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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多家媒体关注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的专业实力。
欢迎阅读采访、法律评论与专栏文章。

4个地方,包括财经新闻
2025-05-20
대륜 “SKT, 업무상 배임액 최소 545억…시대흐름 거슬러”
大纶 “SKT,商业不法行为金额至少为545亿韩元……逆势而行”
继1日投诉指控后,又提交了补充理由说明。 “每个用户的信息保护投资为 3,531 韩元……低于其他电信公司的平均水平。”投诉人定于下午 3 点在首尔南大门警察局接受调查。 21日。针对SK电讯(SKT)SIM卡信息泄露一事,大纶律师事务所于本月初向责任人提出投诉和投诉,并额外提交补充理由说明,鼓励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大纶律师事务所20日宣布,已向目前负责SKT事件相关调查的首尔南大门警察署提交了投诉书及补充投诉理由。此前,大纶于1日对SK电讯首席执行官Yoo Young-sang和安全经理提出投诉,指控其失信和妨碍公务。这是因为,虽然他们意识到SIM相关信息的存储和使用的重要性,但他们忽视了管理,即使在首先发现内部系统存在异常之后,他们也迟到地向韩国互联网安全院“减少并错误报告”。通过这份补充补充声明,大纶指出,虽然SKT拥有最多的用户数量,但自2019年以来,其在信息保护方面的投资金额比KT要少。特别是,KT指出,与LG U+相比2022年在2024年增加了约196亿韩元的信息安全投资并额外投资了339亿韩元不同,SK宽带有限公司逆势而上。仅增加约33亿韩元的预算就实现了时代的进步。此外,截至去年12月,SKT每名用户的信息安全投资为3,531韩元,相比其他两家。据解释,甚至没有达到电信公司(KT、LG U+)的平均5,751韩元。同时,大纶强调,SKT公司没有履行管理和利用客户SIM卡信息的义务,并赚取了总计至少545亿韩元(= 2,200韩元)的利润,因此犯有违反信任罪。他还指出,该信息没有加密,例如以明文形式存储。大纶律师孙桂俊表示,“韩国网络安全院能够确认,他补充说,“就韩国网络安全院的情况而言,根据报告,该案件已移交给内部网络一站式中心,并由国家警察厅派出的一名警察负责。” 21日下午3点,大纶律师孙桂俊和千正民将参与调查,大纶代表金国日表示:“大纶目前正在收集SKT事件相关受害者的集体诉讼,并已收到数千份询问。”他说:“希望对这起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受到适当的惩罚。”记者 Park Jae-gwan (paksunbi@fnnews.com)[查看全文] 财经新闻 - 大纶 “SKT,商业相关失信金额至少达545亿韩元……与时代背道而驰”(快捷方式) 亚洲经济日报 - [律师事务所休息室] 大纶 “SKT的商业不法行为金额至少为545亿韩元……违背时代潮流”​​​​​​​(快捷方式) 数字时代 - 警方开始调查高管和安全经理在“SKT 黑客事件”中的指控(点击此处) 韩国经济日报 - SKT 订阅者每人仅收到“3,000 韩元”...信息安全投资“不佳”(链接)
KBC光州广播
2025-05-20
'보이스피싱 수거책' 20대 여성, 무죄..왜?
“电信诈骗收集计划”20多岁的女性被判无罪..为什么?
