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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 | 窃取商业秘密的交易方提起6亿韩元损害赔偿诉讼,诉请被驳回

本案讲述的是,大倫协助一家企业委托人应对诉讼。该企业向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交易方通知停止交易后,被对方以构成违反韩国《公平交易法》为由提起诉讼。

在大倫的协助下,法院作出了认定停止交易具有正当性的判决。

1. 因交易方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而通知解除合同的委托人

企业委托人因交易方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而向其通知解除合同,却被交易方以违反公平交易规定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交易方声称委托人单方面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提起了金额约达6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

交易方尤其主张,委托人企业基于不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反韩国《公平交易法》的行为。

委托人表示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理由,并请求协助应对交易方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尽管交易方的诉请在一审中已被驳回,其仍提起了上诉。

为了维持一审判决,需要进一步充实法律依据,并制定反驳上诉理由的诉讼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还会重新审查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办理过程,并提出可行的纠正方案。

委托人请求进行上诉审辩护,大倫律師事務所随即由公平交易、企业事务及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律师组建应对团队,立即着手应对。

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而提出解除合同的委托人案情

为提供最符合具体情况的诉讼策略,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细致咨询着手了解案件。

委托人的企业是一家生产工业用玻璃等产品的制造企业,交易方(下称原告)则是一家批发零售企业。

原告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店合同,双方长期保持交易关系。

后来,委托人企业发现原告成立了同类制造企业,并窃取了本公司的专有技术。

因此,委托人企业向窃取商业秘密的原告通知解除合同,并停止供应产品。

原告主张其根本没有窃取商业秘密,并称委托人单方面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进而提起了约6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

什么是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秘密是指未向公众公开、在企业内部秘密管理,并对生产方式、销售策略或其他经营活动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以下是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代表性信息。

-技术信息
产品及设施设计图、产品生产方法、原料配比信息、试验数据等

-经营信息
客户名册、主要计划、管理信息、操作手册等


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具有技术或经营价值,并作为秘密受到管理。

依据韩国法律,侵犯商业秘密的,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罚金。

违法行为所获财产利益的10倍金额超过5亿韩元时,可处相当于该财产利益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向境外泄露的,还将受到加重处罚。

2. 针对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原告所提损害赔偿诉请提供协助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委托人企业因原告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而向其通知解除合同。

然而,原告反而声称其被不当地通知解除合同,并就此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负责委托人案件的律师团队通过辩论揭示原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并主张据此解除合同具有正当性。

侵犯商业秘密1. 主张拒绝交易的归责事由在原告一方

承办律师主张,拒绝交易的归责事由在原告一方。

原告瞒着委托人成立A公司后,为窃取委托人企业的制造工艺,安排案外人1以虚假身份入职委托人公司。

案外人1隐瞒了其与原告共同成立A公司的事实,以虚假身份进入委托人企业的R&D团队工作。

此后,案外人1声称除原本负责的工作外,还想学习原料配比及分析等技术,并窃取了与此相关的全部商业秘密资料。

委托人企业的特种玻璃生产工艺,如果不具备相关技术的专门知识,就无法在短期内完成产品开发、制造和生产。

原告的A公司在工厂成立仅3个月后便生产并销售了该种玻璃。

大倫承办律师主张,原告通过安排虚假入职等行为破坏了双方的信赖关系,并说明委托人企业不得不停止与原告交易的理由。

侵犯商业秘密2. 商业秘密相关刑事诉讼进行中

目前,委托人企业已以泄露商业秘密等罪名对原告提出刑事控告,相关刑事诉讼正在进行。

承办律师主张,原告提起的该损害赔偿诉讼没有依据,并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3. 判决认定因交易方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而停止交易具有正当性

委托人企业因交易方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而向其通知停止交易。

审判庭作出判决称:“委托人企业解除合同的原因在原告一方,解除合同属于基于经营需要采取的行为。原告以其合同遭到单方面拒绝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诉请没有依据。”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证明解除合同合法,并反驳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据。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由公平交易、企业事务及损害赔偿领域专业律师组成的应对团队提供协助,证明了委托人企业解除与侵犯商业秘密的交易方之间的合同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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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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