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坠落事故致需治疗12周的重伤……安全管理者无罪的理由是?
2024-10-04

现场安全经理被指控职业疏忽
水原地方法院城南分院法官全在贤“没有证据表明被告违反了工作中的注意义务”。
一名安全经理被指控在建筑工地疏忽安全管理,导致一名工人受伤 12 周,因此决定无罪释放。
8月28日,水原地方法院城南分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全在贤对因职业过失罪被起诉的安全管理员A某宣判“被告人无罪”。
A先生于2020年在独栋住宅建筑工地担任现场安全经理。当时,在A先生负责的工地做日工的B先生在给三楼天花板粘贴石膏板时,失足坠落到1.5米以下的地板上。在这次事故中,B先生受了重伤,包括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需要治疗84天。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安全经理A先生是否在现场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方判定事故责任在于未尽注意义务的A先生,并对其提起公诉。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有所不同。
审理该案的水原地方法院城南分院法官全在贤表示,“仅凭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很难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违反工作注意义务,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并裁定“由于起诉书是没有犯罪证据的案件,因此被告无罪”。
全在贤法官特别表示,“根据辩护律师提交的现场其他建筑物的照片以及B先生同事的陈述,可以说,在本案中,在事故发生之前,被告在整个楼层安装了木制脚手架,履行了防止跌倒的注意义务”。 “我能看到,”他判断道。
他说,“最终,有可能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所做的工作不是命令或安排的工作,并且不能排除事故以被告难以预测的方式发生的可能性。”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罗昌洙律师表示:“本案是在事发一年零六个月后提出的,相关信息的获取存在很多困难。我们通过艰难地获取当时工作的同事的陈述和现场照片,强调安全措施做得很好。”
罗昌洙律师也解释说:“基于这些要点,法院似乎也判定被告的疏忽注意义务与事故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并宣布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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