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OL VIOLENCE PROCEDURE

校园暴力案件处理程序

介绍从举报校园暴力到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和处分,以及加害学生和受害学生各自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的处理顺序。

从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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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2周
列表

校园暴力 03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gainst a School Violence Disposition

针对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措施的行政诉讼程序

这是想通过法院推翻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学校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的处分时要经历的程序。在90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一直进行到作出判决为止。这一期限不能延长,因此必须从收到文件之日起管理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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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到通知书⁠·裁决书
  2. 2提交起诉状
  3. 3申请停止执行
  4. 4提交答辩状⁠·记录
  5. 5辩论
  6. 6第1审判决
  7. 7上诉⁠·上告
  8. 8判决确定⁠·更正生活记录簿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90日/1年
当前
2周
STEP 1机关

收到通知书·裁决书

收到教育长的措施决定通知书,经过行政复议的则收到裁决书。收到之日是计算起诉期间的基准,因此要保存信封和收到日期。

下一步: 提交起诉状

说明

收到教育长发出的处分通知书(如经过行政复议则为裁决书)。诉讼期限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务必保存信封和收到的日期。要能证明收到的日期,才不会就期限产生争议。

所需时间
加害学生一方的诉讼:第1审自起诉之日起90日内、上诉审和上告审各60日内宣判;受害学生一方的诉讼因案而异
费用
印花费230,000韩元(以1项措施、诉讼标的额50,000,000韩元为准),送达费另计,电子诉讼印花费减免10%,律师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收到教育长发出的措施决定通知书。如果经过行政复议,则收到裁决书。可以提起诉讼的期间(起诉期间)从文件收到的日期起计算,所以要保存信封和收到的日期。准备起诉状和停止执行申请需要时间,因此最好最迟在60日内与律师商量。

  2. 2

    自知道措施之日起90日内、自作出措施之日起1年内(经过行政复议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90日内)提交起诉状(行政诉讼法§18、§20)。对方(被告)是教育长,提交地是行政法院(没有行政法院的地区为地方法院本院)。起诉状中写明应当撤销处分的理由(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滥用裁量权)和证据。也可以通过电子诉讼提交。

  3. 3

    转学、停课、调换班级等立即执行的措施,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在判决之前停止处分)(行政诉讼法§23)。因为即使在诉讼期间,处分也会照常执行。法院会举行传唤双方听取意见的询问期日,或仅凭书面材料作出决定,决定前必须听取受害学生一方的意见(学校暴力预防法§17-4(1))。

    当前步骤
  4. 4

    教育长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交审议委员会会议记录、确认书、意见书等审议记录。如果经过行政复议,法院也可以依申请命令提交行政复议记录(行政诉讼法§25)。监护人查阅、复印这些记录,找出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对事实的错误判断),并提交反驳的准备书面材料。

  5. 5

    在辩论(双方在法庭上陈述主张的审理)中,审查事实经过是否正确、审议委员会是否遵守了发出出席通知和给予陈述意见机会等程序、措施轻重是否适当。必要时申请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证人询问,以及向学校进行事实查询。

  6. 6

    法院宣告撤销措施的判决,或驳回(不予接受)请求的判决。加害学生一方提起的诉讼优先于其他审判迅速进行,规定第1审判决自起诉之日起90日内宣告,上诉审和上告审判决自前一审级判决宣告之日起各60日内宣告(学校暴力预防法§17-5)。

  7. 7

    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周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对上诉审判决仍难以接受的,2周内向大法院提起上告(行政诉讼法§8 · 准用民事诉讼法§396、§425)。即使监护人一方(原告)胜诉,教育长也可以上诉,因此程序可能会持续到判决确定为止。

  8. 8

    撤销判决确定后,教育长和学校必须遵从判决。将措施视为不存在处理,并删除或更正学生生活记录簿的记载(行政诉讼法§30)。驳回确定的,措施照样维持,学生生活记录簿的记载要过了保存期间才会删除。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90日/1年第2步 提交起诉状
  • 2周第7步 上诉·上告

准备与确认事项

  • 记下收到通知书(或裁决书)的日期,计算诉讼期限。这一期限不能延长。
  • 注册电子诉讼,准备起诉状和证据,确认印花费和送达费。通过电子诉讼提交的,印花费会减少。
  • 如果是转学、停课、调换班级的处分,准备停止执行申请书和支持材料(疏明材料)。这是为了防止处分在判决前被执行。
  • 查阅、复印审议记录后,整理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这些将成为在法庭上争辩的核心依据。
  • 整理需要进行证人询问或事实查询的教师和学生名单。用于查明审议当天的情况。
  • 收到判决书后,确认2周的上诉期限。期间很短,容易错过。

