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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多家媒体关注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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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迪帕纳
2025-07-23
[기고] 비대면 의약품 주문 및 택배 배송에 대한 법적 쟁점
[投稿]非面对面药品订购和快递配送的法律问题
最近,人们对仓储式药店产生了很大的兴趣。现有的制药行业反对提高配送效率和节省成本的仓库式药店,担心药品滥用和生态系统崩溃。如果这些仓储式药店尝试非面对面销售,预计影响会更大。至此,最高法院关于非面对面销售药品的裁定已于上月12日发布(最高法院裁定2023Do9880)。该裁决是一起违反药事法的案件,涉及通过电话接受面谈后销售的减肥草药的重新订购并通过快递运送的行为,违反了药事法。本案上诉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并未违反药事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理由如下:“构成药品销售的一系列活动的主要部分,例如订购、制造、交付和用药指导,可以被视为在药房内进行。” (首尔东部地方法院裁决 2021No1678)。 ① 进行面谈并首次出售中药材后,他在电话中表示想多拿一些中药材,并通过快递将中药材转售。 ② 首次销售的中药材与再次销售的中药材的含量、成分、价格均相同。 ③ 该中草药的买家没有通过电话投诉任何异常症状,因此卖家不得不追加购买。但最高法院裁定,《药事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药房经营者、药品经营者不得在其药房、商店以外的地方销售药品”,而严格限制药品销售场所的原因是“不仅是为了通过忠实用药指导等防止药品误用、滥用,而且是为了阻断药品在储存和流通过程中变质和污染的可能性,并明确药品发生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事故。决定的大意是,“面对订购者检查服用草药后的身体变化,然后接受适合订购者身体状况的草药订单并进行配药,并如实提供用药说明等一系列行为没有得到妥善执行,销售者没有经过任何中间过程直接将草药交付给订购者。”因此,构成药品销售的一系列活动,如订购、配送、用药指导等全部或主要部分,不能被认为是在药房内进行的。上述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仓药房接下来要做的事情。由此可见,“网上订购、快递配送”这种模式,目前被判定为违反药事法第五十条第一项(销售场所限制)的可能性很大。然而,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正在启动非面对面医疗和药品处方系统,韩国也将在2022年6月通过安装在药房门前的监视器与药剂师进行视频通话接受咨询和用药指导后,通过远程控制系统购买非处方药。考虑到自动售货机已经指定了用于验证目的的特殊监管规定,韩国的相关法规和先例似乎也将发生变化。[查看全文] [投稿]非面对面药品订购和快递配送的法律问题(链接)
京畿日报
2025-07-22
"유명 건설사 시공” 허위 분양 광고에 속았다…법원 “계약금 전액 지급해야”
被“知名建筑公司施工”的虚假销售广告欺骗…法院“须支付全额定金”
当我要求“终止合同”时,房协和开发商都逃避责任。 “由于虚假广告,错误签订了合同……定金必须退还。”订户在看到虚假夸大的广告,声称自己与某著名建筑公司品牌签订了建筑合同后,声称自己签约了私人出租公寓,并提出损害赔偿投诉,最终胜诉。据法律界22日报道,水原地方法院上个月26日作出裁决,当地一家住房协会的两名成员以原告身份向水原地方法院提起针对工会和开发商的诉讼。法院做出了胜诉的判决。 “工会和开发商联手通过虚假广告招募承包商,因此这可以被视为欺骗或错误的情况。因此,合同可以被取消或无效,”他说。 “即使签约方是协会,也可以确认开发商也是合同文本的当事人等。”销售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时作为违约金全额或部分缴纳,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法院判决,因虚假夸大广告而错误签订合同,必须退回合同。