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 CUSTOMS PROCEDURE

税收·关税程序

介绍税务调查、关税调查、外汇交易检查的进行顺序,以及通过课税前适当性审查、审判请求、行政诉讼对调查后告知的税款提出争议的税收不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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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最短(不足100亿韩元的为2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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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税 01Tax Audit

税务调查程序

这是税务署通知"将进行税务调查"时的程序。本页说明从准备调查到税款告知、再到不服申诉(对已告知的税款提出争议)的过程中会发生什么。同时介绍公司在每个阶段可以做什么。各阶段的期限都从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因此管理好通知书的日期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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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税务调查事先通知
  2. 2准备调查、委托税务代理人
  3. 3开始调查、确认范围
  4. 4调查账簿、文件和询问
  5. 5调查结果通知
  6. 6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
  7. 7告知⁠·缴纳
  8. 8异议申请⁠·审查请求⁠·审判请求
  9. 9行政诉讼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调查前20日
当前
最短(不足100亿韩元的为20日以内)
调查结束后20日
30日
缴纳期限(自告知日起30日以内)
90日
90日
STEP 1机关

税务调查事先通知

法定期间 调查前20日

依据: 国税基本法§81-7(1)

税务署或地方国税厅在调查开始20日前寄送事先通知书,写明调查对象税目、课税期间、调查期间和调查事由(§81-7(1),施行令§63-6)。但如果认为事先通知会因销毁证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现调查目的,可以不通知而进行调查(§81-7(1)但书)。此时会交付写明未予通知的理由等内容的税务调查通知书(§81-7(6))。税收犯罪调查也可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开始(国税厅调查事务处理规定§21(1))。

下一步: 准备调查、委托税务代理人

说明

税务署会在调查开始20日前寄来通知书,写明"调查哪种税、哪个期间以及原因"。请务必确认调查对象的税种和期间。因为通知书中没有的范围,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时才能调查。如有正当事由,可以申请推迟调查;如果税务署认为公司可能销毁证据,也可能不事先通知就来调查。

所需时间
调查期间按个案定为最短(年收入金额不足100亿韩元的在20日以内,有事由可延长);结果通知在调查结束后20日以内送达;如进入不服程序,还要加上各阶段的决定期间(异议申请30日,审查、审判90日)和诉讼期间
费用
国税基本法对税务调查以及异议申请、审查请求、审判请求没有收费规定;税务代理人和律师费用另计;行政诉讼印花费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税务署或地方国税厅在调查开始20日前寄送事先通知书,写明调查对象税目(税种)、课税期间和调查事由(国税基本法§81-7(1))。通知书所载范围是调查的基准,请仔细确认。如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如自然灾害受损、经营严重亏损或有拒付之虞、火灾等灾害、患病或长期出差、账簿被扣押等,请在调查开始前申请延期(§81-7(2),施行令§63-7)。如果事先通知会因销毁证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现调查目的,或者属于税收犯罪调查,调查可能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开始。

  2. 2

    整理所通知税目和课税期间的账簿、凭证、合同和账户记录,并提前检查可能成为问题的交易。可以委托税务师、律师等税务代理人参与调查(§81-5)。如果在得知调查开始之前提交修正申报,少报加算税可以根据申报期限届满后经过的时间减免90%至10%(§48(2)第1项)。得知调查开始后提交的修正申报不能减免(施行令§29),因此请在准备阶段加以研究。

    当前步骤
  3. 3

    调查公务员出示调查员证(身份证件)并交付纳税人权利宪章(§81-2)后开始调查。调查期间须根据调查对象和规模定为最短,年收入金额不足100亿韩元的为20日以内(§81-8(1)(2));只有在出现资料提交迟延、需要调查交易对象等事由时才会延长。要将调查扩大到所通知范围之外,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并须告知公司(§81-9)。如果没有收到扩大范围的书面通知而调查范围扩大,请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扩大的事由和范围。

  4. 4

    调查在公司的主要事务所、营业场所或税务署进行(国税厅调查事务处理规定§33)。税务署不能擅自带走并保管账簿,只有在公司自行提交的账簿经同意临时保管时才能带走,此时调查员必须交付临时保管证(§81-10)。您可以不同意。如果调查中发现故意隐瞒税款(故意逃税)的迹象,调查会转为税收犯罪调查,并可能导致通告处分或告发。因此请避免隐匿账簿或提交虚假凭证。

