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04Child Abuse Protection Case (Respondent)
儿童保护案件行为人应对程序
这是因儿童虐待被举报的父母等所经历的程序。会收到“离开住所”“不得接近孩子”“停止父母权利”等临时措施。本页说明之后经过调查和家庭法院审理,到受到保护处分(代替刑罚作出的措施)并履行为止的过程。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报警、应急措施
依据: 《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2条、第61条
接到112报警后,警察和儿童虐待专职公务员出动调查现场。之后,虐待正在进行或有再次发生风险的,隔离行为人,并将被害儿童移交保护设施、医疗机构(第12条)。殴打、威胁采取应急措施的警察、儿童虐待专职公务员,或以诡计、威力妨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第61条第1款)。
下一步: 临时措施通知、遵守说明
接到举报后,警察和负责儿童虐待的公务员会来到家中调查情况。如果虐待持续或可能再次发生,会将您与孩子隔离,并将孩子带往保护设施或医院。殴打、威胁或以强力阻止采取这些措施的警察、公务员的,会受到处罚。
- 所需时间
- 因案件而异(保护处分为1年以内,变更时合计最长2年)
- 费用
- 受到委托医疗机构的临时措施或治疗委托、咨询委托的保护处分的,相关费用由行为人承担。没有支付能力的,可以由国家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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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112报警后,警察和儿童虐待专职公务员会出动调查现场。如果虐待正在进行或有再次发生的风险,会将行为人(被举报的人)与孩子隔离,并将孩子送往保护设施、医疗机构(《儿童虐待处罚法》第12条)。殴打、威胁或以强力妨碍采取应急措施的警察、公务员的,会受到处罚(第61条)。
- 2
紧急情况下,警察会先采取迁出、禁止接近、禁止联系的紧急临时措施(第13条)。接着,根据公诉厅检察官(原检察厅)的请求,由法官决定并通知临时措施(第19条)。临时措施包括迁出、隔离,100m以内禁止接近,禁止联系,限制、停止亲权人或监护人权限,咨询、教育委托,委托医疗机构,留置(关押在设施中的措施)。期限为2个月,可以延长。收到通知后,请立即离开住所,不要联系孩子。违反迁出、禁止接近、禁止联系、限制亲权的,另行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第59条第1款第1项)。
- 3
警察进行犯罪嫌疑人讯问(由警察提问、回答的调查),案件移送(移交检察官)后,公诉厅检察官会审查记录或直接调查(《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辩护人可以一同参与调查。在这一阶段,提交抚养环境改善计划、接受咨询和治疗的记录、悔过书,请求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孩子的陈述会进行录像(《儿童虐待处罚法》第17条第1款)。
- 4
公诉厅检察官考虑案件的性质、动机、结果,与孩子的关系,行为人的品性(品行)和改善可能性,孩子的意愿等,认为保护处分适当的,不提起刑事公诉,而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家庭法院(第26条、第27条第1款)。认为不适当的,提起普通刑事审判,儿童虐待致死、重伤害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加重处罚)(第4条、第5条)。正在进行刑事审判的法院认为保护处分适当的,也可以将案件移交为儿童保护案件(第29条)。
- 5
家庭法院调查官在调查家庭环境、虐待经过、再次虐待的风险时,会与行为人面谈。之后,法官必要时不公开审理,行为人被传唤时必须出庭。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辅佐人一同出庭。孩子一方申请的,可以在审理中将孩子作为证人询问并听取其意见(第44条,准用《家庭暴力处罚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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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决定保护处分(第36条)。从第1号禁止接近、第2号禁止通过电信接近、第3号限制和停止亲权人或监护人权限、第4号社会服务和听讲命令、第5号保护观察、第6号监护委托、第7号治疗委托、第8号咨询委托中决定一项或多项。期限为1年以内(社会服务、听讲各为200小时以内),即使变更,合计也不得超过2年(400小时)(第37条、第40条第3款)。保护处分确定后,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提起公诉(第33条,因不履行处分而被移送的除外)。
- 7
如果难以接受保护处分决定,请自告知日起7日内提起抗告。不仅行为人、法定代理人、辅佐人,检察官也可以提起抗告(第45条第1款)。超过7日,决定即告确定;即使提起抗告,处分的执行也不会停止。
- 8
保护观察所、儿童保护专门机构、咨询机构执行处分,并向法院报告是否认真遵守。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社会服务、咨询等处分的,保护处分会被撤销并移送检察官,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第41条);违反禁止接近等处分的,该行为本身就会受到处罚(第59条)。限制、停止亲权在期限届满后恢复。但是,如果认为仍有再次虐待的风险,检察官或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等可以另行依照民法请求丧失亲权等(《民法》第924条,《儿童福利法》第18条)。
当前步骤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7日第7步 抗告
准备与确认事项
- 违反会受到处罚,因此请确认临时措施通知书的内容(迁出、禁止接近、限制亲权)和期限。
- 违反即构成违规,因此请准备好临时措施期间的住处,并断绝与孩子的联系。
- 准备抚养环境改善计划、接受咨询和治疗的记录、悔过书,作为请求移送的材料。
- 聘请出席调查、审理时陪同的辩护人、辅佐人。
- 记下收到保护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决定是否在7日内提起抗告。