此前,去年10月,两名订户以支付约2亿韩元的租金押金和5500万韩元的首付为条件,与Union A签订了初步租户合同。当时,工会解释说是一家著名的建筑公司品牌负责施工,鼓励订阅者报名。对于首付,提出了预付定金方式,而不是现有的两个月定金方式。如果您提前存款,则退还部分首付款。然而,工会宣传的建筑公司随后在其网站上发布警告公告称,“没有与新租赁住房项目相关的施工协议或合同。”看到此消息的订户提交了终止合同的申请,但工会推迟了合同终止,但没有透露具体原因。尽管开发商被指定为首付款接收方,但他也以“并非合同实际当事人”为由逃避责任。对此,代表原告的大纶律师事务所金泰焕律师指出,“被告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延迟返还定金,难以明确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分散了合同当事人。”他接着说,“被告以优惠的销售条件招揽认购者,但实际上建筑公司并没有确定。”他解释说,“被告因撤回认购而负责将土地恢复原状,因此必须退还全部合同保证金和诉讼费用。”记者 Kim Mi-ji (unknown@kyunggi.com)[查看全文] 被“知名建筑公司施工”的虚假销售广告欺骗……法院:“必须缴纳全额合同押金”(快捷方式)
法制时报等3处
2025-07-22
배터리산업협회, '미국 OBBB 법률 및 비자 대응 전략 설명회' 개최
电池工业协会举办“美国OBBB 法律和签证应对策略简报’
大纶、金昌律师事务所、律村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宣布,随着特朗普总统领导的美国政府实施限制外国人入境、打击非法移民等强硬移民政策,国内业界也陷入警惕。在美国加强签证审查的背景下,7月21日在首尔良才El Tower举行了信息发布会,探讨了所谓“美丽法案(OBBBA)”颁布后企业的应对措施,该法案反映了特朗普总统减税和加强打击非法移民等国家重大议程。在“美国”韩国电池产业协会举办的“OBBBA法律与签证应对策略说明会”,来自Kim & Chang律师事务所、律村律师事务所、大纶律师事务所、美国Covington & Burling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主讲人,分享了签证面试和税收抵免合规方面的知识。美国检察官 Mia Kim 介绍 B1/B2 签证面试技巧。 大纶律师事务所的美国律师Mia Kim指出,“最近,在美国有可替代劳动力或有通过ESTA多次入境和长期居留历史的情况下,签证批准延迟或拒绝的案例正在增加”,并介绍了韩国企业经常申请但在美国主要签证类型中遇到困难的B1/B2签证的面试技巧。非移民签证B1用于在美国短期商务目的,B2用于旅游、医疗等。这两种签证都是短期访问,停留时间限制为6个月。金律师解释说,“你必须准备一份具体且一致的出差或研究计划,重点关注与你的专业领域直接相关的内容,如职业经历、出差计划、研究计划和工作相关性”,“如果出差是为了目的,则必须透露具体的日程和工作细节。” Covington & Burling的外籍律师Koo Ja-min、律村律师事务所的外籍律师Hong Wook-seon以及会计师Jeong Hyun解释了OBBB Law电池领域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此外,他表示,资格要求和合规标准将根据OBBB法案通过财政部的执行条例来明确,并分享了税收抵免合规清单,包括资格审查、开工要求、税收抵免计算和转移、与禁止外国实体(PFE)相关的合规义务和制裁,以及合同和法律风险管理。金昌律师事务所的外籍律师So-yeon Park、Yeon-woo Lee、Eui-hyeon Kim介绍了新推出的PFE定义,以规范特定国家的供应链,以及PFE的物质援助要求和企业合规事宜。如果来自中国、朝鲜、俄罗斯或伊朗等受覆盖国家/地区的 PFE 在美国投资、制造和生产,则无法获得先进制造和生产税收抵免 (AMPC)、清洁能源投资税收抵免 (ITC) 和生产税收抵免 (PTC) 等税收抵免。法制时报记者 Eunjae Lee (eunjae@legaltimes.co.kr)[查看全文] 法律时报 - 电池行业协会举办“美国电池行业协会” OBBB 法律和签证应对策略简报”(转到此处) 韩国经济 - 美国签证审查变得更加严格......“需要采取战略方法来降低入境风险”(链接) Naeoe经济电视台 - “美国签证,现在需要策略”...由于加强筛选,企业处于高度戒备状态(点击此处)
今日金钱
2025-07-22
[기고] 속도 붙은 '李SG' 공시 의무화…기업 위험 요인은?