  5. 5

    调查结束后,载明调查内容和预计告知税额的结果通知书会在调查结束后20日内送达公司(§81-12)。收到该通知书之日是课税前适当性审查申请期间的起点,请记下收到的日期。请立即查看通知书所载依据,研究有无需要争议的部分。

  6. 6

    如果对结果通知的内容有异议,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请求在告知税款之前预先审查其是否合法)(§81-15)。这是在税款告知之前可以纠正的阶段。受理申请的机关经国税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在30日内决定是否采纳(采纳或不采纳)。

  7. 7

    申请未被采纳或没有申请的,会收到缴纳告知书,请在告知书所载缴纳期限(定在缴纳告知日起30日以内,国税征收法§6(1))前缴纳税款。即使在不服申诉期间缴纳义务也照常存在,因此请考虑延长缴纳期限或分期缴纳(国税征收法§13)。准予延长时,税务署可以要求提供纳税担保(国税征收法§15)。如果置之不理,会加收加算税并可能导致扣押。

  8. 8

    如果难以接受告知的税款,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66)、审查请求(§61)或审判请求(§68)。如果对该决定也难以接受,请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56(3))。不经过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就不能提起诉讼(§56(2)),所以必须先遵守前一阶段的期限。对第1审判决,可以在2周内提起上诉。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调查前20日第1步 税务调查事先通知
  • 最短(不足100亿韩元的为20日以内)第3步 开始调查、确认范围
  • 调查结束后20日第5步 调查结果通知
  • 30日第6步 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
  • 缴纳期限(自告知日起30日以内)第7步 告知·缴纳
  • 90日第8步 异议申请·审查请求·审判请求
  • 90日第9步 行政诉讼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事先通知书上的税目、课税期间和调查事由,研究是否需要申请延期。通知的范围是调查的基准。
  • 整理该期间的账簿、凭证、合同和账户记录,并委托税务代理人。这是为了有依据地回答提问。
  • 确认调查期间是否遵守(年收入金额不足100亿韩元的为20日以内),以及调查员是否试图扩大范围。延长或扩大都需要事由。
  • 在签署账簿临时保管同意书前,核对清单并留存复印件。这是日后取回时的依据。
  • 记下收到结果通知书的日期,在30日内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这是在告知前提出争议的机会。
  • 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决定作出后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前一阶段才能提起诉讼。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调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开始,或被要求扩大调查范围、交出账簿。

调查转为税收犯罪调查(조세범칙조사)的情况也是如此。 告知税额较大、课税前适当性审查(请求在告知前再次审查)或审判请求的期限临近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这些情况下可能产生告发或扣押等严重后果,而且应对期限很短。

当前位置(2/9)

第2步 · 准备调查、委托税务代理人

现在要做的事

整理通知书所载期间的账簿、收据、合同和存折记录,并提前查看可能成为问题的交易。 提前检查可以让您有依据地回答调查员的提问。 可以指定税务师或律师作为税务代理人,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从旁协助。

  • 整理该期间的账簿、凭证、合同和账户记录,并委托税务代理人。这是为了有依据地回答提问。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3步 · 开始调查、确认范围

调查员出示身份证件并交付纳税人权利说明(纳税人权利宪章)后开始调查。 调查期间须定为最短,年收入金额不足100亿韩元的公司为20日以内。 要延长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如果调查员要查看通知书中没有的税种或期间,可以询问原因。 因为扩大范围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由。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最短(不足100亿韩元的为20日以内)第3步 开始调查、确认范围

    依据: 国税基本法§81-8、§81-9

  • 调查结束后20日第5步 调查结果通知

    依据: 国税基本法§81-12

  • 30日第6步 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

    依据: 国税基本法§81-15

  • 缴纳期限(自告知日起30日以内)第7步 告知·缴纳

    依据: 国税征收法§6(1)、§13

  • 90日第8步 异议申请·审查请求·审判请求

    依据: 国税基本法§61、§65(2)、§66、§68

  • 90日第9步 行政诉讼

    依据: 国税基本法§56(3),行政诉讼法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调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开始,或被要求扩大调查范围、交出账簿。

