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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 涉及电信金融诈骗的委托人,2,500万韩元损害赔偿请求全部被驳回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在电信金融诈骗嫌疑的刑事程序中取得不予移送决定后,进而使随后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也被驳回的案例,以下予以介绍。
1.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案件内容
需要损害赔偿专业律师协助的委托人,按照诈骗组织的指示,负责开设并运营生活用品销售网站。
处于经济困窘状态的委托人,受“协助经营业务并保证收益”之言的欺骗,甚至办理了各种贷款,背负了约1亿韩元以上的债务,并按照诈骗组织要求的方式开设了网站和账户。
在此过程中,一名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向委托人的网站汇入了2,500万韩元,此后被害人主张委托人与诈骗组织共谋骗取了自己的钱款,提起了2,5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被害人一方主张,委托人是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的账户传递人,以经营名义伪装骗取了汇入的被害款项。
委托人在大倫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虽然在刑事程序中获得了不予移送决定,但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仍随之而来,委托人诉说冤屈,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损害赔偿专业律师请求了帮助。

2.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以刑事不予移送决定这一结果为基础,缜密地构建了民事责任同样不成立这一论点并进行了辩护。
证明委托人是受诈骗组织欺骗的被害人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将委托人的经济状况、贷款以及网站开设的全过程都作为证据提交。
委托人受到诈骗组织“保证收益”的欺骗而办理了贷款,只是开设了网站和账户,对于该账户会被恶意用于电信金融诈骗一事并不存在‘预见可能性’。
强调这是表明委托人完全不存在故意或共谋的核心要素。
以最高法院判例为依据构建帮助责任不成立的论证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以韩国最高法院2015다53568、2013다91597判决为基础,展开了如下论证。
若要认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须存在因过失而实施的帮助行为,• 该过失与损害发生之间须有相当因果关系,• 还须综合考虑预见可能性与对损害发生的贡献程度,• 且责任不应被过度扩大。
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开设账户)与被害人损害的发生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委托人对骗取被害人钱款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情形。
以刑事不予移送决定说明“无故意·过失”
提交警方的侦查结果通知书作为证据,强调没有证据表明委托人认识到或预见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委托人是在没有参与意图的情况下仅仅遭受欺骗的被害人。
主张连刑事机关都认定“故意与过失均不存在”这一事实,是证明民事上侵权行为责任不存在的决定性依据。
即使部分过失被认定也主张相当因果关系中断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主张,仅凭委托人开设账户的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的钱款损害。
不仅如此 • 诈骗组织独自实施了欺骗行为,• 被害人在向账户汇款前也完全能够确认风险,以此为依据主张相当因果关系的中断。
3.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了• 委托人是受诈骗组织欺骗而开设账户的被害人,• 委托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刑事不予移送决定中已确认不存在故意·过失等各点。
结果,2,5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被全部驳回。
这是因为有了大倫从刑事不予移送到民事损害赔偿应对的系统性协助,才得以实现的结论。
4.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讲解的诉讼应对方法

电信金融诈骗是指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电信手段欺骗他人以骗取钱款的各类犯罪的总称。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或短信冒充金融机构·政府机关,或诱导投资,使人汇出钱款的犯罪,犯罪组织会利用账户负责人、冒名账户提供者、取款人等,因此普通人卷入犯罪的情形很多。
如果正受到相关嫌疑,最好在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应对。
如果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应如下应对。
情况 | 核心应对要点 |
被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 全面分析起诉状内容,掌握资金流动明细 |
被主张涉及诈骗组织 | 证明不存在故意·过失,阻断预见可能性 |
被怀疑提供账户 | 提交账户开设经过·情况的详细记录 |
存在被害人汇款事实 | 否定因果关系,提出最高法院判例依据 |
刑事与民事同时存在问题 | 积极利用刑事不予移送记录否定责任 |
大倫律師事務所一站式应对协助事项
本案是大倫先取得刑事不予移送决定后,以该结果为基础,继而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也一并委托的“刑事→民事联动案件”。
大倫的一站式损害赔偿应对系统由以下阶段构成。
-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 全面分析刑事记录并转换民事策略
• 基于电信金融诈骗相关最高法院判例构建法理
• 证明不存在故意·过失
• 确保预见可能性·因果关系否定的论证
-数字取证中心·证据调查中心
• 对账户交易明细·消息·通信记录等电子证据进行精密分析
-刑事专业律师
• 构建反驳书面·举证材料
• 制定诉讼策略并进行辩护
结果上从刑事不予移送→到民事胜诉(请求全部被驳回)之所以得以实现,是因为有大倫刑事·民事一体化应对体系才得以实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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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FAQ
Q. 诈骗组织利用我收取了钱款,被害人可以直接对我提起诉讼吗?
A. 可以。由于被害人无法得知诈骗组织的身份,通常会以汇款账户名义人,或网站运营者、法人名义人为对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但账户名义人未必一定承担责任,只有故意·过失·因果关系三个要素全部满足,才会认定赔偿责任。从法理上厘清这一点非常重要。
Q. 我是受电信网络诈骗欺骗的被害人,如果我也被判断为存在‘过失’,就必须赔偿吗?
A. 不是。仅凭‘存在部分过失’的主张,并不会立即认定赔偿责任。韩国《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 相当因果关系才能成立。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展开否定因果关系的论证,完全可以免除责任。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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