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产业安全 01Serious Accident Response
发生重大灾害时的监督与侦查应对程序
这是在营业场所发生劳动者死亡或重伤等重大灾害时的程序。内容涵盖停止作业和报告、雇佣劳动部的作业停止命令和原因调查,以及解除作业停止。接着说明在产业安全保健法、重大灾害处罚法的侦查和审判中,公司在每个阶段必须做什么。事故刚发生时的措施和现场保全是之后监督和侦查的起点,请按顺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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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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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停止作业·疏散劳动者
法定期间 立即
依据: 产业安全保健法§54(1)、§168·产业安全保健法§166(1)
发生重大灾害时,事业主须立即停止该作业,并将劳动者从作业场所疏散等,采取安全和保健方面的必要措施(§54(1))。违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168第1项)。
下一步: 报告发生重大灾害说明
发生重大灾害后,公司必须立即停止该作业,并将劳动者从作业场所疏散。因为如果同样的危险仍然存在,可能发生进一步的损害。救援和急救措施结束后,请保持现场原状。之后的原因调查将以这一现场为准进行。
- 所需时间
- 停止作业和报告在事故当天进行;解除作业停止的审议在申请次日起4日以内;侦查和审判期间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因案而异
- 费用
- 产业安全保健法规定的收费项目中不包括监督和原因调查;律师费用另计;如被判有罪,经营负责人可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亿韩元以下罚金(可并处),法人可处50亿韩元以下罚金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发生重大灾害时,事业主须立即停止该作业并疏散劳动者(产业安全保健法§54(1))。如属于死亡1人以上等重大产业灾害,还会同时进行重大灾害处罚法的侦查(重大灾害处罚法§2第2项)。所以事故发生后,请先确认适用哪部法律。
- 2
得知发生事故后,请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管辖的地方雇佣劳动官署报告(§54(2),施行规则§67)。报告内容会成为调查记录的第一份资料,请只写已确认的事实。
- 3
如果存在因发生重大灾害的作业或同一作业而再次发生灾害的紧迫危险,雇佣劳动部会下达作业停止命令;在可能因坍塌、火灾、爆炸、泄漏导致损害扩大等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停止整个营业场所的作业(§55(1)(2))。请确认命令书所载停止范围,以便准确确定申请解除的对象。
- 4
原因调查通过现场走访、文件以及获取目击者陈述进行,韩国产业安全保健公团或相关专家也可能另行进行原因调查(§56(1)-(3),施行规则§71(1))。禁止破坏现场或妨碍调查(§56(5))。原因调查还会调查灾害是否因事业主违法所致(施行规则§71(1)),因此提交的资料请留存复印件和清单。
- 5
申请解除后,审议委员会在申请次日起4日以内召开(§55(3),施行规则§69(3))。申请前必须听取该作业劳动者的意见(施行规则§69(2));将危险因素的改善内容整理成资料,审议时就能立即说明。
- 6
收到制定安全保健改善计划的命令后,请在收到之日起60日以内提交计划书(§50,施行规则§61(1))。经过审查的计划书事业主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50(3)),所以请写一份实际能够遵守的计划。
- 7
监督结果的行政措施在报告之日起5日(不含休息日)以内作出;纠正期间为:与灾害发生直接相关的措施10日以内,其他事项20日以内(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产业安全保健)§16(1)(4))。行政罚款可在事先通知时提出意见,并可在处罚通知后60日以内提出异议(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16、§20)。
- 8
重大灾害处罚法的侦查,看的是经营负责人是否遵守了确保安全保健的义务(§4)。平时的规定、预算和检查记录就是证据,请按原样整理提交。
- 9
在死亡事故中,经营负责人可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亿韩元以下罚金(可并处),法人可处50亿韩元以下罚金(§6(1)、§7)。法院可以依职权询问被害人作为证人;经申请的,除有特殊情况外,指定专业审理委员(§14)。
当前步骤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立即第1步 停止作业·疏散
- 立即第2步 报告发生重大灾害
- 申请次日起4日以内第5步 解除作业停止审议
- 60日第6步 提交安全保健改善计划书
- 10日·20日第7步 纠正期间
- 60日第7步 对行政罚款提出异议
准备与确认事项
- 停止作业、疏散劳动者后,保持现场原状。因为原因调查将以这一现场为准进行。
- 立即向管辖的地方雇佣劳动官署报告,并记录报告的时间和内容。因为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 提交给调查的文件留存复印件和清单,并提前整理将作陈述的相关人员和事实关系。因为原因调查还会一并调查事业主是否违法。
- 将危险因素的改善内容整理成照片、图纸和检查表。事先听取该作业劳动者的意见后,申请解除作业停止。因为规定在申请解除前须听取劳动者意见,而且审议时会判断是否已经改善。
- 记下收到改善计划命令的日期,在60日内提交计划书。60日是法律规定的提交期限。
- 按原件收集与安全保健管理体系相关的规定、预算、会议记录和检查记录。这些是证明经营负责人是否履行义务的资料。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像死亡事故那样预计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或因作业停止命令导致营业场所运营停止。
