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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许可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许可召集许可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 股东大会召集许可决定案例

将案件委托给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的委托人,是一家以制造业为基础的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一方,需要就以解任代表董事等为议案的股东大会取得召集许可决定。

1.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 大股东与经营层之间的矛盾

与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咨询的委托人一方,是一家以制造业为基础的中坚企业的大股东。本案例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代理大股东取得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许可的案例。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股东与经营层之间的矛盾频繁发生。

尤其在代表董事经营松散、公司资金不透明挪用等情形持续存在时,股东直接发声、要求经营正常化的程序在所难免。

在这种情况下,召集股东大会成为核心的控制手段,但如果董事会拒绝或拖延,则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程序。

就股东大会召集许可提供咨询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与法律依据

韩国《商法》第366条赋予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但如果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推进程序,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召集许可,自行主持股东大会。


问题在于,董事会往往以形式上的理由回避召集,或者代表董事以诉讼为盾拖延时间的情形很多。

因此,为获得法院的许可,仅满足表面的形式要件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为何要召开股东大会、为公司利益的必要性是否客观存在。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的作用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2.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 大股东一方的召集要求与公司的拒绝

本案的委托人是一家中坚企业D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

由于委托人持有的股份大大超过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法定要件,因此其请求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十分明确。

委托人正式请求董事会召开以解任代表董事和选任新任董事为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但公司一方对此加以拖延或回避。

尤其对第一份内容证明邮件甚至没有任何回应,再次送达的内容证明也因拒收而被退回。实际上是回避了召集义务。

代表董事一方的反驳逻辑

此外,法律程序启动后,代表董事一方提出了两项主张。


第一,主张申请股东并非实际所有人,而只是接受名义信托的人,因此不能行使股东权。


第二,其逻辑是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属于妨碍经营、向代表董事施压的权利滥用。

这两项主张是在股东大会召集许可案件中经常提出的抗辩,可能对实际的法院判断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如何反驳这些主张,将左右案件的成败。

3.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 证明代表董事经营懈怠的策略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证明代表层经营懈怠的策略

本案中,企业法律顾问律师集中力量证明代表董事的经营行为给公司带来了重大风险。

因为仅凭委托人一方满足持股要件,作为取得股东大会召集许可的依据尚显薄弱,所以必须以客观材料表明召集股东大会对公司存续而言是必要的。

具体而言,收集了如下证据。

这些行为超出了股东在经营上的判断范畴,是威胁公司自身存续的因素。

因此,强调临时股东大会并非牵制或向代表董事施压的手段,而是使公司恢复正常运营所不可避免的措施。

法院的审理与应对逻辑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对代表董事一方的名义信托及权利滥用主张,分别作出如下反驳。

  • 反驳名义信托主张:提出韩国最高法院判例(2015다248342),即在股东名册上正式记载的人,除有特殊情形外,可以行使股东权
  • 反驳权利滥用主张:少数股东的召集请求权是为保障公司健全运营而设立的制度,要被认定为权利滥用,须是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明显有害的情形,而本案的目的反而在于防止公司破产,对此加以突出强调

4.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 股东大会召集许可及本案的意义

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请求,许可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选任申请人为大会主席。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和代表董事的行为,认定召集股东大会的必要性成立,法院由此作出了结论。

凭借该决定,委托人得以合法召开股东大会,此后能够推进解任董事及选任新经营层的程序。

股东大会召集许可程序是决定公司今后治理结构与经营正常化方向的重大分水岭。

在存在代表董事违法行为或专断的情况下,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少数股东,都必须迅速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才能保全企业价值。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提供的咨询不仅限于程序指引和文件提交,还包括事实关系调查、证据取得、法理逻辑构建,乃至事后经营权稳定化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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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法》修订后的股东大会电子通知规定

获得法院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许可后,合法的召集通知与公告同样成为核心争点。

根据2025年7月修订的韩国《商法》,如今上市公司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召开电子股东大会。

出席电子股东大会的股东被视为亲自到召集地出席,即使身处远程地点也能够行使表决权并参与股东大会。

尤其是大型上市公司,必须以与线下股东大会并行的形式,强制召开电子股东大会。

该条款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关于电子通知方式,上市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通过电子文件或互联网公告,以电子手段进行召集通知或公告。

对于主要议案,以向各股东直接通知为原则,而对于小额股东,可以在部分例外情况下以电子公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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