【投稿】‘Lee SG’加快强制披露……企业风险因素有哪些?
随着欧盟(EU)近期推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强制性ESG披露已成为全球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这一趋势下,李在明总统在竞选期间主张,应将强制性ESG披露期从2026年提前至2025年。目标是“根据全球标准提高企业透明度,解决韩国长期存在的折扣问题”。从长远来看,这预计将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吸引全球投资、提高企业信任、扩大可持续管理基础设施。但人们越来越担心,在制度和实践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过早实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负担和风险。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建立ESG披露体系所需的资源和能力并不充足,因此存在很大的试错和副作用的可能性。那么,提前强制ESG披露会给公司带来哪些具体风险因素呢?首先,由于信息披露不完整,可能会引发各种法律纠纷。生成高度可靠的 ESG 数据需要大量时间和成本,包括改进现有系统并接受外部专业组织的验证。但如果迫于尽早实施的压力,在没有充分的内部系统维护或外部验证的情况下仓促披露,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然会下降。此类未经证实的信息或夸大的业绩可能会成为股东根据资本市场法第125条(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等)直接针对管理层提起诉讼的催化剂。特别是“洗绿”,即将不环保的活动包装成环保的行为,不仅限于简单的声誉问题,而且很可能导致实际制裁,例如因违反《标签和广告法》而受到公平贸易委员会的罚款。此类未经证实的披露可能会引发公司的法律纠纷。其次,由于评价标准模糊、各机构标准不一致,造成应对负担过重。目前,国内外ESG评估由不同的机构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没有国际统一的标准。例如,全球评级机构MSCI、S&P Global和韩国ESG标准(KCGS)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和行业特定权重。事实上,根据一份对2021年国内百强企业中55家企业的分析报告显示,各机构的ESG评级平均相差1.4级。换句话说,被一个机构评为“优秀”的公司可能会被另一机构评为“差”。这种不一致和模糊性正在迅速增加公司的响应成本。 ESG报告、审计数据、改进计划等必须重复复制以适应每个组织的需求,咨询成本和人力负担也随之增加。这是一个巨大的风险,特别是对于财力和人力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第三,整个供应链可能出现“断链风险”。 ESG披露仅靠个别公司的努力很难完成。碳排放、人权、安全和道德等各种指标需要保护和管理整个供应链的数据。特别是,碳排放数据需要来自合作伙伴公司的信息。但很多合作伙伴对ESG缺乏了解和准备,搭建体系的人力和能力有限。因此,难以应对ESG的合作伙伴企业面临着被排除在大公司供应链之外的风险。这可能很快就会导致“供应链中断的风险”。围绕ESG强制披露时机的讨论是我们社会朝着更好方向前进的一个过程。无论是2025年还是2027年,这一巨大的变革浪潮必然到来。重要的不是“什么时候开始”,而是集思广益“如何做好准备”。只有把仓促实施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通过充分的准备充分实现制度的目的,ESG才能成为我们企业和资本市场飞跃的垫脚石。我们需要明智地应对这一重要转变。中小企业团队[查看全文] 【投稿】‘Lee SG’加快强制披露……企业风险因素有哪些? (快捷方式)
吸墨纸
2025-07-22
[상법개정안 여파] 사외이사에서 독립이사로…'거수기' 꼬리표 떼기 '글쎄'
【商法修正案的影响】从外部董事到独立董事……摘掉“橡皮图章”标签“恐怕难”
我们研究商法修正案对企业管理的影响。有评估认为,商法修正案将外部董事改为独立董事并扩大其规模,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责任将得到加强。事实上,目的是为被诟病为管理层头号人物的外部董事通过修正案提高监督和监督的声音奠定基础。然而,在法律界,有人担心,由于很难找到具有独立性和专业知识的合适人选,或者没有准备好针对公司的具体战略,因此该领域可能会出现混乱,并指出必须准备具体措施,以确保除名称变更之外的实际独立性。最近在内阁会议上通过的商法修正案取消了现有的外部董事。其中包括更改独立董事的姓名以及将强制任命比例从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扩大到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被定义为“作为外部董事,独立于内部董事、执行官和业务执行指令履行职责的董事”。因此,预计独立董事将被要求比现有外部董事具有更高程度的独立性。受管理影响较大的现有管理环境也将发生变化。 