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务约定与施行合同“无关”为由拒绝返还设计费…法院“不认定独立约定”
2025-01-03

签订商务合同后,我们汇出设计费并更改主合同细节……要求退货:“设计费是单独的合同”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汇款是为了按照最初约定签订执行合同......不正当得利必须退还”
裁定新房建设工程口头合同后缴纳的设计费,未签订实施合同的,须予以退还。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006庭法官Geon-ho Choi最近在租赁经营者A对其熟人B提起的杂项(财务)索赔诉讼中做出了对原告有利的裁决。
两人决定于2021年7月共同建设新大楼,并签署了联合业务协议。在此过程中,B先生保证了4.5亿韩元的利润,并赠送了3500万韩元的设计费。 A先生接受了这一点,首先转出了3000万韩元。
然而,两个月后A先生收到的最终合同内容却有所不同。由于增加了以前不存在的佣金以及改变了部分建筑成本,计算出的利润约为2亿韩元,比最初提出的数额要少。
因此,A先生通知B先生,他不会继续进行新的建筑项目。随后,他要求归还之前转账的3000万韩元。
但B先生以业务合同和最终实施合同是独立事项为由,拒绝返还。 B先生强调,他只是按照之前的合同收取了设计费,没有义务退还这笔钱。
审理本案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法官崔建浩做出了有利于原告A的裁决。
崔建浩法官表示:“原告认为会签订保证4.5亿韩元利润的合同,并在最终合同签订之前提前汇款”,并裁定:“最终合同和商业合同不能被视为分开和独立的事项。”
崔法官接着裁定,“由于最终合同尚未签订,被告没有理由收到3000万韩元的付款”,“原告有返还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A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李基恩律师表示:“无正当理由取得他人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属于不当得利。”他补充道,“本案中,随着两人合同谈判内容发生变化,可见A先生支付设计费的法律理由已经消失。”
记者孙东旭 (twson@lawleader.co.kr)
[查看全文]
拒绝返还设计费,称商业协议/执行合同“无关”...法院“不同意独立协议”(go)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若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扰,请到最近的办公室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