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 03Review by the District Committee
教育支援厅学校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审议程序
这是教育厅审议委员会(학폭위)听取双方学生及其父母的陈述,决定处分种类和轻重的会议。会议前提交的意见书、证据以及会议上的陈述都会成为判断依据。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请求审议委员会审议
依据: 学校暴力预防法§13
校长附上案件调查结果,请求教育支援厅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受害学生或监护人也可以直接请求召开审议。
下一步: 召集会议·出席通知说明
校长附上调查结果,请求教育厅审议委员会"请进行审议"。受害学生的父母也可以直接请求。
- 所需时间
- 召开期限依照教育部案件处理标准,日程以出席通知书为准
- 费用
- 无费用(如律师陪同,该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校长附上案件调查结果,请求教育支援厅学校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학폭위)进行审议(学校暴力预防法§13)。受害学生或监护人也可以直接请求召开审议。
- 2
教育长(教育支援厅)向受害学生、加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发送载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议题的通知书,告知其出席(学校暴力预防法§13(4))。通知书上的日程很难更改。所以收到后要立即开始准备。审议委员会的召开期限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教育部案件处理标准规定,因此以通知书上的日程为准进行准备。
- 3
会议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对事实经过的意见、希望的措施和证据(聊天记录、诊断书、目击陈述等)。会议上口头没能说完的内容也可以以书面形式留下,所以要在会议前整理好提交。
- 4
受害学生一方和加害学生一方分别陈述意见。陈述意见的机会受法律保障(学校暴力预防法§16(2)、§17(8))。如希望律师或专家陪同,应事先向审议委员会提出请求,能否陪同以及陪同方式依照审议委员会的说明。受害学生一方提出请求的,审议委员会必须听取为孩子进行咨询或治疗的专家的意见(§13(5))。会议不公开(§21(3))。所以要说的话要事先写下来整理好,只讲重点。
- 5
由教师、家长、律师、警察、医生等组成的委员会向学生和监护人询问事实经过、受害程度、反省及和解努力等。对与事实不符的部分明确提出异议,对承认的部分坦率承认,能提高所说内容的可信度(值得相信的程度)。
- 6
委员会对严重性、持续性、故意性、加害学生的反省程度、和解程度这5项要素分别打0~4分。然后根据总分确定措施范围(1~3分:第1号;4~6分:第3号;7~9分:第4号;10~12分:第6号;13~15分:第7号;16~20分:第8号或第9号;第2号和第5号在委员会议决认为必要时适用)。还可以综合考虑教导可能性(能否引导其走上正路)和保护受害学生的必要性,加重或减轻措施(教育部告示《学校暴力加害学生各项措施适用细则》附表)。
- 7
委员会议决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和对加害学生的措施(第1~9号),并请求教育长采取措施。教育长必须将措施请求事项等会议结果告知双方学生和监护人(学校暴力预防法§13(4)第2项)。措施以教育长的措施决定通知书形式送达,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不服(对决定提出异议)期间开始计算。
当前步骤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该程序没有法定期限。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出席通知书上的日期、时间、地点和案件要点,空出当天的日程。因为日程很难更改。
- 在会议前提交意见书(事实经过、希望的措施、证据)。口头没能说完的内容也可以以书面形式留下。
- 围绕5项要素(严重性、持续性、故意性、反省、和解)把要陈述的内容写下来整理好。措施根据这些分数确定。
- 决定是否请求审议委员会允许律师或专家陪同。
- 不要直接联系对方(要求和解可能被认定为报复或威胁)。联系要通过学校或律师进行。
需要律师的情形
有些情况在提交意见书之前需要律师的帮助。 比如双方对发生了什么事的主张不一致的情况,或预计会有转学、停课等较重措施的情况。 作为受害学生一方需要明确传达希望的保护措施时也是如此。

当前位置(7/7)
第7步 · 议决措施
现在要做的事
委员会决定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和对加害学生的处分(第1~9号),请求教育长"请这样采取措施"。 教育长必须将措施请求事项等会议结果告知双方学生和监护人。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这是最后一步。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后续步骤没有法定期限。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有些情况在提交意见书之前需要律师的帮助。 比如双方对发生了什么事的主张不一致的情况,或预计会有转学、停课等较重措施的情况。 作为受害学生一方需要明确传达希望的保护措施时也是如此。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如果出席通知书上写的日期去不了,怎么办?
- 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教育支援厅负责人请求延期,并确认是否可行。为防备无法出席的情况,务必在期限内提交意见书和证据。
- Q意见书向哪里、在什么时候之前、以什么格式提交?
- 提交方式和期限依照出席通知书及教育支援厅负责人的说明。写明事实经过、希望的措施及其理由,并给证据编号后附上。
- Q学生一定要出席吗?只有监护人去可以吗?
- 学生和监护人都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学生是否一同出席,请事先与负责人商量。孩子心理状态不佳时,能否只由监护人出席、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陈述书,也一并商量。
- Q带律师去的话,委员们会不会对我们有不好的看法?
- 陈述意见的机会受法律保障。如果希望律师或专家陪同,请事先向审议委员会提出请求。能否陪同以及陪同方式依照审议委员会的说明。即使律师一同前往,学生和监护人也要照样做好亲自回答的准备。
- Q可以查看会议记录或对方提交的材料吗?
- 会议记录可以查看。作为当事人的学生和监护人可以向教育支援厅申请查阅、复印。学生及家属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地址以及委员姓名等个人信息会被删除后公开。法令没有另行规定可以获取对方意见书的程序。因此,案件要点要通过出席通知书和会议中的提问来掌握。
- Q审议结果当天就会告知吗?
- 教育长自收到审议委员会请求之日起14日内采取措施。并且必须将措施请求事项等会议结果告知双方学生和监护人。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不服期间(可以对处分提出异议的期间)开始计算。所以一定要记下收到的日期。
需要律师的情形
- 审议委员会的召开期限依照教育部案件处理标准,各判定分数区间的措施标准载于教育部告示《学校暴力加害学生各项措施适用细则》附表。
- 会议不公开(学校暴力预防法§21(3))。最好事先把要说的话写下来整理好,只讲重点。
- 加害学生一方如果直接联系受害学生一方要求和解,可能被认定为报复或威胁。联系必须通过学校或律师进行。
相关法律
- 学校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学校暴力预防法)第12条(审议委员会的设置)、第13条(审议委员会的运营)
- 学校暴力预防法施行令
- 教育部告示(加害学生各项措施适用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