Mission律师事务所的Seok-Hyeon Yoo律师表示:“有可能加强对公司经营的检查。” Seum律师事务所律师卞胜奎表示:“特别是,根据商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即要求董事直接对股东承担忠诚义务,独立董事在为大股东做出决策时,考虑到即使违背大股东利益,也有可能被小股东起诉,做出考虑全体股东利益的决策的可能性将会增加。”我向前看。有必要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为每个公司制定定制策略。但单纯通过更名独立董事、扩大规模,可能难以达到修改的实际效果。首先,存在寻找合适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问题。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金智浩表示:“如果多家公司同时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满足三分之一的任命比例要求,那么可能会很难找到符合相关行业资格的合适人选,而且随着董事责任的加强,候选人可能会回避独立董事职位。”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发现和管理制度必须制度化。柳律师解释说:“我们需要提前为新的独立董事的任命做好准备,以防止在实施前出现候选人不足的情况。”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Dong-Han Lim强调,“必须努力通过客观、专业的董事推荐程序来提高独立董事选任的可靠性,并建立高效的决策体系。” 大纶律师事务所的Jong-Soo Shin表示:“必须加强选拔程序和资格要求,以确保独立董事的实际独立性。”他补充道,“顺应加强独立董事要求的趋势,应切实运行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制度,落实独立性核查程序。” “我们必须客观,”他说。 他特别建议通过多种渠道接收候选人推荐。金律师表示,“需要积极考虑外部专家和股东的建议”,并补充道,“通过各种渠道推荐和任命独立董事,预计将为确保独立性做出贡献。”此外,还需要根据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采取谨慎的做法。申律师表示:“商法修正案的影响将根据每个公司的情况而有所不同,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大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现有董事会和外部董事的构成以及与控股股东不同持股比例的关联公司的交易。”他补充说,“必须对修改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根据公司情况做出回应。”卞律师还表示,“由于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更名为独立董事的效果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此次商法修改对企业实际管理有何影响?”他表示,“是否会产生影响,还需要看实践和先例的积累以及商法施行令的修改。”如果进行这样的补充,预计最终会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影响。林指出,“独立董事制度的改变将向全球投资者发出有关韩国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积极信号,并对解决韩国长期存在的折扣问题产生积极影响。”金律师表示,“通过增加外部对公司的信任,引入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强调的独立董事概念,可以为增强韩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增加外国机构投资者在韩国的份额做出贡献。” (closely@bloter.net)[查看全文] 【商法修正案的后果】从外部董事到独立董事……删除“巨杉”标签“好吧”(快捷方式)
首尔报纸
2025-07-21
만취해 화장실 갔다가 ‘엿보기’ 혐의 50대…증거불충분 불기소
醉酒去厕所被控“偷窥”的50多岁男子…因证据不足不起诉
一名 50 多岁的男子因进入男女通用卫生间并偷看女厕所而被判无罪。据法律界21日消息,春川地方检察厅因证据不足,决定对上月26日以违反性犯罪(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处罚特别法)罪名被送交的A先生不起诉。去年12月,阿某偷看某某被指控,阿某因闯红灯犯罪被逮捕,并建议起诉,并移交给检方。 A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他声称当时他喝醉了,只是因为感觉不舒服才去公共卫生间。对于查看女包厢的情况,他说:“当时我在卫生间打瞌睡,听到隔壁包厢的门打开,正要出去时,我的腿发麻了,我倒下了”,并声称“当时我只是碰巧撞到了B先生,并没有性目的。”检方承认,A先生曾试图向女厕所前方看去,但很难断定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为了满足他从进入卫生间起的性欲。经查看闭路电视,确认A先生在卫生间停留了约40分钟,判断与A先生所说的在卫生间睡着的情况相符。考虑到酒吧里的其他顾客也使用过洗手间,检方认为没有明确的证据承认这一指控。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刘在英律师表示,“以性为目的侵入公共场所的罪名成立,必须满足性欲的满足、有多个使用场所、不遵守离开要求等条件。A先生先于B先生进入卫生间,并主动解释进入的原因是为了解决呕吐等生理问题,因此检方没有被起诉。”他说:“我们能够收到处置结果。” 记者 Jeong Cheol-wook[查看全文] 一名50岁男子被指控醉酒上厕所后“偷窥”……因证据不足不被起诉(链接)
