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 05Defense in Juvenile Protection Proceedings
少年保护审判辩护程序
这是学校暴力发展为向警察控告、案件被移送至家庭法院少年部时的程序。与辅佐人(보조인,少年案件中的辩护人)一起应对,以降低处分等级。它与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的措施分开进行,因此无论审议委员会的结果如何,都要另行准备。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警察调查
依据: 刑事诉讼法§243-2、§244-5
控告或举报被受理后,警察将加害学生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触法少年)进行调查。可以申请监护人等有信赖关系的人陪同(刑事诉讼法§244-5),辩护人可以参与。
下一步: 移送少年部说明
提出控告或举报后,警察会调查孩子。调查时父母可以在旁陪同,律师也可以一同进去。调查前最好和孩子一起整理好事实经过。
- 所需时间
- 从移送到处分的时间因案而异(取决于调查和审理期日的日程),委托少年分类审查院在1个月以内(可延长一次)
- 费用
- 无费用(聘请辅佐人的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控告或举报被受理后,警察会把加害学生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孩子10~13岁的,作为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的触法少年(촉법소년)接受调查。调查时可以申请监护人在场(刑事诉讼法§244-5),辩护人也可以参与(§243-2)。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的措施和少年保护审判是相互独立的程序。即使已经受到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的措施,少年部审理也会另行进行。
- 2
14岁以上的犯罪少年由公诉厅检察官(原检察厅)、10~13岁的触法少年由警察署长将案件移送至家庭法院少年部(少年法§4、§49)。
- 3
监护人聘请律师担任辅佐人(在少年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角色的人)(少年法§17)。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国选辅佐人(§17-2(2))。
当前步骤 - 4
少年调查官通过面谈调查学生的成长环境、学校生活、不良行为的原因,以及监护人是否有能力照顾孩子。监护人准备并提交咨询记录、学校生活有所改善的材料、今后的指导计划。委托少年分类审查院的期间不得超过1个月,有特别必要的可以通过决定延长一次(少年法§18(3))。
- 5
向受害学生一方道歉、弥补损害并取得和解书。和解是降低处分等级的最大因素。但强迫和解或直接登门找受害一方反而会变得不利,因此务必通过辅佐人进行。在审理期日前提交悔过书、接受咨询和治疗的记录以及防止再犯计划。
- 6
在不公开的法庭上,法官直接询问学生和监护人,辅佐人说明(辩论)反省、和解和防止再犯计划。受害人也可以陈述意见。
- 7
法官从以下处分中作出决定:第1号委托监护人监护,第2~3号听讲命令和社会服务,第4~5号保护观察,第6~7号委托设施,第8~10号移送少年院。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组合,也可以同时作出多项处分(少年法§32(2))。
- 8
难以接受决定的,自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起抗告(少年法§43)。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7日第8步 抗告
准备与确认事项
- 收到警察的出席通知后,准备好监护人陪同和辩护人参与。可以考虑年龄等因素申请有信赖关系的人陪同。
- 选任辅佐人(经济困难的,申请国选辅佐人)。和解也通过辅佐人进行。
- 准备接受咨询和治疗的记录、学校生活改善材料、监护人指导计划。这些是调查官判断保护能力的材料。
- 向受害一方道歉与和解,只通过辅佐人进行。亲自登门可能被误解为威胁或报复。
- 在审理期日前提交悔过书和防止再犯计划。这些是决定处分的材料。
- 难以接受保护处分的,自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起抗告。过了这个期间就不能再提出异议。
需要律师的情形
如果收到了警察的出席要求,从调查前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特别是需要对事实经过提出异议,或需要与受害一方和解的,需要选任辅佐人。
担心会受到移送少年院等较重处分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为直接联系受害一方可能被误解为威胁或报复,通过辅佐人进行更为稳妥。

当前位置(3/8)
第3步 · 选任辅佐人
现在要做的事
父母聘请律师担任辅佐人(在少年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角色的人)。 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国家指定的国选辅佐人。 和解和反省材料的准备也与辅佐人(少年案件中的辩护人)一起进行。
- 选任辅佐人(经济困难的,申请国选辅佐人)。和解也通过辅佐人进行。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4步 · 应对少年调查官的调查
法院调查官通过面谈调查孩子的家庭环境、学校生活、为什么会有那样的行为,以及父母能否好好照顾孩子。 监护人准备并提交咨询记录、学校生活有所改善的材料,以及今后如何指导孩子的计划。
父母的保护能力也是调查对象,所以这些材料会作为决定处分的参考。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7日第8步 抗告
依据: 少年法§43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如果收到了警察的出席要求,从调查前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特别是需要对事实经过提出异议,或需要与受害一方和解的,需要选任辅佐人。
担心会受到移送少年院等较重处分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为直接联系受害一方可能被误解为威胁或报复,通过辅佐人进行更为稳妥。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收到了警察的出席要求,监护人一定要一起去吗?
- 最好一同前往。警察可以考虑年龄等因素,允许监护人等有信赖关系的人陪同接受调查。所以要申请陪同。辩护人也可以一同参与。日期不合适的,联系负责的调查官请求调整日程。调查前和孩子一起整理好事实经过再去,但监护人不要代替孩子回答。
- Q接受少年保护审判会留下前科吗?
- 不会。保护处分(对少年采取的保护措施)不是刑罚,所以不会形成前科。依法不会对今后的身份产生任何影响。但调查经历资料(调查记录)的保存和删除依照《刑的失效等相关法律》。不处分、不开始审理的决定保存3年后删除。最好向律师确认孩子的案件会保留到什么范围。
- Q国选辅佐人如何申请?
- 向家庭法院少年部提交国选辅佐人选任申请书即可,无需费用。孩子被委托至少年分类审查院的,即使不申请,法院也会为其指定国选辅佐人。
- Q收到了要送往少年分类审查院的通知,这是什么意思?
- 这是在审理前让孩子留在审查院、调查其性格和环境的临时措施。不是处分。期间不得超过1个月,有特别必要的可以延长一次。监护人可以会见。这期间的出勤处理请向学校确认。
- Q和解金多少合适?
- 法令没有规定和解金的标准。根据治疗费、咨询费等实际支出和受害程度与受害一方协商。先通过辅佐人(少年案件中的辩护人)确认受害一方的意愿。和解书中要写上"不希望处罚"的字样。是否放弃民事请求也要写清楚。
- Q审理期日孩子一定要出席吗?
- 是的,必须出席。学生本人和监护人都必须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可能会签发同行令状。日期不合适的,通过辅佐人事先申请变更期日。
需要律师的情形
- 委托少年分类审查院的期间不得超过1个月,有特别继续必要的,可以通过决定延长一次(少年法§18(3))。
- 少年部法官可以劝告与受害人和解(如赔偿损害),和解达成的,可以在决定保护处分时予以考虑(少年法§25-3)。但强迫和解或亲自登门可能被误解为威胁或报复,因此要通过辅佐人进行。
- 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的措施和少年保护审判是相互独立的程序。即使已经受到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的措施,少年部审理也会另行进行。
相关法律
- 少年法第4条(移送)、第17条(辅佐人)、第32条(保护处分)、第43条(抗告)
-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辩护人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