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钱就转让所有权,太可惜了”……买家赢回土地出让金
2025-02-10

延迟转让所有权且不遵守特殊规定
销售合同解除后未付款
原告:“除了销售价格之外,还有延误利息等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出卖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未履行产权转让登记义务的,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还要赔偿损失。
春川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10日宣布,在土地买家A向卖家B提起的返还销售价款诉讼中,做出了原告胜诉的裁决。
A先生要求支付5000万韩元的销售价格和延期利息,法院全部接受。
此前,A先生于2019年8月经熟人B先生推荐购买土地。
B先生在江原道拥有一些土地,他提出以5000万韩元的价格将其中500坪的土地出售给A先生。
随后,双方签订了包含特殊条款的合同,A先生支付了余款并完成了合同。
然而,合同敲定后,B先生却拖延了好几年才办理过户登记。
此外,如果无法履行待售土地,则必须将出售对象更改为附近的另一块土地,这一特殊条件也没有得到遵守。
据此,A先生于去年4月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
但B先生并没有按照要求,A先生最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销售价款。
A先生声称:“由于B先生未能履行原合同条款,我们遭受了很长一段时间的痛苦。我们试图通过发送各种内容证明来解决合同问题,但即使这样也未能成功,因为B先生不遵守。”
法院裁定B先生应支付销售价款和延误赔偿金。
法院裁定,“被告有义务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很难说被告有不履行的正当理由”。
A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申东勋律师指出,“在主诉讼之前,我们通过内容证明发出了合同履行和解除通知,但B先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并补充道,“即使到了付款期限,他也没有偿还债务,最终导致了这起诉讼。”
他解释说:“在证明A先生因B先生的非法行为而受到损害后,我们获得了5000万韩元的本金赔偿、迟延赔偿金和诉讼费用。”
记者 高英敏 (youngman@ikbc.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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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钱后转让所有权是浪费钱”...买家“赢得”返还土地售价的诉讼(快捷方式)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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