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管理这栋大楼的房东的孩子可以被视为代理人。”
2024-12-02

租客和房东的子女要求续签合同
业主声称“没有联系我”
法院表示,“孩子代表孩子管理该大楼。考虑到他是实际管理人,因此判断为向房东发出通知。”
法院裁定,如果另一个人实际上代表业主管理该建筑物,则他或她可以被视为业主的代理人。
据法律界2日报道,大邱地方法院浦项分院在10月24日建筑物业主A向商业租户B提起的建筑物交付诉讼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A先生与B先生于2021年5月签订合同,定金2000万韩元,月租金110万韩元,管理费5万韩元。
随着合同到期日的临近,管理该大楼的A先生的女儿向B先生提出增加月租金和管理费以及缩短合同期限作为续约的条件。
B先生表示拒绝。
接下来,A先生的女儿收到一条短信,表示他将行使“要求续约的权利”,在与之前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将合同延长两年。
但A先生对此表示无法接受,并提起诉讼要求交付该大楼。
根据商业租赁法,若要行使续签权,必须在合同期满前至少1个月通知业主,但B先生并未遵守。
同时,A先生强调,他不能接受B先生发给女儿的关于行使索赔权的短信。
B先生回应称,A先生的女儿一直自称是业主的代理人。
他还补充说,A先生女儿名下的号码写在房屋租赁协议的房东电话号码部分。
他随后强调,由于短信是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发送的,因此合同应该考虑续签。
法院做出了 B 先生胜诉的裁决。
法院裁定:“合同期内,A先生的女儿代表出租人询问房屋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需要续签合同。她负责房屋的实际管理,包括收取管理费、通知电梯检查等。她还声称自己拥有出租人的权力。”
同时,他解释说,“合同上唯一写的房东号码是A先生女儿的名字”,“B先生一个月前通知A先生女儿,可以视为通知房东。”
随后确定“该合同因续签请求而继续有效,不会到期”。
B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表示,“即使没有直接说明代理人的权限,如果按照社会惯例认可或容忍使用可以判断为代理人的名字,则可以认为这种权限是授予的”,“我们还管理了整个租赁合同关系,包括代表业主A先生开具税务发票。”
他补充说:“考虑到这些情况,A先生的女儿似乎已被认可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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