一名 20 多岁的女性因收受电信诈骗受害者现金并将其交给犯罪组织而被起诉,但被无罪释放。据法律界20日报道,光州地方法院判定20多岁女性A女士无罪,她于上月23日因诈骗罪受审。 A女士被指控在2023年从5名电信诈骗受害者那里收受约1.8亿韩元,并将其转交给相关团伙成员。检方认定,A先生与电信诈骗组织合谋,担任催收代理人。不过,A 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称电信诈骗组织的一名成员在看到他在求职网站上发布的简历后,冒充信托公司官员找到了他。他还辩称,涉案信托公司很容易在互联网上被搜索到,因此很难怀疑其构成犯罪。此外,A先生还强调,他在进行现金运送工作时感到可疑,立即前往调查机构投案自首。 “这种在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收取大量金钱的交易方式很难被视为正常形式,因此怀疑被告在明知这是犯罪的情况下充当收款手段。”然而,“被告收受的金额约为200万韩元,这并不算太大的金额,而且在涉嫌犯罪时,他拒绝了电信诈骗组织的指示。如果他甚至隐约知道自己参与了诈骗,他就不会自首。” A先生的代理律师事务所陈述了量刑理由。 大纶郭珉燮律师表示:“A先生在向受害人收款的过程中提供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并使用自己名下的卡支付了交通费和伙食费。由于他并没有欺诈的意图,因此没有采取任何隐瞒身份的行为,法院似乎也承认了这一点,并判决他无罪。”郑义真 (jej88@ikbc.co.kr)[查看全文] “电信诈骗收集计划”20多岁的女性被判无罪..为什么? (快捷方式)
洛伊舒
2025-05-20
변호사가 설명하는 이혼 양육권·양육비 분쟁 대응방법
律师讲解如何应对离婚抚养权和子女抚养纠纷
当一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妇离婚时,会出现一个像赡养费一样激烈的争议问题。这是关于谁来抚养孩子的监护权纠纷。养育子女是一个可以影响孩子一生的严重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各种数据仔细决定。很多夫妻在争取监护权时都会说一句话。意思是“你比其他人更好地照顾你的孩子”。然而,这是一个误解,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孩子的福利”而不是父母的主张。简单来说,不是考虑谁更爱孩子,而是考虑谁对养育孩子做出了更实质性的贡献,能否在未来提供稳定的环境和情感环境。因此,为了主张监护权,您需要客观证据证明您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了更多努力。例如,这包括育儿日记或照片,其中包含帮助您的孩子上下学或与他们一起去医院的记录。还需要强调的是,稳定的工作或高收入水平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经济和情感环境。此外,如果孩子已经入学,学校记录、班主任的评论以及课后活动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反之,因故难以向对方主张监护的,可以提交能够证明不利情况的材料。例如,它解释了由于经常酗酒、暴力或长期缺席,在养育子女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与子女监护权一起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子女抚养费。然而,子女抚养费也是争议较多的领域,因此谈判常常变得困难。因此,首尔家庭法院根据父母的税前收入和孩子的年龄综合制定了“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表”,以尽量减少冲突。不过,这只是在无法就子女抚养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的参考,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决定。此外,即使在未就子女抚养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离婚,也可以要求离婚后独自抚养子女的“过去子女抚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所需的“未来子女抚养费”。天安大纶律师事务所郭素英律师表示:“抚养权和子女抚养纠纷中,重要的是要以孩子的权利为中心进行逻辑论证。强烈的抚养孩子的意愿或指责对方等情感行为无助于解决纠纷。但由于离婚诉讼的性质,非常耗费情感,因此很可能不了解复杂的标准和程序或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基于记者Jin Ga-young (lawissue) (news@lawissue.co.kr) 表示:“我们必须制定法律计划和策略来获得监护权。”[查看全文] 律师讲解如何应对离婚监护权和子女抚养费纠纷(链接)
国际报纸
2025-05-19
“화재 예방 안했다” 에어컨 설치기사에게 구상금 청구…法 “과실 없어”
向“没有阻止火灾”的空调安装人员索赔……法律:“无过错”
