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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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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 | 韩国最高法院对违反《补助金法》的中小企业代表作出的判断

作为进行企业诉讼的中小企业代表理事,被告人因涉嫌为从未从事过实习工作的人员申请并领取实习活动费而被起诉。

CONTENTS
  • 1. 进行企业诉讼的中小企业的经过
    • - 企业诉讼,原审的判断如何?
  • 2. 企业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
  • 3. 企业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进行企业诉讼的中小企业的经过

进行企业诉讼的被告人,当时请求韩国最高法院就违反《补助金法》一事作出判断。

经营中小企业的被告人,其案件情况如下。

被告人经营的A中小企业参与了由中小企业厅主管的创业实习制事业。

然而,检方以委托人虚假登记实际并未从事实习工作的人员、随后申请并领取创业实习制支援金为由提起了公诉。

企业诉讼,原审的判断如何?

原审认为中小企业代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反《补助金法》,维持了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的裁判。

原审认为,本案实习活动费是国家为向中小企业创业促进事业提供财政上的援助而交付的款项,因而属于《补助金管理法》所规定的补助金。

对此,被告人主张该款项并非补助金,而属于出资金,并提起了上告(向最高法院上诉)。

2. 企业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

在企业诉讼中,最高法院未采纳原审的判断,作出了撤销该判决的决定。

最高法院指出,创业实习制支援金有可能并非补助金,而属于出资金。

根据《补助金法》第2条,补助金被规定为“国家为促成或向国家以外的主体所实施的事务或事业提供财政上的援助而交付的补助金”。

另一方面,《国家财政法》将出资金规定为“为实施国家研究开发事业、运营履行公共目的的机构等特定目的,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向相关机构出资”。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国家在支援特定事业时并未将其列为出资金而予以执行,则该资金不属于《补助金法》所指的补助金。

中小企业厅将创业实习制事业的预算列为出资金予以执行。

在预算说明资料中也明确记载为出资金,相关运营指针同样将该资金规定为政府支援金。

最高法院认为,该事业中支付的实习活动费是以出资金为财源而支付的。

3. 企业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就上述企业诉讼案件而言,补助金与出资金的区分、预算项目的规定成为了争议焦点。

该中小企业厅事业预算被编定为出资金这一点是核心争议,并成为决定是否适用《补助金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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