KBC光州广播
2025-07-21
돈 안 갚고 차용증까지 위조한 50대..法, 징역 1년6개월
不还钱还伪造借条的50多岁男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名50多岁的男子因向法院提交伪造借条犯诉讼诈骗罪被判入狱。据法律界21日消息,春川地方法院原州分院刑事二庭于上月25日以诈骗未遂、伪造私人文件等罪名送审的A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A先生于2017年以企业资金名义向前同事B先生借了3.05亿韩元并使用。 A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伪造的欠条,声称债务不存在,但未获受理。据此,B先生提出投诉,称A先生伪造证明文件并进行诈骗。在审判中,A先生辩称,“起诉书是在诉讼时效到期后提出的”,罪名是伪造私人文件等,并且“应该宣布无罪”。但法院没有考虑犯罪情节,以犯罪性质考虑方法为不好,判处A先生有期徒刑。法院阐述了量刑理由,称“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为逃避巨额债务,伪造贷款凭证并作为证据提交,妨碍了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在诈骗犯罪中,诉讼诈骗是加重量刑的因素。” B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吉世哲律师表示:“A先生不但没有向B先生偿还钱款,而且在持续了四年左右的民事诉讼中,还提交了虚假信息,浪费了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当我们认识到A先生的非法行为时,我们通过笔迹分析证明欠条是捏造的,因此我们能够杜绝这种行为。”旷日持久的诉讼。”申敏智 (sourminjee@ikbc.co.kr)[查看全文] 50多岁男子不还钱还伪造欠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链接)
药房报纸
2025-07-20
[기고] 제약회사·의료기기 업체 리베이트 수사사례 모음과 시사점
[投稿]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回扣调查案例收集及启示
大纶李日亨律师 “不断加强..举报最多,线索多样,多机构合作正在成为常态” “预计将使用各种调查手段,例如 HIRA 处方数据分析和税务调查数据的使用。”关于回扣问题,CSO报告制度的推出、一系列回扣案件的发生以及新政府宣布对“医药行业回扣”专项打击(2025年7月-10月)与医药医疗器械行业重叠。与此相关,笔者于2025年6月在《医药报》上发表文章,对整体返利监管进行了报道。这次,我想总结一下2015年至今与返利相关的大案,并探讨其影响。 1、2015年J医院事件——直接批发返利 J医院事件由包括该医院董事长在内的46人参与。这是2011年至2015年间,他们从18家制药公司获得超过10亿韩元的回扣,并通过与制药公司签订“单价合同”并将药品价格差额收入囊中的方式获得回扣的案例。与此同时,在本案中,调查的线索(调查开始的背景)是一位无法忍受“A”(医院直营批发商)滥用权力的制药公司员工的举报。另一个独特之处是刑事和行政措施不同。但食品药品安全部以回扣数额较小或个别销售人员越轨行为为由,决定对部分药企采取行政措施。这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案例。 2011年至2016年期间,他被指控利用医学期刊和学术期刊进行讨论并向医生提供价值约25亿韩元的贿赂。调查从医学杂志社员工的泄密开始,首尔西地方检察厅搜查并扣押,正式展开调查,最终声称“学术期刊的讨论和制作”是“变种回扣”。庭审中,关于是否存在有组织的共谋以及是否承认违法的争议仍在继续。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对基层工作人员和专业学术刊物均判以较重刑罚,但N公司高管却被宣告无罪并无罪释放。 检方声称,这是一起公司层面有组织的回扣案件,但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高管或部门负责人具体向该行为汇报或参与该行为,因为这是由基层经理(PM)领导的行为。此外,承认一些回扣做法因已过诉讼时效而被豁免,并且被告可能不知道其违法性。特别是在罕见病和抗癌药物领域,还考虑到通过学术活动提高疾病认知的需要。 3. 2018年“5家制药公司案”多部门联动调查 2018年9月,监察院对首尔地方税务厅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调查结果进行了内部审计,在确认了5家制药公司向医生和药剂师提供了总计374亿韩元的金钱和实物回扣的嫌疑后,向食品药品安全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部)通报了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部)是否需要进行调查。