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了一项临时禁令,要求移除“阻碍车辆行驶”的桩,称“由于桩损坏,可以通行”
2025-02-26

在唯一通道上安装木桩,“侵犯通行自由权”与“保护围栏、鼓励安全驾驶的目的”
水原地方法院平泽支援“同意使用具有保证的效果,不会妨碍人或一般车辆的通行。”
曾经有一个案例,工厂主向附近的土地所有者提出临时禁令禁止交通阻塞的请求,法院没有接受该请求,声称在通往公共道路的唯一道路上安装了桩,导致车辆无法行驶。
经确认,去年12月18日,水原地方法院平泽分院民事一庭(审判长赵正雄、郑煐民、金润镇)决定驳回工厂主A向土地所有者B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
在这起诉讼中,A先生称,“B先生在通往其工厂的唯一道路上设置了木桩,阻碍了车辆通行”,并强调,“B先生在拥有该道路之前就已使用该道路近20年,并获得了使用该通道的许可,但该木桩侵犯了他的通行自由权。”
对此,B先生反驳道,“路边的围栏经常因为车辆驶往A先生工厂而被损坏,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只是安装了一根杆子,以鼓励车辆安全行驶。”
此外,他还请求驳回索赔,称“如果降低速度并调整转弯半径,就可以毫无问题地通过通道”。
审理本案的水原地方法院平泽分院做出了 B 先生胜诉的裁决。
法院裁定,“通道内设置的木桩可能会给债权人驾驶的车辆通行带来不便”,但“不妨碍人员或一般车辆通行”。
随后,他驳回了A先生的主张,称“虽然我们得到了前任所有者的使用许可,但这并不能得到现任所有者即债务人的批准。”
在本次审判中,B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朴亨健律师表示:“要认定交通妨碍禁令,必须存在债权人的行为妨碍债务人的日常生活等侵犯债务人的通行自由的情况。”他补充道:“先生。
记者孙东旭 (twson@lawleader.co.kr)
[查看全文]
法院驳回临时禁令申请,要求移除“妨碍车辆运行”的桩,称“由于桩损坏,允许通行”(链接)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若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扰,请到最近的办公室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