调查转为税收犯罪调查(조세범칙조사)的情况也是如此。 告知税额较大、课税前适当性审查(请求在告知前再次审查)或审判请求的期限临近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这些情况下可能产生告发或扣押等严重后果,而且应对期限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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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可以推迟调查日期吗?
可以。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灾害,或者经营出现重大亏损、有拒付或破产之虞,可以申请延期。代表人(纳税人)或纳税管理人患病、长期出差,或账簿被扣押,也属于延期事由。请在调查开始前,向管辖税务署提交写明延期期间和事由的延期申请书。是否批准会在调查开始前通知。延期事由必须是法令规定的事由,因此请附上证明材料(诊断书、出差日程等)。
Q一定要委托税务师或律师吗?
不是必须的。纳税人可以让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参与调查或陈述意见。如果有平时负责记账的税务师,他们很了解公司情况。所以请先商量是否让其参与。如果调查可能转为税收犯罪调查(조세범칙조사),或涉及金额较大,请同时委托律师。
Q调查在哪里进行、持续几天?
调查在公司的主要事务所、营业场所或税务署进行。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也可以在其他合适的地点进行。调查期间须根据调查对象和规模定为最短。年收入金额(或转让价格)不足100亿韩元的,调查在20日以内完成。延长每次也只能在20日以内(无凭证交易、伪装交易调查等除外)。延长调查期间时,必须书面告知延长的理由和期间。因此,如果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调查拖延,可以询问原因。
Q调查员说要带走账簿和电脑文件,必须交出吗?
可以不同意。税务署将账簿和文件带走保管(临时保管),只有在纳税人同意时才可以。如果同意,调查员必须交付临时保管证。如果要求返还,必须在14日内返还。调查确有必要时,经纳税人保护委员会审议,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间在14日以内。同意时,请逐页核对清单,留存复印件或文件副本后再签字。这样才能确认带走了什么,业务也能继续进行。
Q调查结果显示税款很高。在告知书寄到之前可以提出争议吗?
可以。自收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과세전적부심사),在税款告知之前会再次审查该税款是否合法。申请被采纳的,告知税额会减少或被取消。反之,如果同意调查结果,也可以申请提前决定,立即接受告知,减少不断累积的加算税。因为在等待告知期间,加算税也可能持续增加。
Q收到了告知书,但没有钱缴纳。提出异议申请就可以不缴吗?
不是。即使提出异议申请或审判请求,缴纳义务也不会中止。超过缴纳期限会加收滞纳加算税,随后是催缴和扣押。因此最好在缴纳期限前向税务署申请延长缴纳期限或分期缴纳。准予延长时,税务署可以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代替税款提供的担保)。不服程序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另行进行。

需要律师的情形

  • 务必确认事先通知书上的税目、课税期间和调查事由。如果要调查通知书中没有的税目或期间,请询问是否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扩大范围时必须书面告知事由和范围,因此如果没有收到通知,请要求书面通知(国税基本法§81-9(2))。
  • 调查公务员只有在纳税人签署同意书后才能带走账簿和文件。签字前请核对清单并留存复印件,以便日后确认。未取得同意书不得临时保管(国税基本法§81-10(1)(3))。
  • 课税前适当性审查的30日、异议申请或审查、审判请求的90日、行政诉讼的90日,都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算。因此记下收到挂号信的日期很重要。不经过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

  • 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2(纳税人权利宪章)、第81条之5(税务代理人协助)、第81条之7(事先通知、延期)、第81条之8(调查期间)、第81条之9(限制扩大调查范围)、第81条之10(账簿临时保管)、第81条之12(结果通知)、第81条之15(课税前适当性审查)、第47条之3(少报加算税)、第47条之4(滞纳加算税)、第48条(加算税减免)、第55条、第56条、第57条(执行效力)、第61条、第65条、第66条、第68条(不服申诉)
  • 国税征收法第6条(缴纳告知)、第10条(催缴)、第13条(缴纳期限等的延长)、第15条(担保)、第31条(扣押)
  • 税收犯罪处罚程序法(税收犯罪调查、通告处分、告发),国税厅调查事务处理规定第21条(事先通知)、第33条(调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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