据此,食品药品安全部中央调查组(中央调查组)于2018年12月对D公司总部进行搜查并扣押,调查正式开始。本案的特点是,是涉及多个机关的回扣侦查案件,导致“国税厅税务调查→审计监察院审计→食品药品安全部调查→移送检察机关”。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审计监察院对税务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发现了回扣嫌疑,通知了相关机关,并启动了调查。 4、2024年K药业事件、2025年D药业事件 最近,2024年和2025年都发生了与回扣相关的事件。不过,在两起案件中,该公司均否认指控,且事实尚未得到证实,因此认为不宜发表具体评论。因此,我们想用其他新闻稿来代替上述事件。 5. 2024年医疗器械公司G案 医疗器械公司G因2016年至2022年向全国54家医院提供总计37亿韩元的临床研究费用、学术活动费用和广告费用以增加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DES)的销售而被公平交易委员会逮捕。 G公司的DES销售额从2016年的3亿韩元增长到2022年的49亿韩元。按韩元计算增长了16倍以上,并且已确认其中90%以上发生在签订了回扣合同的医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G公司处以2.87亿韩元的罚款,并于2024年处以改正令。众所周知,医疗器械行业存在一些回扣做法,但与制药公司相比,规模通常相对较小。 不过,本案中,尽管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但回扣的规模较大,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制裁的是公平贸易委员会,而不是调查机构。 5. 影响 还存在其他大大小小的返利事件,但由于篇幅所限,我们无法一一讨论,还请您谅解。如果有机会,我会组织更多案例并让您知道。同时,如果我们考虑这一系列事件,就会发现以下趋势。首先,“举报”仍然是调查最常见的线索(发起调查的原因)。然而,第二,上述调查的线索正变得更加多样化。三是多机构合作日趋常态化。第四,预计未来将使用各种调查技术,例如分析 HIRA 的处方数据和使用税务调查数据。第五,如前文所述,政府监管不断加强。并且预计未来返利监管还将继续加强。综上所述,未来“合规”的重要性势必会不断增强,行业似乎也需要为此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如果你仔细观察上述案件,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数量并不比你想象的要少。因此,如果您在回扣问题上受到了不公平的误解,我想告诉您,如果您在今后的调查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解释,这些困难是有机会解决的。[查看全文] 【投稿】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回扣调查案例汇总及影响(链接)
韩国经济
2025-07-20
"같이 만든 기술인데…" 배신해도 합법? [대륜의 Biz law forum]
“这是我们共同创造的技术……”背叛合法吗? [大纶的商业法律论坛]
如果单独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是否会通过诉讼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最高法院裁定:“这并不违法。”双方必须从合同开始明确其意图。公司经常与其他公司联合开发技术。一个代表性的例子是,一家大公司开发特定零件的生产技术,并与一级和二级供应商一起供应。供应商与大公司保持友好关系,直到技术开发完成,并期望在交付后分享利润。然而,现实中,总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例如,一级供应商在开发完成后停止与二级供应商合作,并单独或与新的二级供应商一起最终交付给大公司,或者相反,二级供应商跳过一级供应商,直接将最终交付给大公司单独。尽管该公司在技术开发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但无法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因此技术被窃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企业向侵权企业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是否有可能胜诉呢?难道他们不应该至少收取使用该技术的费用吗?从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自然应该受到保护的“我的技术”被盗了。能否受到法院的保护?是否可以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使用?