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是否属于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的职务履行成为争议的案件

- - 关于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的原审判决
- 2. 韩国大法院关于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的判决

- 3. 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是否属于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的职务履行成为争议的案件
本案争议在于,在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罪中,被告人是否接受了不正当请托并实施了违反法令的职务行为。
2020年案发时,被告人是韩国环境公团的职员,其接受了回收品收集分拣企业代表等人的不正当请托,要求上调回收品等级,以便提高收集分拣补助金的单价。
随后,被告人对上述企业给予了过高的评分,并因此被以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为由提起公诉。
关于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的原审判决
原《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2021年12月7日第18576号法律修订前的版本,以下简称“原《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规定,收到不正当请托的公职人员等不得依照该请托履行职务,并规定对违反该规定、收到不正当请托并依照该请托履行职务的公职人员等予以刑事处罚。
原《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所禁止的职务履行,是“依不正当请托履行职务”。该法并未直接定义不正当请托,而是在各项中具体列举了许可批准、税收、招聘、投标、人事、侦查、审判等14个领域的不正当请托行为类型。
2020年,当时的原审以原《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第6条规定的“依不正当请托履行职务”与韩国《刑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的受贿后枉法罪中的“不正当行为”相同为前提,维持了第一审对该部分公诉事实作出有罪判决的原判。
韩国《刑法》第131条(受贿后枉法、事后受贿)
①公务员或仲裁人犯前2条之罪并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公务员或仲裁人在职务上实施不正当行为后,收受、索取或者约定收受贿赂,或者使人将贿赂提供给第三人,或要求、约定照此提供的,处与前款相同之刑。
③曾任公务员或仲裁人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接受请托并实施职务上的不正当行为后,收受、索取或者约定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年以下资格停止。
2. 韩国大法院关于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的判决
在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的诉讼中,韩国大法院判决认为,不能将韩国《刑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的受贿后枉法罪中的“不正当行为”与原《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第6条规定的“依不正当请托履行职务”作相同解释。
韩国大法院认为,韩国环境公团理事长依据环境部例规(有关履行资源回收义务的业务处理指引)制定的指引(生产者责任回收制度业务处理指引)仅属于内部业务处理标准。因此,即使被告人在开展本案等级调查工作时违反了上述指引,也难以仅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职务履行直接构成原《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第5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违反法令的行为”。
∙ 原《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第5条第1款第12项:就公共机构实施的各类评价∙判定∙认定工作,违反法令让其作出评价、判定或认定,或者操纵结果的行为
但是,足以认定被告人按照回收品收集分拣企业代表的请托,通过对上述企业给予过高评分的方式开展了本案等级调查工作。韩国大法院指出,这一行为违反业务处理标准和公平原则,旨在谋取请托人的私人利益,明显违背了本案等级调查工作为合理计算收集分拣补助金而设的目的。
韩国大法院认为,被告人开展本案等级调查工作的行为属于偏离或滥用法令赋予的地位、权限的行为,构成原《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规定的依不正当请托履行职务。
最终,韩国大法院认为,原审以该行为与受贿后枉法罪中的不正当行为相同为前提所作的论述虽不恰当,但仍可认定该行为构成依不正当请托履行职务,因此驳回了被告人的上告。
3. 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中规定的“超越法令赋予的地位、权限行使权力的行为”,是指滥用法令赋予的地位、权限或者超出其权限范围的行为。
对此进行判断时,应综合考察法令赋予的地位、权限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范围,是否违反有关业务处理的内部标准,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以及相关行为是否违背其目的、动机是否不当等因素。
判断是否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时,准确界定法令所赋予的地位∙权限范围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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