经营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收到劳动监督官的调查或到场要求时也是如此。 正在进行特别调查或搜查扣押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这些情况下,经营负责人个人的刑事责任和法人的罚金同时面临风险。 而且初期的陈述和提交的资料会原样延续到侦查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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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步 · 移送·起诉·审判
现在要做的事
侦查结束后,劳动监督官将案件移送公诉厅检察官(原检察厅)。 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将进行刑事审判。
在死亡事故中,经营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亿韩元以下罚金。 也可能同时被判处徒刑和罚金。
法人可被处50亿韩元以下罚金。 审判中,法院可以依职权传唤被害人作为证人。
经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的,除有特殊情况外,专业审理委员将参与审理。 由于处罚很重,请从侦查阶段起就着眼于审判进行应对。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这是最后一步。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后续步骤没有法定期限。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像死亡事故那样预计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或因作业停止命令导致营业场所运营停止。
经营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收到劳动监督官的调查或到场要求时也是如此。 正在进行特别调查或搜查扣押的情况也属于此类。
这些情况下,经营负责人个人的刑事责任和法人的罚金同时面临风险。 而且初期的陈述和提交的资料会原样延续到侦查和审判。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所有产业灾害都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吗?
- 不是。"重大产业灾害"包括三种情况。即死亡1人以上,或同一事故中需要治疗6个月以上的受伤者2人以上。同一有害因素在1年内导致3人以上患职业病的情况也属于此类。不属于这些情况的,只进行产业安全保健法规定的监督和侦查。所以事故发生后准确掌握受害规模是第一步。
- Q作业停止命令什么时候解除?
- 公司申请解除后,雇佣劳动部在申请次日起4日以内召开审议委员会作出决定。如认为措施已经完成,立即解除。这4日包括星期六和公休日,但如果连续,最多只计算3日。审议时看危险因素是否已经改正。所以最好准备好改善资料、听取劳动者意见后再提出申请。
- Q可以通过行政审判或诉讼对作业停止命令本身提出争议吗?
- 如果将作业停止命令视为处分提出争议,适用一般期间。行政审判(向行政机关就处分提出争议的程序)须在得知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提出。撤销诉讼须在得知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提起。但产业安全保健法对作业停止命令没有另行规定不服程序。相反,申请解除的,规定须在申请次日起4日以内召开审议委员会。所以请与律师一起决定是通过申请解除,还是通过行政审判或诉讼来应对。
- Q可以清理事故现场吗?
- 除救援和急救措施外,必须保持原状。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原因调查所需的现场或妨碍调查。违反的,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如确需清理,请先与劳动官署协商,并用照片、视频记录现场状态。
- Q经营负责人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 如果认定在死亡事故中违反了确保安全保健的义务,经营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亿韩元以下罚金。也可能同时被判处徒刑和罚金。法人也可被处50亿韩元以下罚金。由于徒刑设有下限,处罚相当重。所以从侦查初期起就整理好履行义务的资料很重要。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本页产业安全保健法的条文编号以2026-10-27施行的现行版本为准。自2026-12-08施行的版本起,"劳动监督官"(근로감독관)改称"劳动监察官"(노동감독관)(第10章、§155);自2027-04-28施行的版本起,作业停止条款将被修改,作业停止的对象扩大到意识丧失等部分产业灾害,解除条款移至§55(4)。所以对于这些日期之后的案件,请重新确认条文编号。
- 原因调查还会调查灾害是否因事业主违法所致(施行规则§71(1))。所以请做好准备,假定在调查中提交的文件和陈述会一直延续到之后的监督和侦查。
- 在同一营业场所同时死亡3人以上、或1年内发生5起以上死亡灾害等情况下,本部或地方厅所属监督官可以直接调查灾害原因(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产业安全保健)§29(1))。
相关法律
-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49条、第50条(安全保健改善计划)、第54条(发生重大灾害时的措施和报告)、第55条(作业停止)、第56条(原因调查)、第155条、第168条、第170条(罚则)、第175条(行政罚款)
- 产业安全保健法施行规则第61条、第67条至第71条
- 关于重大灾害处罚等的法律第2条(定义)、第4条(确保安全保健的义务)、第6条、第7条(处罚)、第14条(审理程序特例)
- 劳动监督官执务规定(产业安全保健)第16条、第29条,关于履行司法警察官吏职务者及其职务范围的法律第6条之2,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10
- 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第16条、第20条、第21条,行政审判法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