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 01Report and School Task Force Investigation
举报受理及专责机构案件调查程序
学校暴力被举报后,学校会先把两名学生分开,并调查"发生了什么",这是第一个阶段。这也是监护人第一次接到联系的时候。此时写下的确认书会原样延续到之后的各个程序。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受理举报
依据: 学校暴力预防法§20 · 学校暴力预防法§20-2 · 施行令§30
受害学生、监护人、目击者等任何人都可以向117学校暴力举报中心、学校(班主任、学校暴力负责教师)、警察举报。得知学校暴力的教职员工负有举报义务。
下一步: 向校长·教育厅报告说明
得知学校暴力后,可以向117学校暴力举报中心、班主任或学校暴力负责教师、警察中任何一处举报。教师必须举报其得知的事实。
- 所需时间
- 案件调查期间因案而异,预定日程请通过学校的通知确认
- 费用
- 无费用(如接受律师咨询,该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得知学校暴力后,受害学生、监护人、目击者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可以向117学校暴力举报中心、班主任或学校暴力负责教师、警察中任何一处举报(学校暴力预防法§20)。教职员工有义务举报其得知的事实。
- 2
受理举报的学校向校长报告。校长将受理事实通知受害方和加害方双方监护人后,向管辖的教育支援厅报告。监护人接到的第一次联系正是这一通知。此时要确认案件要点(何时、何地、什么事成为问题)和之后的日程。了解日程,才能提前准备确认书的撰写和面谈。向教育支援厅报告的期限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教育部案件处理标准规定,因此具体日程请通过学校的通知确认。
- 3
为保护受害学生,校长会立即把被怀疑为加害的学生与受害学生分开(即时分离,学校暴力预防法§16)。方式是把教室、用餐、上下学路线分开。分离期间和方式依照教育部长官制定的标准(施行令§17-2(2)),由学校决定并告知。在受害学生反对等情况下,可以不分离(施行令§17-2(1))。
当前步骤 - 4
由教导主任(校监)、学校暴力负责教师、专业咨询教师、保健教师和家长委员组成的专责机构(校内调查组)负责案件调查(学校暴力预防法§14)。不是班主任一个人调查,而是由该机构作为调查主体。
- 5
受害学生、加害学生、目击学生分别撰写事实确认书(亲自写下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的文件),并与专责机构面谈。确认书一旦写好就很难更改。因此只写记得清楚的事实,不清楚的部分就写不知道。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也在此时提交。
- 6
专责机构向双方监护人告知调查进展,并与监护人见面听取意见。这是监护人传达自己了解的情况和希望采取的措施的场合。直接联系对方学生或其监护人,可能被误解为威胁或报复。所以只通过学校进行沟通。
- 7
受害学生请求紧急保护时,校长可以在审议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先采取保护措施(心理咨询、临时保护、治疗等)(学校暴力预防法§16(1))。保护受害学生和教导加害学生情况紧急时,也可以先对加害学生采取优先措施(书面道歉、校内服务、特别教育、停课、调换班级)(§17(5))。无论哪种情况,都要立即向审议委员会报告,对加害学生的措施必须得到审议委员会的追认。
- 8
专责机构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书向校长报告。专责机构审议该案件是否符合校长自行解决的要件(可在校内了结的轻微案件的条件),校长根据审议结果作出决定(学校暴力预防法§14(4)、§13-2(2))。符合要件且受害学生一方同意的,进入校长自行解决;否则移交教育支援厅的审议委员会。是否自行解决的决定期限和请求审议的期限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教育部案件处理标准规定,因此请向学校询问日程。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该程序没有法定期限。
准备与确认事项
- 要确认学校通知中写明的案件要点、调查日程和负责教师的联系方式,才能据此做好准备。
- 和孩子一起按时间顺序整理事件前后的经过,陈述就不会前后矛盾。
- 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要以能看到日期的原始状态保存。删除会被认定为毁灭证据。
- 确认书很难更改,所以只写记得的事实,不写猜测。
- 直接联系对方学生或其监护人可能被误解为威胁或报复,所以只通过学校沟通。
- 如果是受害一方,要在调查阶段备好能证明受害情况的诊断书和咨询记录。
需要律师的情形
有些情况从调查阶段起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比如学校告知的案件要点与事实不符,或者双方主张差异很大的情况。
无法判断确认书里该写什么、怎么写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为确认书中写的内容会原样延续到审议委员会乃至之后的诉讼。

当前位置(3/8)
第3步 · 即时分离
现在要做的事
为保护受害学生,把加害学生分开,让其在同一教室、用餐时间、上下学路上不与受害学生碰面。 这不是停课,所以加害学生也照常上学。 如果受害学生不希望,也可以不分开。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4步 · 组成专责机构
由教导主任、负责教师、咨询教师、保健教师、家长委员组成的校内调查组(专责机构)负责调查。 不是班主任一个人,而是由这个调查组作为调查主体。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后续步骤没有法定期限。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有些情况从调查阶段起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比如学校告知的案件要点与事实不符,或者双方主张差异很大的情况。
无法判断确认书里该写什么、怎么写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为确认书中写的内容会原样延续到审议委员会乃至之后的诉讼。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学校暴力应向哪里、如何举报?
