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经营权防御 | 担保权与表决权冲突、真实经营权纠纷案例

- - 质权的范围与表决权归属的法理争点
- - 法院的判断与经营权稳定的意义
- 2. 经营权防御 | 通过自家股份回购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 - 经营权防御与取得自家股份的法律目的
- - 作为敌意M&A应对机制的实务
- 3. 经营权防御 | 韩国《商法》上运用自家股份的局限与低效

- - 韩国《商法》上自家股份取得及注销程序
- 4. 经营权防御 | 近期可交换公司债发行趋势

- - 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维持支配力的争点
- - 应对《商法》修订案及确保信息披露公信力
- 5. 经营权防御 | 构建多元化防御机制与法律咨询的必要性

- - 通过法律审查进行风险管理的核心
1. 经营权防御 | 担保权与表决权冲突、真实经营权纠纷案例
经营权防御战略是每一家企业都必须提前准备的。
近期,本法人的企业专业律师曾代理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私募基金,在围绕股份质权设定的表决权行使纠纷案件中防御了经营权。
该案件中,金融机构以对股份设定质权为依据,主张要直接行使公司的表决权并申请了行为保全(临时禁令)。
从形式上看这是担保权行使问题,但实质上是一起关于由谁来行使公司主要决策权的经营权纠纷。
质权的范围与表决权归属的法理争点
本案的核心争点是“设定质权是否即意味着表决权的转移”。
企业专业律师依据合同文义、韩国《商法》规定及判例法理,系统地梳理了以下观点:质权终究只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的有限权利,并非转移股东地位本身的权利。
尤其强调,即便质权人可以行使表决权,这也仅在保护出质人利益的范围内被有限地认可,不能扩大解释为全面排除出质人基本股东权的依据。
此外,还以法院的判断标准为中心展开论证,即在解释合同时不仅应考虑各条款的文义,还应综合考虑整个合同结构与订立经过。
也就是明确了担保权与经营权应予区分,不允许担保权的行使直接转化为掌控经营权的手段。
法院的判断与经营权稳定的意义
法院采纳了上述法理分析,驳回了行为保全申请,委托人得以维持原有的表决权结构。
本案是一个显示担保设定结构可能转化为经营权纠纷的案例。
尤其提示了在订立投资合同或金融合同的阶段如何设计表决权相关条款,可能成为决定日后纠纷走向的关键因素。
经营权防御并非只在敌意M&A情形下才成为问题。
应当始终注意到,在引进投资过程中设定的担保权、可交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质权等各种金融结构,日后都有可能作为控制表决权的手段发挥作用。
2. 经营权防御 | 通过自家股份回购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经营权防御是在敌意M&A或经营权纠纷情形下,为维持企业支配力而必不可少的活动。
近来,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波动性加大,许多企业将自家股份回购作为核心的防御手段加以运用。
企业直接买入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具有减少市场流通股份数量、使敌意收购意向者难以获取股权的效果。
自家股份回购仍可能具有市场信号及推高收购成本的效果。不过,根据修订后的韩国《商法》,须在一年内注销,因此需要设计将回购与注销相结合的资本政策。
然而,若要使此类行为超越单纯的股价提振,进而实现实质性的经营支配力强化,须先对韩国《商法》上复杂的程序与规制有深入理解。
经营权防御与取得自家股份的法律目的
韩国《商法》允许企业在可进行利润分配的限度内,以自己的名义和计算取得本公司股份。
过去这受到严格限制,如今则可以经营权防御及提升股东价值为名义,经过一定程序持有自家股份。
但需注意,若在取得过程中违反股东平等原则,或仅向特定股东提供有利条件,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作为敌意M&A应对机制的实务
当察觉到敌意收购的尝试时,企业往往会紧急发布自家股份回购公告并进行场内买入。
这会成为向收购方表明强烈防御意志的信号,并产生凝聚友好股东的效果。
但是,由于自家股份本身没有表决权,如何运用它以连接到实质性的表决权确保,才是战略的核心。
3. 经营权防御 | 韩国《商法》上运用自家股份的局限与低效
作为经营权防御手段的自家股份回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成本效益。
在美国等成熟市场,取得自家股份被视为即时的资本减少,发行股份总数随之减少,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自然上升。
不过 随着2026年2月韩国《商法》修订,取得自家股份的,原则上须在一年内注销,因此通过单纯持有来防御持股比例的战略在结构上受到限制。
因此,若要将自家股份用作经营权防御手段,须在取得的同时一并设计注销或例外持有的计划。
根据修订后的《商法》,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况下,仅凭董事会决议即可注销自家股份。
但是,根据注销方式与取得经过,可能涉及是否减少注册资本及债权人保护程序的问题,因此需要具体的结构设计。
韩国《商法》上自家股份取得及注销程序
2. 取得方法:须采取在交易所场内买入,或向所有股东提供均等条件的公开收购方式
4. 经营权防御 | 近期可交换公司债发行趋势
修订后的韩国《商法》已朝着限制以自家股份为交换·偿还对象发行公司债的方向进行了整备,因此像过去那样以自家股份为基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的战略,在结构上需要重新审视。
今后很可能须以发行新股、向友好第三方定向配售等替代性财务战略为中心进行设计。
近来,随着预告将对处分自家股份适用与发行新股同样严格程序的《商法》修订案,许多企业在法律修订前抢先着手发行以自家股份为基础资产的可交换公司债。
这是一种既不直接出售自家股份,又能确保友好势力或筹措资金的财务选择。
但这类行为会制造出支配股东利益与一般股东利益相冲突的节点。
若以提升股东价值为名义回购的自家股份,仅仅为了经营权防御而被用于确保友好股权,则难以回避资本被滥用的批评。
此外,若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虚假记载取得目的或隐瞒核心信息,则可能产生背弃市场信任的法律责任问题。
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维持支配力的争点
运用自家股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实质上可以产生将没有表决权的股份转换为可行使表决权状态的效果。
当可交换公司债的投资者日后行使交换权而持有股份后,他们通常会扮演向管理层投出友好一票的“白衣骑士”角色。
法院趋向于严格审理此类处分是否仅为经营权防御这一单一目的而侵害股东的新股认购权。
应对《商法》修订案及确保信息披露公信力
企业应为今后将会强化的法律规定做准备,事先审视处分自家股份及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的战略妥当性。
相比选择便捷的防御手段,具备创新的财务战略与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更为重要。
因为失去市场信任的经营权防御行为,反而可能招致成为私募基金或行动主义股东目标的反效果。
5. 经营权防御 | 构建多元化防御机制与法律咨询的必要性

为实现有效的经营权防御,除自家股份回购外,还应并用多种法律手段。
通过变更章程实现的主要经营权防御手段
2. 超多数决议制:对解任董事等主要议案要求高于《商法》标准的赞成比例,以进行防御
3. 董事任期交错选任(Staggered Board):将董事们的任期设定为不同时点,防止一次性掌控董事会
通过法律审查进行风险管理的核心
如果在企业重要的决策过程中需要经营权防御,在投入资金之前,应细致地检查该行为的法律正当性与股东大会的审议过程。
尤其是在经营权纠纷全面爆发的时点处分自家股份或变更章程,日后成为无效之诉对象的可能性非常高。
因此,应从纠纷前的阶段就开始考虑系统性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构建法律防御屏障。
经营权的稳定不仅在于数量上的优势,还在于程序上的透明性方能达成。
在复杂的《商法》规定与急剧变化的资本市场规制中,若要安全地保护企业的经营权,专注于企业法务的法律协助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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