哪家公司拥有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共同开发的商业秘密?每个合作开发者的使用范围是什么?该技术属于开发者共同所有,但法院的判决是,除非有单独的合同,原则上一个共同开发者可以自由使用整个技术,而无需其他开发者的同意(最高法院2021Da278931、278948,2024年11月20日判决)。我们把它代入上面的例子中。结论是,即使一家大公司的一级供应商和二级供应商共同开发了商业秘密技术和零部件,并且一方背叛另一方,独立使用该商业秘密生产零部件,然后供应给大公司,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从研究人员和开发人员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难以理解的裁决。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乍一看,很自然地判断出共同开发的成果是共同拥有的。问题在于“共同所有权”与“每个开发者的使用范围”没有直接关系。我们以对象为例。 《民法典》第 257 条将“共同所有制”的形式区分为“共同所有制”、“共同所有制”和“共同所有制”。 在“动产与动产相匹配”而成为复合产品的情况下,“当无法区分主体和相匹配的动产的种类时”,规定为“该复合产品为共有产品”。因此,如果 A 和 B 通过合并各自拥有的项目创建一个组合,则根据上述规定,该组合将在 A 和 B 之间共享。难以适用民法及专利法逻辑的原因 甲、乙共享组合物,除有符合民法共享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可以按其份额比例使用整个组合物并从中获利(民法第262条至第270条)。这意味着,如果 A 和 B 各拥有上述组合的一半股份,则 A 和 B 可以以一半的比例使用并从中获利。如果这种民法逻辑适用于商业秘密,情况就不同了。这是因为,就商品而言,B不能在A使用并获利的同时使用并获利,但就技术而言,情况不同。当A使用该技术时,B也可以同时使用该技术。如果A、B共享的技术适用民法典的共享规定,则该技术必须按照A、B持有的股份进行共享,但这个结论有些不自然。关于这个问题,您可以参考如何使用“共享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专利权共有时,各共有人可以自行实施其专利发明,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研究人员保守该技术秘密的,该技术秘密就成为“商业秘密”,公开并登记为财产权的,该技术就成为“专利(或实用新型)技术”。因此,商业秘密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客体在很多方面是相似的。因此,两者可以放在同一语境中理解。那么,如果一项共同开发的技术被视为“共享”,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个共享者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该技术,而无需其他共享者的同意。但再次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裁定并没有明确确定“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共享”。这是因为法院有意使用“共同所有权”这一表述,而不是共享。因此,从“共同所有”的表述中,我们不能仓促得出“本院将共同研究开发的成果视为共有,并适用专利法的共有规定,认定各共有人可以随意使用该成果”的结论。 这是我个人的看法,但是我们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权共享的规定是参考了日本的专利法。问题在于,与我国民法不同,日本民法并没有将“共同所有”的形式分为“共有”、“共同所有”和“一般所有”。最终,将我国专利法中的“专利共享”条款机械地替换为我国民法中的“共享”条款,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利益保护”——“侵权规制” 最高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那么,法院为何判决“共同开发者可以在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的情况下自由使用共有技术”呢?法院从“对行为人(侵权人)的规制”而非对权利人的保护角度来判断上述问题。这可以与宪法法院过去的判决相同的背景来理解,“因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单独且具体地规范了可能与众所周知的,即广为人知的标志混淆的行为,所以问题在于限制规范范围而不是保护范围”(宪法法院,2001年9月27日,见Hunba77)。纵观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判决,“即使多人共同持有商业秘密,其中一人不得基于合同关系等与其他持有者进行业务往来。