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公司俱乐部比赛中受伤...法院称应视为工伤事故
2025-01-02

法院裁定,如果工人在参加公司管理和监督下的内部俱乐部活动时受伤,应视为职业事故。
上月28日,首尔行政法院第11行政审判庭法官金柱完在工人A向韩国劳动补偿福利院提起的诉讼中做出了原告胜诉的裁决,取消了医疗不予批准的决定。
A先生去年4月参加公司五人制足球俱乐部举办的体育比赛时手腕骨折,向韩国劳动者福利院申请了医疗补助。
公司决定不批准医疗。考虑到俱乐部的会员资格和活动都是员工自愿参加的,公司并没有强迫员工参加活动,原因是这不能视为工作绩效的一部分。 A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根据劳灾保险法施行令第30条第4项之规定,因劳工管理或事业运作,符合社会规范而有必要参加活动,且雇主认为其为正常或惯例而发生的事故,定义为职业事故。
A先生在诉讼中声称,“涉案俱乐部是为了加强高管与员工之间的联系而成立的组织,公司也出于劳动管理的目的鼓励俱乐部活动。”
还提到公司对俱乐部进行专门管理和监督。 A先生强调,“俱乐部官方每月都会准备并上报活动报告,公司也会根据会员的出席情况发放补贴。”
法院做出了有利于A先生的裁决,称韩国劳动者补偿福利院不同意医疗的决定应被取消。金法官解释说:“除非有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设立的内部俱乐部的正式活动或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在企业主的控制或管理之下,这是合理的假设。”
此外,他补充道,“由于本案的比赛是由公司管理和监督的俱乐部的例行会议,即使没有强制参加比赛,也应该被认为是在雇主的控制之下。”
A先生的代理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纶方仁泰律师表示:“大法院有先例,即使在参加不属于工作规定的公司外活动时发生事故,但如果整个活动过程都在雇主的控制之下,则属于职业事故。”
他说,“在这起诉讼中,每个俱乐部都是通过公司网站进行宣传的,去年甚至还进行了投票,选出最好的俱乐部。”他补充说:“看来法院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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