警方指空调引发火灾 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 法院称“仅靠预防措施无法预防” 如果因空调缺陷而引发火灾,法院裁定安装人员不承担责任。上个月2日,釜山地方法院西部分院在30多岁的男子A先生向保险公司B提起的不存在债务诉讼中,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A先生担任空调安装工程师,2020年在该地区的一套公寓安装了空调。两年后,当这间公寓发生火灾时,问题出现了。当时,B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保险金,但随后突然向A先生索要4000万韩元的赔偿。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认为空调是火灾的原因,B公司声称A先生在安装空调时没有采取防火措施。另一方面,A先生反驳称,起火原因是“漏电起痕(电流流动区域的湿气、灰尘等产生火花的现象)”。同时他强调,产品老化和用户管理疏忽导致了火灾。法院做出了对 A 先生有利的裁决。法院称,“原告在安装空调时,需要防止漏电,例如防止端子因受潮、接触不良而被腐蚀”,并补充道,“原告当时安装的空调已经超过保质期,空调接线盒内有大量湿气。”它还补充说,“由于安装空调时的预防措施无法完全防止跟踪,因此不能说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的疏忽造成的。”代表A先生大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郑佑荣律师解释说:“如果债务人在诉讼中否认债务原因,以确认金融债务的存在,债权人有责任证明权利关系。B公司声称A先生没有履行向用户说明定期检查和清洁的义务,但法院认为很难承认这导致了火灾。”数字内容团队[查看全文] 向“没有阻止火灾”的空调安装人员索赔……“无过错”法(捷径)
体育首尔
2025-05-19
‘갑질’한 소셜커머스 업체, 손해배상 책임 물게됐다
社交电商公司“滥用职权”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未支付的金额外,他还应对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并且他还对员工进行辱骂等虐待行为。法院判决合同期间与其他公司接触是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告的主张没有问题。法院裁定,必须对“滥用公司”的社交电商公司赔偿损失。这被认为是对签署物流合同或未能妥善支付未付款项的公司施加不利条件的原因。 11日,议政府地方法院南杨州分院在物流公司A起诉时尚社交商务公司B的诉讼中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A公司此前于去年8月与B公司签订了物流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作,但B公司仍指出存在疏忽工作的问题。此外,B公司还被发现存在滥用行为,例如任意设定期限,以及在A公司员工无法完成任务时辱骂他们。此外,还发现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与另一家物流公司签订新合同来欺骗A公司,最终无法再忍受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由于无法做到这一点,A公司于同年9月通知B公司终止合同。但是,A公司无法收到B公司所欠的物流费。A公司随后提起诉讼,称“由于B公司的过失,合同被终止。请支付约1600万韩元,包括未结算的金额等”。另外,A公司当时因履行合同而产生了聘用新员工等费用,并要求对这笔额外款项进行赔偿。据称,因合同终止而造成损失。法院亦认为A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原告因被告的无理要求而蒙受损失,导致合同终止,并造成经济损失。法人代表、大纶律师事务所金浩正律师表示,“B公司存在提出无理要求、干扰结算流程等违法行为”,并补充说:“除了滥用职权之外,B公司在支付结算过程中也存在噪音,因为结算是根据包含歪曲信息的文件进行的,遗漏了很多项目。”他解释说,“这可以被视为商法第389条第3款和第210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任”,并补充说,“因此,我们不仅有义务赔偿和解金额,还有相关费用,例如雇用新员工来处理因合同而增加的工作量。”记者金钟哲 (jckim99@sportsseoul.com)[查看全文] “滥用职权”的社交电商公司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点击此处)
税务金融报等12个地方
2025-05-19
대륜, 26일 의료·제약·미용기기 기업 대상…정기 외환검사 대응 세미나
大纶,26日针对医疗、制药、美容器械企业...定期外汇检查应对研讨会
大纶律师事务所将于下午1点在韩国医疗器械工业协会培训中心举办“应对外汇定期检查制度”研讨会。 26日。该研讨会与韩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共同主办,任何人,包括韩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员和大纶名制药和生物行业客户,都可以免费参加。韩国关税厅宣布,从今年起,将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外汇检查”。进出口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内部检查并建立合规体系,预计医疗器械和美容行业等特定行业将受到严厉打击。海关专家Mung Jae-ho 大纶将按交易类型介绍海关调查趋势和《外汇交易法》规定的合规义务。此外,还介绍了医疗美容器械进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不遵守外汇交易法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策略。明专家曾在一家海关公司和多家公司工作过,从事进出口清关、贸易筛选和海关贸易咨询等工作。