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从警察调查到审判和刑罚执行,按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特殊审判分类,介绍刑事案件在侦查机关和法院的处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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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通知7日 / 异议申请3个月
列表

刑事 02Victim Participation & Protection

被害人参与调查及保护程序

这是以被害人身份提出告诉或举报后,接受警察调查,在获得保护和指引的同时参与到审判为止的方法。审判日程、结果或加害人被拘留、释放等通知,需要申请才能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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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告诉⁠·报警与委托律师
  2. 2被害人陈述调查
  3. 3人身保护措施
  4. 4申请进展通知⁠·不移送通知
  5. 5处分通知⁠·查阅侦查记录
  6. 6公审通知⁠·查阅诉讼记录
  7. 7被害人陈述意见⁠·证人保护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当前
通知7日 / 异议申请3个月
STEP 1当事人

告诉·报警与委托律师

依据: 刑法第307条第1款,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法第70条第1款

提交告诉状或拨打112报警后,以被害人(告诉人)身份参与侦查。性暴力、虐待儿童、跟踪骚扰等案件可以申请选定被害人国选律师,其他案件委托私人律师。

下一步: 被害人陈述调查

说明

提交告诉状或拨打112报警后,就会以“被害人”身份参与侦查。性暴力、虐待儿童、跟踪骚扰等案件,检察官可以选定被害人国选律师(由国家选定的被害人律师)。所以要在调查前申请。

所需时间
因案件内容而异(公审另计)
费用
被害人国选律师的报酬按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标准支付,没有由被害人负担的规定。委托私人律师需要支付费用。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提交告诉状或拨打112报警后,就以被害人(告诉人)身份参与侦查。性暴力、虐待儿童、跟踪骚扰等案件可以申请选定被害人国选律师(由国家负担费用的律师),其他案件自行委托私人律师。

    当前步骤
  2. 2

    侦查官会传唤被害人询问被害经过,并制作陈述笔录。不安或恐惧强烈的,可以申请让信赖关系人(家人、咨询师等)一同进入(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律师也可以一同进入并陈述意见。签名前要阅读笔录,写得不一样的地方要求修改。

  3. 3

    担心遭到报复的,向警察申请人身保护。被害人的生命、身体有遭受危害之虞时,警察应当依职权或根据申请采取人身保护所需的措施(侦查准则第4条之2第2款)。可以获得哪些措施,请向负责的警察确认。

  4. 4

    是否提起公诉、公审日期和地点、审判结果、加害人被拘留或释放等通知,需要申请才能收到(刑事诉讼法第259条之2),所以要提前申请。警察作出不移送决定的,会在7日内通知理由(第245条之6),告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第245条之7)。与加害人的对质调查,可以表明拒绝的意思(第221条第1款)。

  5. 5

    会收到公诉厅检察官(原检察厅)是起诉还是不起诉的结果通知(第258条)。可以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供不起诉理由(第259条),并可以申请查阅、誊写(复印)本人陈述笔录等侦查记录。

  6. 6

    起诉后,根据申请可以收到公审日期和地点、审判结果、被告人被拘留或释放的通知(第259条之2),并可以申请查阅、誊写诉讼记录(第294条之4)。

  7. 7

    被害人可以在法庭上直接陈述关于被害程度和处罚的意见(第294条之2)。作为证人出庭时,会通过不公开审理(第294条之3)、遮挡设施(屏风)、视频转播作证(第165条之2)、信赖关系人同席(第163条之2)受到保护。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通知7日 / 异议申请3个月第4步 申请进展通知·不移送通知

准备与确认事项

  • 陈述笔录可能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所以要整理好被害的日期、地点、次数。
  • 确认是否属于可以申请选定被害人国选律师的对象。
  • 接受调查时申请信赖关系人同席。
  • 担心遭到报复的,申请人身保护。
  • 是否提起公诉、公审日程、拘留释放的通知需要申请才会寄来,所以要申请通知。
  • 对加害人一方的联系不要直接回应,只通过侦查官、律师应对。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从接受调查之前就需要律师帮助:加害人一方联系你或施压要求和解的情况,害怕陈述调查或将作为证人出庭的情况。 要对不移送、不起诉决定提出争辩的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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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 · 告诉·报警与委托律师

现在要做的事

提交告诉状或拨打112报警后,就会以“被害人”身份参与侦查。 性暴力、虐待儿童、跟踪骚扰等案件,检察官可以选定被害人国选律师(由国家选定的被害人律师)。 所以要在调查前申请。