- 在履行处分的同时,确认恢复亲权和监护问题。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在调查前需要律师帮助:打算请求不提起刑事公诉而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时,以及涉及限制、停止亲权问题时。
同时进行丧失亲权请求时也是如此。 这是因为检察官在决定是否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时,会考虑行为人的品行和改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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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步 · 履行、重新移送、恢复亲权
现在要做的事
保护观察所或咨询机构实际执行处分,并向法院报告您是否认真遵守。 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社会服务、听讲、保护观察、咨询等处分的,处分会被撤销。 这样,案件会重新移交检察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违反禁止接近、禁止联系、限制父母权利处分的,该行为本身就会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停止父母权利在期限届满后恢复。
但是,如果认为有再次虐待的风险,可能会另行进行丧失亲权(完全丧失亲权)审判或选任监护人。
- 在履行处分的同时,确认恢复亲权和监护问题。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这是最后一步。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后续步骤没有法定期限。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在调查前需要律师帮助:打算请求不提起刑事公诉而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时,以及涉及限制、停止亲权问题时。
同时进行丧失亲权请求时也是如此。 这是因为检察官在决定是否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时,会考虑行为人的品行和改善可能性等。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收到临时措施通知后,就完全不能见孩子了吗?
- 是的,在禁止接近、禁止联系临时措施期间,不能直接见面或联系。确有必要的联系,只能通过儿童保护专门机构或辩护人进行。如果有必须见孩子的情况,请向法院申请变更临时措施。如果独自前往,会因违反而受到处罚。
- Q受到限制、停止亲权的临时措施后,哪些事不能做?
- 在此期间,不能以父母身份决定孩子的居住地、学校、治疗等事项。由法院指定的人临时担任监护人。即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儿童保护专门机构负责人等或被选任的人。期限届满后,权利恢复。但是,如果有再次虐待的风险,可能会通过被害儿童保护令或依照民法请求丧失亲权等再次受到限制。
- Q为了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需要准备什么?
- 在调查时提交接受咨询、治疗的记录、悔过书、抚养环境改善计划(分开居住、分担抚养、参加教育)。检察官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认为保护处分适当时,才会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会考虑案件的性质、动机、结果,与孩子的关系,行为人的品行和改善可能性。还会考虑原家庭保护(在原来的家庭中抚养)的必要性和孩子一方的意愿。
- Q受到保护处分会留下前科吗?父母资格会怎样?
- 保护处分不是刑罚。保护处分确定后,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提起公诉。记录如何管理,请与律师商量。但是,受到限制、停止亲权或监护人权限的处分的,在此期间不能以父母身份行使决定权。此外,还可能另行进行丧失亲权请求或选任监护人。
- Q对决定不服,该怎么做?
- 自收到决定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家庭法院提交抗告状。不仅行为人、法定代理人、辅佐人,检察官也可以提起抗告。在抗告期间,处分的执行也不会停止,继续进行。
- Q处分期限届满后,亲权会立即恢复吗?
- 原则上会恢复。因为限制、停止亲权的保护处分在期限届满后即失去效力。但是,如果仍有再次虐待的风险,可能会另行依照民法请求丧失、限制亲权。由检察官或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提出请求,儿童保护专门机构等可以要求他们提出请求。因此,应当保留履行处分的记录和改善抚养环境的材料。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收到临时措施通知后仍与孩子见面或联系的,构成违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儿童虐待处罚法》第59条第1款第1项)。联系只能通过辩护人或儿童保护专门机构进行。
- 保护处分确定后,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提起公诉(《儿童虐待处罚法》第33条)。但是,不履行处分的,保护处分会被撤销并移送检察官,此时可能被再次起诉(第41条、第33条但书)。
- 在限制、停止亲权期间,不能以父母身份行使决定权。此外,还可能另行进行丧失亲权请求或选任监护人。
- 临时措施不得超过2个月但可以延长(第19条第4款),保护处分期间不得超过1年,社会服务、听讲命令各不得超过200小时(第37条)。抗告须自收到决定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第45条第3款)。限制、停止亲权的保护处分在期限届满后失去效力,但依照民法请求丧失亲权等可以另行进行(《民法》第924条)。
相关法律
- 《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2条(应急措施)、第13条(紧急临时措施)、第19条(临时措施)、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移送)、第37条(处分期间)、第40条(变更)、第41条(撤销)、第59条(不履行罪)、第36条(保护处分)、第45条(抗告)
- 《民法》(亲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