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详细情况如何?

- -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 2.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法院的判断是什么?

- 3.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详细情况如何?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的原告A某是逝者的长子。
A某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妹B。逝者在疗养医院去世时,陪在逝者身边的B某虽然当即得知了逝者去世的事实,却没有将此事告知A某。
B某瞒着A某主导操办了逝者的葬礼,与逝者生前希望安葬于祖坟的心愿相悖,将遗骸安放于骨灰安置设施。
A某主张,尽管自己作为长子是祭祀主持人,但B某擅自进行葬礼程序,侵害了其祭祀主持权。
此外,A某还就自己若主持葬礼本可获得的奠仪金损失提出主张,并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韩国《民法》中对祭祀主持权没有明确规定。不过,韩国《民法》第1008条第3项“坟墓等的继承”规定,坟墓所属的土地和农地、族谱、祭器(举行祭祀的器具)的所有权由主持祭祀的人继承。即由祭祀主持人继承祭祀用财产。
下面介绍相关的韩国最高法院判例。
- 参照韩国最高法院2008. 11. 20. 宣判2007다27670判决等 |
过去,祭祀主持人是嫡子,也就是正室夫人所生的长子。但2008年韩国最高法院提出了新的标准,即由继承财产的共同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此时协商不成的情形成为问题,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若协商不成,应将祭祀主持权赋予长子或长孙”。
然而,2023年,韩国最高法院通过全员合议体作出判决:“在没有另行协商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中不分男女、不论嫡子庶子,由年长者优先”。
2. 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法院的判断是什么?
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的地方法院部分认可了A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审判部认为,除非存在特别情形,长子担任祭祀主持人是原则,因此B某未将逝者去世的事实告知A某,并违背A某的意愿将逝者火化,构成侵害A某祭祀主持权的侵权行为。
此外,审判部认为A某未能参与逝者的葬礼程序,作为祭祀主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因而遭受了相当程度的精神痛苦,遂判决B某支付3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不过,对于A某请求的奠仪金损失,审判部认为缺乏证据证明扣除葬礼费用后仍有剩余奠仪金,因此驳回了该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