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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赠财罪 | 就背信赠财嫌疑作出应对并获缓刑判决的案例

这是为因韩国《刑法》规定的背信赠财罪被起诉的委托人进行辩护、成功避免实刑的案例。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协助,就背信赠财嫌疑展开应对,最终获得缓刑判决的案例。

1. 背信赠财罪 | 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背信赠财罪 业务上侵占成立应对

这是因涉嫌背信赠财罪而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刑事专业律师详细掌握了委托人背信赠财罪嫌疑相关案件的经过,着手进行案件应对。

法律定义

韩国《刑法》规定的背信赠财罪,是指‘向处理他人事务者’就其业务进行不正当请托,并提供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或向第三人提供该利益而成立的犯罪。

背信赠财罪依据《刑法》第357条,处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刑。

通过2016年《刑法》修订,提供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相对方并不限于处理他人事务者,与其无关的第三人也可能成立嫌疑。

背信受财罪,是指‘处理他人事务者’就其任务收受不正当请托并取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犯罪。

背信赠财罪与背信受财罪,与🔗侵占罪/背信罪一样处于必要共犯关系。

因为背信受财罪的成立需要有某人的请托(背信赠财行为),而其嫌疑的成立又需要存在接受该请托的背信受财行为,所以两者彼此强化了对方的成立要件。

背信赠财相关判例

与背信受财罪一样,背信赠财罪通常处于必要共犯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受财者与赠财者必须一同受罚。对赠财者而言属于正当业务的请托,对受财者而言也可能成为不正当请托。(韩国最高法院1991.1.15.宣判90도2257判决)


背信赠财通常处于必要共犯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受财者与赠财者必须一同受罚;对赠财者而言属于正当业务的请托,对受财者而言也可能成为不正当请托。(韩国最高法院2011.10.27.宣判2010도7624判决)

🔗查看韩国最高法院关于背信罪处罚的判决(点击)

2. 背信赠财罪 | 为嫌疑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为背信赠财罪嫌疑委托人的处罚防御着手提供协助。

主张不存在客观证据

担任委托人辩护的刑事辩护律师强调,背信赠财罪嫌疑并不存在客观证据。

目前委托人的公诉事实,除了一同被起诉的被告人A的陈述之外别无其他。

在刑事审判中,认定犯罪事实必须使法官形成没有合理怀疑余地的确信。

委托人的刑事辩护律师主张并不存在能够就该嫌疑形成确信程度的证据,并强调即便存在可疑有罪的情形,也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委托人)的判断。

指出被告人A陈述的可信度

刑事辩护律师指出了被告人A陈述的可信度问题。

此外,被告人A主张称其听说‘委托人正准备推荐自己的好友担任该案件中空缺的总务职务’,但委托人对该案件总务职务空缺一事也完全不知情。

因为委托人并非在该案件总务职务所在的办事处工作,而是从事现场职务,并非与之直接相关的岗位。

而且委托人几乎不会与办公室职员碰面。

刑事辩护律师强调,委托人去该办公室的次数一年最多也就三次,对于这样毫无关联的职务,根本没有理由进行请托。

3. 背信赠财罪 | 嫌疑委托人成功避免实刑

因背信赠财罪嫌疑请求帮助的委托人获得缓刑判决,成功避免了实刑。

如此,根据初期如何应对,案件的走向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因为在警察及检察调查阶段的陈述,会对嫌疑是否成立产生重大影响。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应对

就背信赠财罪而言,重要的是证明该行为属于单纯失误或依照惯例的行为,或强调金钱交易的正当性,从而以无嫌疑或轻微处罚结案。

大倫律師事務所从咨询阶段起便由专业律师亲自审查案件,通过迅速应对专注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如果因背信赠财嫌疑而处于需要应对的情况,请通过🔗法律咨询预约确认符合当前情况的应对策略。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律所大倫(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标准)通过多领域法律专家的系统性策略,协助解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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