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给其他持有者造成损害而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则相对其他持有者而言,可以成立第(d)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略)由于原告与被告没有就限制使用另行约定,由于本案的技术信息属于共同持有的商业秘密,因此被告只能将本案的技术信息用于生产向原告提供的产品,“不能说有义务在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法院最终的判决不是“应该保护谁的权利?”,而是“该行为是否受到监管?”。 “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规范侵权人的行为,归根结底不是一回事吗?”然而,考虑到常用的联合研发合同往往只是简单地表述“研究成果将被共享”,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区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规范侵权人的行为被认为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中注明“共同开发成果共享”或者根本不写,日后很有可能会引发开发商无意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可能没有多少研究人员和开发人员知道,签订一份“共同开发技术是共享的”合同,就是同意“对方未经许可可以自由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这一条款。为了按照首次签署联合开发协议时的意图使用成果并从中获利,必须首先制定符合双方意愿的明确合同。法律专家的协助对于防止纠纷的发生也至关重要。[查看全文] “这是我们共同创造的技术……”背叛合法吗? [大纶的商业法律论坛](快捷方式)
首尔新闻等4处
2025-07-18
법무법인 대륜 ‘소통·책임 강화’ 두 축으로 법률 서비스 혁신 나선다
大纶律师事务所围绕“加强沟通、责任”两个轴开始创新法律服务
加强与办案人员沟通,“以责任为中心”的律师事务所操作系统全面启动大纶着力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沟通和责任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法律服务模式大纶律师事务所宣布,将推出客户与律师直接沟通的在线沟通程序,加强客户服务。 大纶最近推出了在线交流计划,并从本月初开始为该公司收到的每个案例开设一个交流室。沟通室以在线聊天工具为基础,由负责每个案件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团队参加。此前,如果律师因庭审、会议、咨询等原因无法接听电话,委托人必须直接致电律师,或者致电负责团队。不过,新发布的在线沟通程序可以实时问答以及查看案件相关文件。预计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能做出快速响应。 大纶的政策是通过这些沟通渠道打破物理限制并增加客户信任。此前,大纶已经准备了各种系统来增加客户便利性,例如安装和运营客户满意度中心。 大纶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说现有的客户满意度中心是一种不断沟通客户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便之处,定期接收和倾听客户的要求、满意度和改进的方法,那么,“随着这个在线沟通程序的推出,我们已经可以随时随地实时便捷地沟通。” 大纶也在加快内部制度的维护,强化“律师负责制”。现有的律师负责制的运作方式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将案件分派给单一部门、结算部门、专门小组或特殊部门,由相应部门的成员在经理的指挥下作为一个团队处理案件。在强化律师责任制的同时,围绕办案所需的整体活动,明确撰写、出席庭审、与委托人沟通的职责范围和责任。这是考虑到最近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代表律师等高层管理律师实际上不可能管理所有案件。为了提供比以往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会议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决定强化责任管理。 大纶首席执行官金国一表示:“就律师责任制而言,这实际上是从公司成立之初就一直推行的一种文化。” “由于法律服务是涉及客户生命和权利的敏感领域,确保对服务的信任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重要,”他强调。 “我们将不断完善体系,提高客户便利性和满意度,打造先进的法律服务模式。”釜山记者郑哲旭[查看全文] 首尔新闻 - 大纶律师事务所采取措施在两个轴上创新法律服务:“加强沟通和责任”(转到此处) 体育首尔 - 大纶律师事务所,以"强化沟通·责任"两大支柱推进法律服务革新(点击进入) 税务日报-大纶律师事务所,以“加强沟通和责任”两个轴创新法律服务(链接) 税务财经新闻-大纶,客户与律师沟通频繁...负责“重要/协商一致案件”的组长(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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