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从警察调查到审判和刑罚执行,按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特殊审判分类,介绍刑事案件在侦查机关和法院的处理顺序。

从您的情况开始

请先选择您的立场,再点击相符的情况,即可直接打开该程序的对应步骤。


列表

刑事 01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on Case (Victim)

家庭保护审判程序(被害人)

这是遭受配偶或家人暴力的被害人在报案后获得禁止接近等保护的程序。可以在家庭法院审理中陈述意见,使加害人受到保护处分(代替刑罚作出的措施)。

您目前处于哪一步?

选择当前步骤后,该步骤的内容将显示在下方。

  1. 1报警、应急措施
  2. 2要求申请临时措施
  3. 3直接请求被害人保护令
  4. 4配合调查、移送决定
  5. 5调查官调查、在审理中陈述意见
  6. 6保护处分结果通知
  7. 7不履行时报警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当前
STEP 1机关

报警、应急措施

依据: 《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条

拨打112报警后,警察出警制止暴力并将被害人与行为人隔离;被害人同意的,送往咨询所、保护设施;需要紧急治疗的,送往医疗机构(第5条)。请取得受伤照片、诊断书、录音、短信等证据。

下一步: 要求申请临时措施

说明

拨打112报警后,警察会出警制止暴力,并将您与加害人隔离。您愿意的话,会送您去保护设施或医院。请收集瘀青或伤口照片、诊断书、录音、短信等证据。因为请求保护令时需要附上这些证据。

所需时间
因案件而异(保护处分为6个月以内,被害人保护令为1年以内)
费用
请求临时措施、请求被害人保护令的费用,请向受理机关、法院确认(聘请律师的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拨打112报警后,警察会出警制止暴力,并将行为人(加害人)与被害人隔离。被害人愿意的,会将其送往保护设施或医院。在这一阶段,取得受伤照片、诊断书、录音、短信等证据非常重要。因为请求被害人保护令时需要附上这些证据。

  2. 2

    如果担心再次发生暴力,可以要求警察采取紧急临时措施(令其迁出住所、禁止接近、禁止联系)。然后,要求公诉厅检察官(原检察厅)向法院申请迁出(令其离开住所)、100m以内禁止接近、禁止联系等临时措施(《家庭暴力处罚法》第8条第1款)。如果加害人可能违反临时措施再次施暴,还可以要求请求留置(在一定期间内予以关押)(第8条第2款)。迁出、禁止接近、禁止联系不得超过2个月,最多可以延长两次;留置等为1个月以内,可以延长一次(第29条第5款)。作出决定后,也会通知被害人。

  3. 3

    与侦查无关,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管辖被害人居住地、现在地,或行为人行为地、居住地、现在地的家庭法院请求被害人保护令(第55条之2)。可以请求迁出、禁止接近、禁止联系、限制行使亲权(限制父母权利)等。期限为1年以内,可以以2个月为单位延长,合计最长3年(第55条之3)。情况紧急的,同时申请在决定作出前有效的临时保护令(第55条之4)。

  4. 4

    在警察调查中陈述受害经过。此时,信赖关系人(家人等可信赖的人)或律师可以在场。公诉厅检察官会考虑案件的性质、动机、结果以及行为人的品行等,并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可以不提起刑事公诉,而作为家庭保护案件移送(移交案件)家庭法院(第9条第1款、第11条)。检察官认为保护处分不适当的,会提起普通刑事审判。处理结果可以通过申请通知获得(《刑事诉讼法》第259条之2)。

  5. 5

    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官在调查家庭环境和再次发生暴力的风险时,会与被害人面谈。法官必要时可以不公开审理(第32条);被害人申请的,法院必须将被害人作为证人询问,并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第33条第1款、第2款)。为避免与行为人见面,可以申请不公开进行证人询问,法官可以让行为人退庭(第32条第2款、第33条第3款)。

  6. 6

    法官从禁止接近、禁止通过电信接近(禁止通过电话、短信等联系)、限制行使亲权、社会服务和听讲命令(教育)、保护观察、监护委托、治疗委托、咨询委托中决定保护处分(第40条)。期限为6个月以内(社会服务、听讲命令为200小时以内),即使变更一次,合计最长1年(第41条、第45条)。决定内容会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能对保护处分决定提起抗告,但不作任何处分的不处分决定显著不当的,可以在7日内提起抗告(第49条第2款、第3款),也可以另行请求被害人保护令。行为人和检察官可以在7日内对保护处分决定提起抗告。

    当前步骤
  7. 7

    行为人违反保护处分或被害人保护令的,请立即拨打112报警,并告知负责的保护观察所和家庭法院。违反禁止接近等保护处分或被害人保护令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第63条第1款);不遵守咨询、社会服务等处分的,保护处分会被撤销,案件重新移送检察官(第46条)。记录违反的日期、时间和内容,可以在请求延长或追加措施时使用。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该程序没有法定期限。