他曾担任韩国关税厅 YES FTA 的全职讲师、国防采购计划管理局的出口审查成员以及战略物资管理局的 CP 评估成员,因其专业知识而受到认可。 大纶首席执行官Kook-il Kim表示:“随着外汇定期检查制度的引入,包括《外汇交易法》在内的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范围扩大了。我们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企业能够主动排查风险并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有意参与的企业可在23日之前通过大纶网站申请。[查看全文] 财税快讯-大纶,26日针对医疗、制药、美容器械企业...定期外汇检查应对研讨会(点此) 世正日报 - 大纶律师事务所26日举办了针对“外汇定期检查制度”的研讨会(链接) 世界日报 - 大纶律师事务所为进出口企业举办“外汇检查制度定期应对研讨会”(点击此处) 国际动态-大纶律师事务所26日举办“外汇检查制度定期应对研讨会”(前往此处) 药学报-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向医疗器械、美容器械行业推出“外汇检查风险应对策略”(链接) 汉斯经济 - 韩国医疗器械工业协会举办“定期外汇检查准备研讨会”(点击这里) Palm News - 韩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针对医疗器械和美容器械行业推出“外汇检查风险应对策略”(链接) 医药报-医疗器械协会召开外汇定期检查准备研讨会(链接) 健康动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召开外汇定期检查准备研讨会(点击这里) 拉波尔蒂安-医疗器械协会26日召开“定期外汇检查应对预案研讨会”(点击这里) 新闻动态——“应对外汇检查风险”...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大纶‘携手’(捷径) Daily Medi - 本月26日召开“外汇定期检查对策研讨会”(链接)
税务金融报等2处
2025-05-19
대륜-의료법인 효민의료재단, 의료법 컴플라이언스 업무협약
大纶-医疗法人孝敏医疗财团、医疗法合规业务协议
大纶律师事务所19日宣布,15日在大邱分所与医疗法人孝民医疗财团签署了医疗违法预防及合规咨询业务协议。出席当天签字仪式的有大纶代表金国一、权珉京律师、曹宇利律师、孝民医疗财团会长宋正勋、医院院长金智贤。孝民医疗财团成立于2010年,运营位于大邱北区大贤路的“大爱医院”和“大邱大爱护理医院”。通过该协议,大纶计划为孝敏医疗基金会及其下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包括▲防止违反医疗法的合规建议、▲医疗合同和操作规范的审查、以及▲防止医疗专业人员和患者之间法律纠纷的咨询。此外,还为孝敏医疗基金会的ESG管理和机构认证应对流程提供必要的战略法律支持。孝敏医疗基金会主席宋正勋表示:“这份谅解备忘录将是一个有意义的转折点,同时提高患者安全和机构的可持续性。” 大纶首席执行官Kim Kook-il表示:“医疗领域的问题需要定制化的法律支持,因为存在许多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大纶将超越简单的法律建议,作为孝敏医疗基金会的法律合作伙伴,我们将共同设计和实施该领域所需的法律解决方案。”[查看全文] 财税金融报纸 - 大纶 - 医疗法人孝敏医疗财团、医疗法合规业务协议(链接) 国际新闻 - 大纶律师事务所与孝敏医学基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预防医疗违法行为并加强ESG法律建议(点击此处)
法律时报
2025-05-19
[손배] "아홉살 초등생이 친구에게 돌 던져 상처 입혀…부모도 배상책임"
[损赔]“九岁小学生向朋友扔石头致伤……家长也负赔偿责任”
[釜山东部支援] 否认“不负责任”的说法 小学生A(9)在釜山海云台区一所小学的操场上向朋友B投掷石块,造成左眼垂直下方1厘米、左脸颊2厘米、鼻子下方1厘米的伤口。据此,B及其父母对A及其父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釜山广域市海云台教育厅学校暴力对策审查委员会认定A某的行为构成校园暴力后,釜山广域市海云台教育厅长向受害学生A某书面致歉。釜山地方法院东院法官金柱英4月9日裁定,A某及其父母均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被告应联合向原告支付2200万韩元”(2024加丹103511)。被告辩称,“案发时A年仅9岁,无责任能力”。但金法官并不认可,他说:“责任能力一般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心理能力。在本案中,目击施暴事件的学生表示,‘施暴后,A某哭了,说他感觉自己要陷入校园暴力’,所以很难说A某没有责任能力。”金法官还谈到了 A 的父母。 “即使未成年人具有责任能力,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与监护责任人违反职责有因果关系,则监护责任人应当作为一般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见最高法院判决93da60588,1994年8月23日等)”,以及“在价格法实施时,A与被告共同生活,并接受其监护权”。保护和监督以及被告人“可以说,他们有义务对未成年人A进行教育和监督,提供日常指导和建议,防止其做出危害他人的行为。但被告疏忽了上述指导、监督职责,判断其这种疏忽是造成价格行为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告作为一般侵权人,依据民法第七百五十条、第七百六十条的规定,对原告所受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由大纶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新星律师事务所代理。法制时报记者 Kim Deok-seong (dsconf@legaltimes.co.kr)[查看全文] 【爷爷】“9岁小学生向朋友扔石头,把他打伤了……家长也要负责赔偿”(转链接)
