嫌疑人要求推迟出席日期时,除非有特殊情况,警察应当予以调整。如果有辩护人,也要与辩护人协商日程。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响应出席要求,可能会被申请逮捕令。
Q接受调查时应该带什么?
带上身份证、出席要求书、有利资料的复印件(短信截图、录音文件、账户明细)。也要带上按时间顺序记录事实经过的备忘录。原件手机或文件,在被要求提交之前由自己保管。只带复印件,才能完好地保护原件。对嫌疑人的陈述进行录像时,必须事先告知。
Q调查要几个小时?要接受几次?
因案件而异。包括等候、休息、用餐时间在内的总调查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实际调查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小时。调查结束后未满8小时,不得再次调查。原则上不得在晚上9点至早上6点进行深夜调查。只有在本人提出具体理由请求等例外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查次数也因案件而异。
Q没有律师,一个人去可以吗?
一个人去也可以接受调查。但如果是与告诉人陈述不一致、争辩嫌疑的案件,或有可能被拘留的案件,应当由辩护人参与,把握陈述方向。因为调查中说的话会被记入笔录,留在案件记录中。辩护人可以在调查中陈述意见,对不当提问提出异议。
Q我怎么知道自己是嫌疑人还是参考人?
向负责的侦查官询问是以什么身份传唤你、罪名是什么。出席要求书上应当写明嫌疑事实要旨(嫌疑内容摘要)等要求出席的事由。讯问嫌疑人时,开始前必须告知拒绝陈述权(不说话的权利)。
Q可以拿到调查内容(笔录)的复印件吗?
可以申请。在侦查中的案件里,记载本人陈述的部分和本人提交的文件,可以申请查阅、复印。如果没有侵害个人信息或有销毁证据之虞等正当理由,警察应当允许。申请方法和费用请向负责的侦查官确认。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没有正当理由不响应出席要求的,可能会被申请逮捕令(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1款)。需要调整日程的,与侦查官协商,在约定的日期一定要出席。
  • 笔录可能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3款),所以签名前要逐行确认。记不清楚的内容,回答“不知道”“记不起来”。
  • 和解·损害赔偿资料可以在警察结束调查前提交(侦查准则第25条第2款)。和解通过辩护人进行。

相关法律

  •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辩护人参与)、第244条(查阅笔录)、第215条(扣押搜查)、第245条之5至第245条之8(移送、不移送、异议申请、要求重新侦查)
  •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相互合作及一般侦查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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