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它作为投资给了你,但请归还你借的钱。”法院说,“原告必须证明贷款的事实。”
2024-11-26

原告声称:“转移的4000万韩元是贷款,收到的回报是利息。”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法官金英洙表示,“没有贷款证明等证明,不定期、不定期的支付就是利润。”
判决认为,熟人汇出的款项如果没有借条等证明贷款事实的文件且具有投资性质,则不能视为贷款。
10月17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71庭金英洙法官在60多岁的A先生向其熟人B提起的租金索赔诉讼中,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
2023年9月,A先生收到了他一直认识的B先生的投资建议。 B先生说服A先生,他的熟人C先生有一个很好的投资案例。接受要约的A先生将4000万韩元转给了B先生,当天B先生又将这笔款项转给了C先生。此后,A先生曾3次从C先生那里收到约150万韩元的款项。
当C先生因盈利能力恶化而未能付款时,问题就开始出现了。据此,A先生对B先生提起贷款索赔诉讼,声称借给投资的B先生4000万韩元,B先生有偿还义务。
在本次庭审中,A先生强调,他是直接将款项汇入B先生的账户,并辩称C先生提供的150万韩元只是作为贷款利息收到的投资收益的一部分。
然而,B先生的立场却不同。 B先生反驳说,这4000万韩元应该被视为“投资”而不是贷款。他声称没有借据等证明贷款的文件,而且这150万韩元是为了换取投资利润而收到的钱,而不是贷款利息。
审理此案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法官金英洙做出了原告败诉、B 先生胜诉的判决。
金英洙法官指出,判决理由如下:“没有准备借据等文件来确认返还本金或利息协议的存在,原告没有具体主张协议中有关利率或利息金额的内容,以及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钱后立即将全部金额转给C先生。”
金英洙法官继续说道:“原告还从C先生那里收到了150万韩元”,并裁定:“考虑到收到的金额并不固定,收到的时间也不固定,因此很难将其视为利息。”
此次诉讼中,被告B的代理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纶裴俊模律师解释说:“如果你想声称自己借了钱,你也必须证明这一事实。A先生原本声称没有确定返还本金的日期,但后来改变了说法,称一年后将与利润一起收回。”他补充说,“综合所有这些事实,法院似乎并未认定这是一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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