税务金融报等2处
2025-05-19
대륜 관세·국제통상그룹, 국제관세무역자문센터와 글로벌 진출 업무협약
大纶海关与国际贸易集团、国际海关与贸易咨询中心及全球拓展业务协议
大纶海关与国际贸易集团律师事务所19日宣布,13日在首尔总部分所与中小企业国际海关与贸易咨询中心合作社(以下简称ICTC)签署了业务协议。出席当天签字仪式的有大纶首席执行官金国日、海关与国际贸易集团海关专家明在浩、ICTC主席金石五、经理金振英以及委员朴正浩、李钟仁。 ICTC是由报关行、税务师和商人组成的合作社,是支持中小企业进入全球市场的专业组织。通过在美国、中国、欧洲等15个海外地区设有代表处,我们提供从出口市场研究到贸易、清关、营销等一站式综合咨询服务,并运营出口食品FDA注册认证、应对美国互惠关税的税务科技服务等差异化项目。通过这份谅解备忘录,大纶计划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以下方面的建议: ▲外汇交易法和海关相关风险咨询 ▲FDA注册和HS编码纠纷等贸易法律咨询 ▲构建应对复杂税务、会计和法律问题的系统。 大纶即将在美国纽约和日本东京设立海外办事处,为希望拓展当地市场的企业提供实用建议。 ICTC主席Kim Seok-oh表示:“我们期望通过将大纶的能力和全球标准与ICTC的贸易专业知识相结合,我们将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实用的现场服务。” 大纶首席执行官Kim Kook-il表示:“我希望两个具有卓越能力的组织之间的合作能够为国内中小企业的全球扩张和增强竞争力做出实际贡献。”[查看全文] 税务与金融报 - 大纶海关与国际贸易集团、国际海关与贸易咨询中心以及全球扩张业务协议(快捷方式) 世正日报 - 律师事务所大纶海关与国际贸易集团与国际海关与贸易咨询中心签署谅解备忘录(点击此处)
药房报纸
2025-05-19
[기고 하] 제약 실무자 위한 '디지털의료제품법' 해설-개정법 체계 중심으로
[投稿 下] 为制药从业者解读《数字医疗产品法》——以修订法体系为中心
大纶李日亨律师 “特殊的法律性质...建立与现有医疗器械法不同的独立体系” 营业许可、临床试验、性能评估、广告监管、实际使用评估和成分导向许可等独特的规定。在上一篇文章中,撰稿人着眼于数字医疗设备市场的增长,并解释了颁布“数字医疗产品法”的必要性以及立法的目的。尤其强调了数字医疗技术难以纳入现有医疗器械法律体系的特点,建立独立的监管体系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制定的《数字医疗产品法》拥有与现行法律不同的自己的法律体系。下面,我们重点介绍《数字医疗产品法》的整体框架和法律体系。一、现行旧法律体系与《数字医疗产品法》的关系《数字医疗产品法》(以下简称《法案》)将现行法律体系下分类为医疗器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药品和工业产品的产品重新分类定义为数字医疗器械、数字融合药品和数字医疗/健康支持器械。例如,在该法案颁布之前,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诊断软件根据《医疗器械法》作为医疗器械进行监管,数字融合药品根据《药事法》作为药品和/或根据《医疗器械法》作为医疗器械进行监管。然而,根据《数字医疗产品法》,它们都被定义为“数字医疗产品”,特别是分别被定义为“数字医疗设备”和“数字融合药物”。下面,我们将通过比较《医疗器械法》中“医疗器械”的定义规定和《数字医疗产品法》中的定义规定,来详细考察两部法律在概念设定上的差异。从上面的对比表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关键词是“数字技术”(总理令规定的先进技术,如智能信息技术、机器人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也就是说,该法将数字医疗产品定义为应用数字技术的医疗器械、融合药品、医疗保健支持器械。从与现有法律体系《医疗器械法》和《药事法》的关系来看,《数字医疗产品法》作为一种特别法,在满足“数字技术”独特要求的情况下,首先适用该法。另一方面,如果产品不包含“数字技术”,则很容易理解适用现有的医疗器械法、药事法、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或工业产品相关法律。同时,关于数字医疗产品是否属于“数字医疗器械”,您可以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部发布的指南所附的下图轻松判断。 2. 如前所述,该法制定的背景是,“数字技术”具有区别于现有医疗器械的特征,而现有法律体系在有效规制此类新技术方面存在局限性。例如,由于数字医疗器械软件并不以物理形式存在,因此无需适用现行医疗器械法中的“封存”规定。此外,数字医疗产品的特点是,通过组合经过验证的组件来制造成品,其性能可以相对准确地预测。为了反映这些特点,法律规定,在前一种情况下,与“密封”相关的规定不适用,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当成品仅使用经过部件性能评估的经过验证的元件进行设计时,可以简化许可流程。