- 可以向117学校暴力举报中心、班主任或学校暴力负责教师、附近的警察局中任何一处举报。117是由警察厅长和各市·道警察厅长运营的学校暴力举报紧急电话。法律没有规定举报格式。事先写下何时、何地、何人、做了什么,就能准确传达事实。接到举报的机关必须将此事通知双方学生的监护人和所在学校的校长。
- Q学校说要调查孩子,监护人可以一起进去吗?
- 可以提出请求。是否允许监护人陪同以及陪同方式,请事先向学校确认。面谈前先向负责教师提出陪同请求。即使陪同,监护人也不要代为回答或纠正孩子的话。因为孩子必须按自己的记忆回答。
- Q如果被即时分离,我的孩子(被怀疑为加害的学生)就不能上学了吗?
- 不是。即时分离不是停课(停止出勤)。这是把教室、用餐、上下学路线分开的措施,所以孩子照常上学。分离期间和方式由学校按照教育部长官制定的标准决定并告知。
- Q调查需要多长时间?什么时候能知道是否移交审议委员会?
- 经专责机构(校内调查组)审议后由校长决定。决定的是以校长自行解决结案,还是移交(提交)审议委员会。这一决定的期限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教育部的案件处理标准规定。因此最好事先向学校询问预定日程。学校会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结果告知双方监护人。如果移交审议委员会,教育支援厅会另行发出出席通知。
- Q孩子可以拒绝写确认书或不配合调查吗?
- 《学校暴力预防法》及其施行令中,没有把撰写确认书规定为学生义务的条款。但如果不写确认书,我方的情况就不会被纳入调查资料。如果当天孩子状态不好,可以请求推迟日期。如果决定要写,就让孩子只写记得的事实。
- Q这一阶段监护人可以不请律师自己处理吗?
- 没有规定要求在这一阶段必须聘请律师,所以监护人可以亲自应对。但有些案件,如性暴力、勒索钱财、群殴等,可能会发展为向警察控告或少年保护审判。也有孩子难以写确认书的情况。这时,在写确认书之前至少咨询一次律师更为稳妥。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校长向教育支援厅报告的期限和即时分离的期间,法律中没有用具体数字规定。分离期间和方式依照教育部长官制定的标准(施行令§17-2(2)),报告期限依照教育部案件处理标准,因此请通过学校的通知确认。
- 是否由校长自行解决的决定期限和请求审议委员会审议的期限,也依照教育部案件处理标准,因此请事先向学校确认预定日程。
- 确认书一旦写好就很难更改。记忆不清楚的部分写"不知道",不要凭猜测写。
- 调查期间如果直接联系对方学生或其监护人,可能被误解为威胁或报复。只通过学校进行沟通。
相关法律
- 学校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学校暴力预防法)第14条(专责机构)、第16条、第17条、第20条(举报义务)
- 学校暴力预防法施行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