准备与确认事项

  • 取得用于附在保护令请求中的受伤照片、诊断书、录音、短信等证据。
  • 担心再次发生的,要求警察、检察官申请临时措施。
  • 准备提交给家庭法院的被害人保护令请求书和证据。
  • 调查、审理时申请信赖关系人、律师在场。
  • 在审理中申请证人询问,并整理要陈述的意见(是否希望处罚、希望的保护措施)。
  • 违反保护处分、保护令的,立即报警,并记录日期和内容。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帮助:打算直接请求被害人保护令时,以及与离婚、抚养问题一并进行时。 行为人反复违反临时措施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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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步 · 保护处分结果通知

现在要做的事

法官决定禁止接近、禁止联系、社会服务和教育、保护观察、咨询委托等处分,并通知您。 期限为6个月以内,即使变更一次,合计最长1年。 被害人不能对保护处分决定本身提起抗告。

但是,不处分(不作任何处分的决定)显著不当的,可以在7日内提起抗告。 也可以另行请求被害人保护令。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7步 · 不履行时报警

加害人违反禁止接近或保护令的,请立即拨打112报警,并告知保护观察所和法院。 违反禁止接近、禁止联系等保护处分或保护令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不遵守咨询、社会服务等处分的,处分会被撤销,案件重新移交检察官。 记下违反的日期和内容,可以在请求延长或追加措施时使用。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后续步骤没有法定期限。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帮助:打算直接请求被害人保护令时,以及与离婚、抚养问题一并进行时。 行为人反复违反临时措施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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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被害人保护令向哪里、如何请求?需要费用吗?
向有管辖权的家庭法院提交请求书。即管辖被害人居住地、现在地,或行为人的行为地、居住地、现在地的法院。没有家庭法院的地区,向地方法院提交。是否需要向法院缴纳费用,请向受理法院的民愿室确认。被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不经过警察或检察官直接请求。格式请向受理法院确认,并附上诊断书、照片、录音等证据提交。
Q临时措施和被害人保护令有什么不同?
临时措施是在侦查中由警察、检察官申请并由法院决定的措施。迁出、禁止接近、禁止联系的期限为2个月以内,最多可以延长两次。被害人保护令是与侦查无关,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请求的措施。期限为1年以内,可以以2个月为单位延长,最长可达3年。两种制度可以同时利用。
Q即使不希望处罚,家庭保护案件也会继续进行吗?
是的,会继续进行。即使被害人表明不希望处罚或撤回了告诉,检察官仍可以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在审理中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此时可以就是否希望处罚以及希望的保护措施陈述意见。
Q在审理中必须与加害人见面吗?
不需要。可以申请不公开进行证人询问。法官认为被害人在行为人面前无法充分陈述的,可以让行为人退庭后再让被害人陈述。调查、审理时能否有信赖关系人陪同、能否分开等候场所,请向法院确认。
Q行为人不遵守保护处分或保护令怎么办?
请立即拨打112报警,并告知负责的保护观察所或法院。违反禁止接近等保护处分或被害人保护令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不遵守咨询、社会服务等处分的,保护处分会被撤销,案件重新移送为刑事案件。请记录违反的日期和内容。
Q保护处分太轻的话,被害人可以声明不服吗?
被害人不能对保护处分决定提起抗告。但是,不处分决定(不作任何处分的决定)显著不当的,可以提起抗告。须在收到决定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此外,还可以另行向家庭法院请求被害人保护令。如果再次发生暴力,请立即报警。

需要律师的情形

  • 临时措施、保护令是针对行为人作出的措施。在此期间如果确实需要与行为人联系,请通过警察或律师。
  • 即使被害人表明不希望处罚或撤回了告诉,检察官仍可以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家庭暴力处罚法》第9条第2款)。此时,可以通过保护处分或被害人保护令获得保护。
  • 违反被害人保护令或临时保护令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家庭暴力处罚法》第63条第1款)。
  • 临时措施期间(迁出、禁止接近、禁止联系2个月,可延长两次,第29条第5款)、被害人保护令期间(1年以内,以2个月为单位延长,合计3年,第55条之3)、临时保护令(第55条之4),均以2026.10.2施行的《家庭暴力处罚法》为准。请求被害人保护令的费用请向受理法院确认。

相关法律

  • 《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条(应急措施)、第8条(临时措施)、第9条、第11条(移送)、第29条(临时措施期间)、第40条(保护处分)、第46条(撤销保护处分)、第49条(抗告)、第55条之2、第55条之3(被害人保护令)、第63条(不履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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