因此,该法旨在拥有与现行法律不同的独立监管体系。与现有监管体系的主要差异概述如下。营业执照管理:引入体现数字技术特征的单独营业执照制度 -数字医疗器械制造和制造或进口数字医疗器械的进口企业的新规定(同法第 8 条和第 12 条) -销售独立数字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殊规定(同法第 27 条) 简化临床试验:引入反映数字技术特征的简化临床试验程序 -需要 IRB 和食品药品安全部长批准的临床试验范围将有所不同预期(总理令)。 - 允许基于数据的临床试验等新型临床试验(同法第9条第5款) 组件性能评估:建立反映数字医疗产品特征的组件性能评估系统,数字医疗产品通常由多个组件组成 - 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可以评估可能影响数字医疗产品功能的组件的性能,例如传感器和人工智能算法 - 如果许可证申请人仅使用已完成性能评估的组件构建成品,他或她将获得利益“简化许可程序”的可能性(同一法案第 40 条第 (1) 至 (3)、(5) 条)。良好管理体系认证的好处——根据《数字医疗产品许可、认证、报告、审查和评价等规定》目前正在讨论,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规定获得良好管理体系认证的制造商可以获得特殊权利。 (具体而言,预计将提交与该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相对应的数据,以代替“产品信息(模型设计、输入/输出数据、开发信息等)”、“实际使用评估计划”和“实际使用评估结果报告”。) 与专业软件相关的新规定 - 就专业软件而言,对“专业用途”标签、销售渠道、广告方式等进行了规定。(条款同一法案第 21 至 23 条)独立型 对于数字医疗设备软件,承认医疗设备法某些条款的例外情况:明确了不必要的规定不适用于独立软件。 - 对于独立的数字医疗器械软件,医疗器械法第13条第2款(医疗器械生产性能报告义务等)、第18条之5(禁止公开销售)、第19条(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形状或结构、测试规格、说明等标准标准);第25条之5(封存)、第29条至第31条(实行跟踪管理、记录的制作和保存、副作用管理的医疗器械)、第31条之2(医疗器械供应情况的报告等)、第31条之5(医疗器械中发现异物的报告等)、第49条(制造许可证的更新等)不适用。 - 考虑到独立数字医疗器械软件的特征,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官认为不适用《医疗器械法》的情况也同样适用(该法第28条)。实际使用评估——与实际使用评估相关,制定了一项重要的例外条款,允许提供数字医疗设备,尽管有《医疗器械法》中与回扣相关的规定。此外,数字医疗器械制造商等还获得了能够在各种审批程序中使用实际使用评估数据的好处。 - 数字医疗器械制造商等可以根据数字医疗器械实际使用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信息评估数字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下简称“实际使用评估”)(该法第15条第1项)。 - 尽管有医疗器械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希望进行实际使用评估的数字医疗器械制造商等可以在总理令规定的范围内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创始人(包括法人代表或董事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接受评估的数字医疗器械,以收集实际使用评估所需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医疗器械制造商等可以向使用该待评估数字医疗器械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提供该待评估数字医疗器械。创建者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可能会被要求使用相关数字医疗设备查看或提供记录副本(该法第 15 条)。 -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官可以将数字医疗器械制造商等提交的实际使用评估数据用于第8条第3款规定的制造许可、制造证明和制造报告,第11条规定的变更许可、变更证明和变更报告,以及第12条第2款规定的进口许可、进口证明和进口申报(同法第15条第3款等)。 3. 概要 由于《数字医疗产品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因此在应用“数字技术”时适用本法。该《数字医疗产品法》体现了数字技术的特点,正在构建一个与现有医疗器械法不同的独立体系。具体来说,它在营业许可、临床试验、性能评估、广告监管、实际使用评估、成分导向审批等方面有独特的规定。同时,正如开头提到的,《数字医疗产品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以至于无法概括本文中的所有内容。在下一个系列中,我们计划深入介绍详细的规定和实用的解释,请医药行业从业者继续关注。我想在此结束本次贡献。[查看全文] [投稿]为药剂从业者解读《数字医疗产品法》——聚焦修订后的法律体系(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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