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对行政处分提出异议的M公司

- - M公司提起课征金撤销诉讼时的主张
- - 个保委关于课征金合法的立场
- 2. 韩国大法院认定行政处分合法

- - 欧盟也对M公司处以3249亿韩元罚款
- 3. 大倫应对行政处分的策略是什么?

1. 对行政处分提出异议的M公司

对行政处分提出异议的全球大型科技企业M公司,将其运营的社交平台用户个人信息擅自提供给其他经营者,因此被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个保委”)处以67亿韩元课征金。
个保委确认,2020年11月,M公司未经同意,将韩国境内其社交平台330万名用户的学历、工作经历、籍贯、家庭、婚姻及恋爱等个人信息提供给约1万家其他经营者,因而作出上述行政处分。
M公司反驳称,向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用户已自愿公开的信息,因此不属于个人信息,并且未违反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其向韩国大法院提起的上告亦被驳回。
M公司提起课征金撤销诉讼时的主张
1. 并非个人信息收集主体
M公司主张,从其他公司的网站或应用程序收集的行为信息,是由相关经营者收集后提供给M公司或委托M公司处理的,因此个人信息收集主体并非M公司。
所以,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的同意应由相关经营者取得,M公司没有取得同意的义务。
2. 主张同意程序不存在问题
M公司表示,用户注册其社交平台服务时已同意“数据政策”,且该政策包含信息收集及使用的内容,因此符合韩国法律规定的要求。
3. 主张课征金处罚违法
M公司称个保委处罚金额过高,并主张课征金的计算方式也存在违法之处。
个保委关于课征金合法的立场
个保委关于课征金合法的立场如下。
1. 主张M公司是个人信息收集的实际主体
M公司直接生成在线标识符并分配给用户,以此为基础收集、存储和分析其他公司的用户行为信息。
个保委主张,由于网站及用户并不持有这些信息,取得同意的义务应由M公司承担。
2. 主张未取得合法同意
个保委指出,M公司只是提供了内容庞大的数据政策,却未明确说明法定告知事项(收集目的、项目、保存期限等)。
个保委还强调,M公司向欧洲用户提供了适当的同意程序,却未向韩国境内用户进行适当告知。
此外,个保委指出,注册时默认勾选同意(选择退出方式)也存在问题。
个保委认为,M公司的上述做法不符合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明确告知及事先同意要求。
3. 主张课征金处罚适当
个保委认为,M公司未就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取得合法同意,因此属于课征金处罚对象。
个保委表示,课征金金额已经综合考虑营业额、严重程度及违法期间等因素,并且M公司过去存在违法事实,因此没有必要予以减轻。
个保委还主张,课征金金额是在法定上限范围内合理确定的,而且从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角度看,该处分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属性。
2. 韩国大法院认定行政处分合法
对于就行政处分提起撤销诉讼的M公司,韩国大法院维持一审和二审的判断,判决驳回M公司的诉讼请求。
M公司于2021年以该行政处分不当为由提起诉讼,但在2023年一审及2024年二审中均败诉,其向韩国大法院提起的上告也被驳回,最终确定败诉。
韩国大法院认定,涉案信息属于个人信息,M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违反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韩国大法院采纳了原审判决的判断,即用户无法知悉且无法预见取得个人信息同意所需的法定告知事项,因此不能视为已经同意。
此外,韩国大法院还认定,即使用户已经公开相关信息,M公司作为服务经营者仍负有相应责任。
个保委表示,根据最终判决,因诉讼而停止执行的处分已经恢复效力,因此将敦促M公司履行责令改正,并检查其履行情况。
欧盟也对M公司处以3249亿韩元罚款
今年4月,欧盟也对M公司处以2亿欧元(约3249亿韩元)的罚款。
问题在于,M公司实际上强迫未支付服务使用费的用户同意为广告目的收集数据。
该措施是依据旨在规制全球大型科技企业市场支配力并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的《数字市场法》(DMA)作出的首项制裁。
也不断有观点指出,此举似乎是欧盟针对特朗普政府关税战采取的报复性回应。
3. 大倫应对行政处分的策略是什么?
根据韩国大法院关于行政处分合法的判决,本次行政处分诉讼有望成为强调大型平台经营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先例。
信息收集主体是谁、何种情况下需要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以及课征金计算是否适当等问题,如果不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往往难以作出判断。
因此,企业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或需要对行政处分提出异议时,宜寻求具备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律师协助。
尤其是经营平台型服务的企业,应从服务设计初期开始审查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机制的法律风险,并在事后发生纠纷时获得能够协助其采取策略性应对措施的法律咨询。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承办过多起🔗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案件的专业律师与🔗企业法律专业律师组成团队,正竭尽全力协助企业管理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