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驳回”“非法解雇”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025-06-04

当我提出审计时,我被通知解雇我的银行经理职务……要求支付精神赔偿和赡养费
法院表示,“自治委员会内部发生了冲突……通知解职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措施。”
即使通过行政诉讼认定注销银行账户无效,法院也裁定在不存在违法成分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月29日,春川地方法院江陵分院民政第一庭在70多岁的男子A先生针对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B先生提起的损害赔偿上诉审判中,判决原告败诉。
担任银行经理的A先生向行政福利中心要求对2021年居民自治委员会活动的部分参加人员进行审计,理由是当时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随后,时任中心主任的B先生以A先生妨碍居民和谐为由,解除了A先生的银行经理职务。
据此,A先生向市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银行账户通知书无效,并获得胜诉。随后,A先生以因解雇通知而遭受精神困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B先生等人支付3000万韩元的赡养费。
B先生等人反驳称,解雇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成分。经审计,A先生的说法不属实。尽管如此,他声称,由于A先生不道歉,当地舆论恶化,因此做出解雇决定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一审驳回A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表示,“原告提出的事项真相不明,导致居民自治委员会内外发生矛盾和集体投诉。因此,中心主任有必要在居民自治工作中采取化解投诉、化解矛盾的措施”,并表示解聘不存在违法成分。
A先生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也驳回了这一判决。
B等人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徐仁浩律师解释说:“即使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解雇行为无效,但要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解雇程序中也必须包含违法行为。”他补充道,“只有当明确社会规范无法容忍这种行为时,比如故意制造解雇理由,才会被认为会造成精神痛苦。”
他补充说:“确实,由于A先生而产生了冲突,例如抵制活动,而B先生只是想解决问题。”他补充说,“由于B先生无意故意将A先生赶出银行账户,因此他能够收到解雇令。”
记者金钟哲 (jckim99@sportsseo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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