需要律师的情形

有些时候需要律师的帮助。 比如需要同时准备起诉状和停止执行申请时,需要从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审议记录中找出程序违法之处并加以争辩时。

教育长上诉、审判继续进行时也是如此。 因为分析记录、主导证人询问,监护人很难独自完成。

当前位置(3/8)

第3步 · 申请停止执行

现在要做的事

转学、停课、调换班级等立即执行的处分,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处分效力)。 停止执行是请求"在判决出来之前先停止处分"的申请。 因为不申请的话,处分会在判决前被执行。

法院会举行听取双方意见的询问,或仅凭书面材料作出决定。 决定前也会听取受害学生一方的意见。

  • 如果是转学、停课、调换班级的处分,准备停止执行申请书和支持材料(疏明材料)。这是为了防止处分在判决前被执行。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4步 · 提交答辩状·记录

教育长提交"处分正当"的答辩状,并将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会议记录、确认书、意见书等审议记录作为证据提交。 监护人查阅、复印这些记录,找出程序违法或事实错误,并提交反驳的书面材料。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2周第7步 上诉·上告

    依据: 行政诉讼法§8 · 准用民事诉讼法§396、§425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有些时候需要律师的帮助。 比如需要同时准备起诉状和停止执行申请时,需要从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审议记录中找出程序违法之处并加以争辩时。

教育长上诉、审判继续进行时也是如此。 因为分析记录、主导证人询问,监护人很难独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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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向哪个法院提起?可以在网上提交吗?
向对教育长(教育支援厅)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该地区没有行政法院的,向地方法院本院行政庭提起。也可以通过大法院电子诉讼网站提交起诉状和证据,这种情况下诉讼印花费也会减少。
Q需要多少费用?
撤销措施之诉的诉讼标的额(诉讼目的的价额)视为50,000,000韩元。因此,以1项措施计,印花费为230,000韩元。在一个诉讼中同时对多项措施提出异议的,诉讼标的额合并计算,印花费可能增加。送达费根据当事人人数按法院标准预先缴纳。通过电子诉讼提交的,印花费减少10%。律师费用另计。
Q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吗?
不是必须经过。对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的措施,可以不经行政复议(向行政机关对处分提出异议的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对处分提出异议的诉讼)。如果已经过行政复议,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即可。
Q诉讼期间,学生生活记录簿的记载会怎样?
诉讼期间,生活记录簿的记载仍照样保留。因为提起诉讼并不停止处分的效力。但如果法院决定停止措施的效力,就会处于与没有处分相同的状态。因此学校必须立即删除生活记录簿中的措施事项。大法院认为,仅附加"停止执行中"的字样是不够的。
Q如果胜诉、措施被撤销,生活记录簿也会被删除吗?
是的,会删除。撤销判决确定后,学生生活记录簿的记载也会删除。但有时仅因程序瑕疵(错误)而被撤销。大法院判例认为,这种情况下教育厅可以补正该瑕疵后重新作出措施。所以要确认被撤销的理由是因为事实经过还是因为程序。
Q监护人可以不请律师自己提起诉讼吗?
是的,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亲自进行诉讼。但从审议记录中找出程序违法之处、主导证人询问,这些很难独自完成。转学、停课等后果严重的案件,借助律师的帮助更为稳妥。

需要律师的情形

  • 90日是不能延长的期间(不变期间)。记下收到通知书(裁决书)的日期,最好最迟在60日内与律师商量。
  • 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提起诉讼的,期间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要把两条途径的日程放在一起考虑。
  • 诉讼期间,学生生活记录簿的记载仍照样保留。如果涉及升学日程,就要抓紧申请停止执行。
  • 印花费以1项措施计为230,000韩元(诉讼标的额50,000,000韩元),送达费根据当事人人数而不同。上诉理由书40日的规定(民事诉讼法§402-2)依照行政诉讼法§8(2)也准用于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

  • 学校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学校暴力预防法)第17条之3(行政诉讼)、第17条之4(停止执行)、第17条之5(审判期间)
  • 行政诉讼法第18条(与行政复议的关系)、第20条(起诉期间90日)、第23条(停止执行)、第25条(行政复议记录提交命令)、第30条(撤销判决的约束力)
  • 行政诉讼法第8条(民事诉讼法的准用)— 民事诉讼法第396条(上诉期间2周)、第425条(上告准用上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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