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 01Representation of the Victim before the Committee
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受害人代理程序
这是受害学生一方整理证据和受害事实后,与律师一起向审议委员会要求希望采取的措施的程序。提交的材料会成为审议的判断依据,因此准备工作很重要。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举报·保全证据
向117、学校或警察举报,并立即取得诊断书、咨询和治疗记录、消息和社交媒体截图、照片和视频、目击者名单。截图要保存原件,使日期和对方可见。
下一步: 撰写受害事实陈述书说明
向117、学校或警察举报。然后立即取得诊断书、咨询和治疗记录、消息和社交媒体截图、照片和视频、目击同学名单。截图要以原始状态保存,使日期和对方姓名可见。因为随着时间推移,消息可能被删除,目击同学的记忆也会变得模糊。
- 所需时间
- 案件调查和审议日程因案而异(审议委员会提出请求后,教育长在7日内对受害学生采取保护措施,在14日内对加害学生采取措施)
- 费用
- 无费用(律师咨询及陪同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向117、学校或警察举报,并立即取得诊断书、咨询和治疗记录、消息和社交媒体截图、照片和视频、目击者名单。截图要保存原件,使日期和对方可见。随着时间推移,消息可能被删除,目击学生的记忆也会变得模糊,因此要在举报的同时取得证据。
- 2
按时间顺序具体写明何时、何地、何人、做了什么,并一并写明受害程度和目前状态。可以请求监护人在旁陪同。陈述书必须不加夸大、只写事实。夸大的部分一旦被发现,整个陈述就会被认为难以令人相信。
当前步骤 - 3
请求校长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如立即与加害学生分开的即时分离、心理咨询、临时保护等(学校暴力预防法§16)。同时请求将因保护措施而缺勤或接受治疗的期间认定为出勤。
- 4
即使案件符合校长自行解决(在校内了结)的要件,是否召开审议委员会也由受害学生一方选择(学校暴力预防法§13-2)。要综合受害程度和再次受害的可能性作出决定,但在同意之前,先确认是否会出具需要治疗2周以上的诊断书。因为能否自行解决,取决于诊断书上写明的治疗期间。
- 5
围绕5项要素(严重性、持续性、故意性、反省、和解),以书面形式提交对希望的受害学生保护措施(咨询、治疗、调换班级等)和对加害学生措施的意见。即使加害学生的监护人直接联系要求见面道歉或和解,也可以不予回应。所有联系通过学校或律师接收更为稳妥。
- 6
陈述受害事实和希望的措施(学校暴力预防法§16(2))。事先请求将出席顺序和等候场所分开,以免与加害学生碰面;如希望律师陪同,应事先向审议委员会提出请求。孩子接受过咨询或治疗的,在受害学生一方提出请求时,审议委员会必须听取该专家的意见(§13(5))。
- 7
教育长决定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和对加害学生的措施,并将结果也告知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
- 8
如果对加害学生的措施过轻或保护措施不足,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教育厅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学校暴力预防法§17-2 · 行政复议法§27)。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90日第8步 不服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立即取得诊断书、咨询记录、截图(显示日期和对方)、目击者名单。时间一长就容易丢失。
- 按时间顺序撰写受害事实陈述书。夸大会降低可信度。
- 以书面形式请求校长立即分离和采取紧急保护措施。这是为了留下请求日期的记录。
- 是否同意自行解决,在确认诊断书(治疗期间)后再决定。
- 意见书围绕5项要素,在审议前提交。这是决定措施的标准。
- 加害一方直接联系的,不予回应,通过学校或律师沟通。
需要律师的情形
有些情况在写陈述书之前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比如受害严重或反复发生的情况,以及加害一方否认事实或施压要求和解的情况。
难以判断是否同意校长自行解决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为陈述书和意见书中的材料左右着审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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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步 · 撰写受害事实陈述书
现在要做的事
按时间顺序具体写明何时、何地、何人、做了什么。 受伤有多重、现在状态如何也一并写上。
夸大的部分一旦被发现,整个陈述就会被认为难以令人相信,所以只写事实。 陈述时可以请求父母在旁陪同。
- 按时间顺序撰写受害事实陈述书。夸大会降低可信度。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3步 · 请求紧急保护措施
请求校长立即把孩子与加害学生分开、安排咨询、在安全的地方加以保护。 经校长认可,因保护措施而缺课的日子也可以按出勤处理。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90日第8步 不服
依据: 学校暴力预防法§17-2 · 行政复议法§27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有些情况在写陈述书之前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比如受害严重或反复发生的情况,以及加害一方否认事实或施压要求和解的情况。
难以判断是否同意校长自行解决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为陈述书和意见书中的材料左右着审议结果。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诊断书应在哪里开具、开具什么样的?
- 受伤部位在医院开具伤害诊断书,焦虑、失眠等精神损害在精神健康医学科开具诊断书或医生意见书。治疗期间为2周以上的,请求在诊断书中写明该期间。能否由校长自行解决,以这一治疗期间为分界。
- Q学校想以自行解决结案,我可以直接请求召开审议委员会吗?
- 是的,可以请求。受害学生或监护人提出请求的,审议委员会委员长必须召集会议。只有在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希望召开审议委员会时,校长才能自行解决。请求方法请向学校或教育支援厅确认。
- Q审议当天会和加害学生碰面吗?
- 在收到出席通知时,向教育支援厅负责人请求将出席顺序和等候场所分开,并确认当天的进行方式。
- Q要求希望的措施,就会照此作出吗?
- 并非如此。审议委员会根据教育部标准决定措施。会看严重性、持续性、故意性、反省、和解5项要素的分数以及加重、减轻的标准。因此,在意见书中除了写明希望的措施外,还要附上能表明严重性、持续性、故意性的证据。
- Q孩子难以去学校而在家休息,会算缺勤吗?
- 因保护措施(咨询、治疗、临时保护)而缺勤的期间,经校长认可,可以计入出勤天数。即使在措施决定之前,受害学生请求紧急保护的,校长也可以采取咨询、临时保护、治疗等措施。所以要以书面形式请求紧急保护,同时请求认定出勤。让孩子在家休息时,最好先告知学校。
- Q监护人可以不请律师自己处理吗?
- 如果是轻微案件,监护人可以亲自撰写陈述书和意见书并出席。但如果是性暴力、网络或集体案件,最好从一开始就与律师一起准备。加害一方已聘请律师的情况,以及还考虑提起刑事控告或损害赔偿的情况也是如此。
需要律师的情形
- 即使加害学生的监护人直接联系要求见面道歉或和解,也可以不予回应。所有联系通过学校或律师接收更为稳妥。
- 受害学生或监护人提出请求的,审议委员会必须召集会议(学校暴力预防法§13(2)第3项),但对于同意自行解决后可以再次请求召开的事由和期限,法令没有另行规定。所以在同意之前要确认教育支援厅的说明。
- 陈述书必须不加夸大、只写事实。夸大的部分一旦被发现,整个陈述就会被认为难以令人相信。
相关法律
- 学校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学校暴力预防法)第13条、第13条之2、第16条、第17条之2
- 行政复议法第2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