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从警察调查到审判和刑罚执行,按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特殊审判分类,介绍刑事案件在侦查机关和法院的处理顺序。

从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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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

刑事 03Settlement & Criminal Mediation (Victim)

和解及刑事调解程序

本页说明当加害人一方联系您提出和解时,被害人需要考虑哪些事项、可以作出哪些选择。在亲告罪和反意思不罚罪中,一旦撤回告诉或表明不希望处罚,就无法撤回。因此,步骤的先后顺序非常重要。

您目前处于哪一步?

选择当前步骤后,该步骤的内容将显示在下方。

  1. 1收到和解提议
  2. 2审查判断标准
  3. 3撰写和解书、不希望处罚声明书
  4. 4移交刑事调解
  5. 5参加调解日期
  6. 6刑事提存
  7. 7确认收到和解金、应对未支付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当前
STEP 1对方

收到和解提议

加害人一方(本人、辩护人)通过调查机关或律师提出和解。被害人没有回应的义务,也没有告知联系方式的义务。

下一步: 审查判断标准

说明

加害人或其律师会通过警察、检察官或您的律师联系,表示“想要和解”。您不必一定回应,也不必告诉对方您的电话号码。是否和解由被害人决定。

所需时间
因案件和协商情况而异
费用
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在和解或刑事调解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如咨询律师,律师费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加害人一方(本人或辩护人)会通过调查机关或律师提出和解。被害人没有回应的义务,也没有告知联系方式的义务。如果加害人直接找上门或反复联系,请告知负责的调查官。

    当前步骤
  2. 2

    首先确认自己的案件属于亲告罪(须有被害人告诉才能处罚的犯罪)或反意思不罚罪(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即不能处罚的犯罪),还是其他犯罪。在亲告罪和反意思不罚罪中,和解会使案件终结;而在其他犯罪中,和解是决定加害人刑罚时酌情考虑的材料。然后,综合考虑损失金额、医疗费、精神损害以及类似案件的和解水平,确定和解条件。

  3. 3

    撰写和解书,写明和解金数额、何时支付(支付时间)、是否不希望处罚、不再提出民事请求的范围以及是否保密。不希望处罚声明书(表示不希望处罚的书面文件)应在实际收到和解金后再写(《刑事诉讼法》第232条)。“对民事、刑事上的一切不提出异议”这类条款,可能作为不提起民事诉讼的约定而有效(大法院98다63988),因此务必确认所放弃的范围。

  4. 4

    公诉厅检察官(原检察厅)将其认为可以弥补损害的案件移交(转交)刑事调解委员会后,您会收到告知调解日期(进行调解的日期)的通知。调解须经被害人同意才能进行。在调解中提交的材料或陈述,须经提交人同意才会向对方出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44条第4款)。

  5. 5

    在调解日期,您在调解委员面前说明损失金额和希望的条件,并与对方见面协调。如果达成协议,会制作调解笔录(记载协议内容的文件),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可以考虑调解结果(《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45条第4款)。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回到原来的侦查程序。

  6. 6

    如果未能和解,加害人可以用案件编号将钱款存放在法院提存所,即进行刑事提存(《提存法》第5条之2)。提存的事实会通过提存所的网络公告等方式告知(《提存法》第5条之2第3款),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94条之6)。此时,您也可以表明不领取的意思。但是,如果通知提存所拒绝受领,加害人就可以取回提存金(《提存法》第9条之2第1款)。

  7. 7

    确认和解金已存入账户后,再提交不希望处罚声明书。这是因为在亲告罪和反意思不罚罪中,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和撤回告诉一经表明就无法撤回(《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款、第3款)。如果加害人不支付约定的和解金,可以依据和解书申请支付令或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尚未提交不希望处罚声明书,就不要提交。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该程序没有法定期限。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是否属于可通过和解终结案件的犯罪(亲告罪、反意思不罚罪)。
  • 整理用于计算损失金额、医疗费、精神损害的材料。
  • 约定不再提出民事请求的条款可能有效。因此,在和解书中明确写明和解金的支付时间和放弃民事请求的范围。
  • 亲告罪、反意思不罚罪中不希望处罚的意思无法撤回,因此应在确认和解金到账后再提交不希望处罚声明书。
  • 加害人一方的联系,请通过律师或调查官接收。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在撰写和解书之前需要律师帮助:难以判断和解金应定为多少时,以及加害人一方施加压力时。

