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合伙关系清算纠纷……“因经营赤字超额使用出资款则无返还义务”
2025-02-21

原告要求返还2.4亿韩元的投资及和解金额
法院:“根据商业法,当所有投资因业务费用而减少时,没有义务归还匿名协会。”
因经营亏损、因经营亏损动用全部资金、未能结算利润等原因导致合伙合同清算的,裁定无需返还投资及结算金额。
据确认,去年12月,水原地方法院安山分院民事第八课法官柳智美在特许经营合伙协议当事人A向合伙人B提起的要求返还投资资金的诉讼中,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A先生等人于2022年3月左右与B先生签署了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共同收购了位于京畿道城南市的一家购物中心。
在合伙协议中,A先生等人同意不参与管理,仅支持商场采购费用、室内建设费用、特许经营费等各项资金,而B先生则同意负责业务的整体管理。
关于利润分配,B先生同意将销售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然后支付给A先生等人。然而,与创业初期不同的是,随着利率上升,B 先生无法支付他之前提供的利润。
损害发生后,A先生等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资金,声称商业伙伴B先生应返还约2.4亿韩元,包括其支持的全部投资金额、未付利润、利息等。
在本次庭审中,被告B先生为自己的生意进行了辩护,他说:“随着贷款利率的提高,仅靠商业运营的利润已经无法支付利息。由于赤字持续存在,我试图通过商业贷款和投资个人开支来弥补损失。”
审理本案的水原地方法院安山分院法官柳智美裁定:“B先生认识到经营赤字的特殊情况,因此没有返还投资的义务。”
柳智美法官裁定:“被告将超过原告各自投资金额的大量资金存入本案的商业运营账户并用于支出,但似乎无法避免营业赤字”,并裁定:“因此,不能说被告有投资金额需要退还给原告。”
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有限公司)大纶李在亨律师解释说:“应该看到,没有和解费。”
记者孙东旭 (twson@lawleader.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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