  • 陈述笔录可能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所以要整理好被害的日期、地点、次数。
  • 确认是否属于可以申请选定被害人国选律师的对象。
  • 对加害人一方的联系不要直接回应,只通过侦查官、律师应对。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2步 · 被害人陈述调查

警察会传唤被害人询问发生了什么,并把内容记入陈述笔录(记录陈述的文件)。 不安强烈的,可以申请与信赖关系人(家人、咨询师等)一同进入。

笔录可能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 所以签名前要阅读,写得不一样的地方要求修改。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通知7日 / 异议申请3个月第4步 申请进展通知·不移送通知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6、第245条之7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从接受调查之前就需要律师帮助:加害人一方联系你或施压要求和解的情况,害怕陈述调查或将作为证人出庭的情况。 要对不移送、不起诉决定提出争辩的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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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去接受被害人调查时应该带什么?
带上身份证和按日期、地点、次数整理被害经过的备忘录。照片、诊断书、短信截图、录音等证据的复印件和治疗费收据也要带上。录音文件或手机提交复印件,原件由本人保管。
Q被害人国选律师怎样申请?费用是多少?
法律规定的案件,向警察或公诉厅提交选定申请书后,检察官可以选定被害人国选律师。对象包括性暴力、以儿童·青少年为对象的性犯罪、虐待儿童、跟踪骚扰、虐待残疾人、人口贩卖等。申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报酬按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标准支付,没有由被害人负担的规定。也有检察官必须选定的情况。未满19岁的性暴力被害人或受虐待儿童就属于这种情况。不属于对象的案件,请向大韩法律救助公团询问是否属于法律救助对象。
Q可以不和加害人碰面接受调查吗?
是的,可以。被害人的出席、陈述不是强制性的,所以可以拒绝对质调查。能否把调查日程或地点与加害人分开,请向负责的侦查官提出要求并确认。未满19岁或有残疾的性暴力被害人的调查,会录像保存。
Q可以拿到我的陈述笔录复印件吗?
是的,可以拿到。本人陈述的笔录可以申请查阅、复印。侦查中只能申请本人陈述的部分和本人提交的文件。以不移送、不起诉结束的案件,可以申请查阅、复印记录的全部或一部分。起诉后,向法院申请查阅、誊写(查看并复印记录)诉讼记录。
Q可以知道加害人的姓名和地址吗?
如果有侵害案件相关人个人信息的可能,侦查机关可以不允许查阅、复印记录。要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查阅、誊写诉讼记录。或者向民事法院申请事实查询、委托送交文书(通过法院请求提供资料的程序)进行确认。赔偿命令向刑事审判正在进行的法院申请。
Q咨询或治疗费、生活费支援在哪里获得?
因犯罪死亡或遭受残疾、重伤的,可以申请犯罪被害救助金。申请处为管辖住所地、居住地或犯罪发生地的地区审议会。咨询以及医疗费、生活费、心理治疗的支援,请向犯罪被害人支援机构询问。支援项目和限额请向申请的机构确认。

需要律师的情形

  • 被害人陈述笔录可能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4款),所以要事先整理好日期、地点、次数,记不清楚的部分不要说得太肯定。
  • 是否提起公诉、公审日程、审判结果、拘留、释放等通知需要“申请”才能收到(刑事诉讼法第259条之2),所以要在接受调查时申请通知。
  • 对加害人一方的联系或和解压力不要直接回应,要通过律师或侦查官应对。
  • 人身保护、国选律师、化名笔录的对象犯罪范围和依据条文因各特别法而不同。例如,被害人国选律师的依据有性暴力处罚法第27条、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30条、虐待儿童处罚法第16条、跟踪骚扰处罚法第17条之4、残疾人福利法第59条之15、防止人口贩卖法第16条。所以要向负责的侦查官确认自己的案件是否属于对象。

相关法律

  •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参考人调查·信赖关系人同席)、第245条之6、第245条之7(不移送通知·异议申请)、第258条、第259条、第259条之2(处分·进展通知)、第294条之2至第294条之4(被害人陈述权·不公开·查阅记录)、第163条之2、第165条之2(证人保护)、第260条(裁定申请)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
  • 虐待儿童犯罪处罚等特例法
  • 特定犯罪举报人等保护法
  •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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