和解书条款可能影响以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时也是如此。 这是因为在亲告罪和反意思不罚罪中,撤回告诉或表明不希望处罚一经作出就无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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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 · 收到和解提议

现在要做的事

加害人或其律师会通过警察、检察官或您的律师联系,表示“想要和解”。 您不必一定回应,也不必告诉对方您的电话号码。 是否和解由被害人决定。

  • 加害人一方的联系,请通过律师或调查官接收。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2步 · 审查判断标准

首先确认自己的案件属于什么罪。 单纯暴行、胁迫等反意思不罚罪(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即不能处罚的犯罪),以及侮辱等亲告罪(须有告诉才处罚的犯罪),可以通过和解使案件终结。

其他犯罪即使和解,处罚仍会继续。 和解是能使案件终结,还是仅在量刑时被酌情考虑,就在这里分出区别。

然后考虑医疗费、精神损害、类似案件的和解金水平。 还要考虑提起民事诉讼所需的时间和费用,再确定和解条件。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后续步骤没有法定期限。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在撰写和解书之前需要律师帮助:难以判断和解金应定为多少时,以及加害人一方施加压力时。

和解书条款可能影响以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时也是如此。 这是因为在亲告罪和反意思不罚罪中,撤回告诉或表明不希望处罚一经作出就无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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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和解金多少才合适?
法律没有规定标准。通常综合考虑医疗费、修理费等实际损失,无法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以及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来确定。
Q不希望处罚声明书应在什么时候之前、向哪里提交?
可以在第1审判决宣告前提交。在警察阶段,提交给负责的调查官;移送(案件移交公诉厅)后,提交给负责的检察官办公室。起诉后,提交给审判庭。写明案件编号、姓名以及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并签名。根据大法院判例,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必须以明确且可信的方式表示。即使交给加害人一方,也要在确认和解金已到账后再交。
Q和解后,加害人就不会受到处罚吗?
因案件而异。暴行、胁迫属于反意思不罚罪,侮辱属于亲告罪(须有告诉才处罚的犯罪)。这类犯罪在和解并表明不希望处罚后,案件即告终结。诈骗、伤害、性暴力等其他犯罪,处罚程序会照常进行。此时,法院在量刑时会将和解作为犯罪后的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Q和解书有固定格式吗?需要公证吗?
和解书中写明双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案件编号、和解金及支付日期。还要写明是否不希望处罚以及放弃民事请求的范围,并由双方签名。是否需要公证,请向律师确认。和解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收取,才能留下收款记录。
Q领取加害人提存的款项,是否就等于不希望处罚?
提存金的领取(领取被提存的款项)与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是法律分别规定的不同程序。因此,即使领取了款项,仍可以向审判庭提出希望处罚的意见。根据大法院判例,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必须以明确且可信的方式表示。如果不打算领取,可以在法院征求意见时表明这一意思。还需要了解:如果正式通知提存所拒绝受领,加害人就可以取回这笔钱。
Q没有律师,自己一个人和解可以吗?
可以自己进行和解。但在和解金数额较大、条款中包含放弃民事请求的内容,或加害人一方有律师的情况下,需要注意。根据大法院判例,约定不提出民事请求的条款可能有效。这样一来,以后可能就无法再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请律师审查会更稳妥。

需要律师的情形

  • 在亲告罪和反意思不罚罪中,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和撤回告诉一经表明就无法撤回(《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款、第3款)。因此,应在实际收到和解金后再提交。
  • 和解书中如有“对民事、刑事上的一切不提出异议”的条款,可能作为不提起民事诉讼的约定(不起诉合意)而有效(大法院98다63988)。因此,以后可能无法再请求损害赔偿。务必确认所放弃的范围。
  • 如果加害人一方直接找上门或反复联系,请告知调查官,并通过律师接收联系。

相关法律

  •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撤回告诉、不希望处罚)、第294条之6(提存时听取被害人意见)
  •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41条至第46条(刑事调解)
  • 《提存法》第5条之2(刑事提存)、第9条之2(提存物取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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