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付款……联名担保人必须共同付款”
2025-06-09

昌原地方法院完整引用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如果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已与承包商签订连带保证,则承包商必须共同偿还承包商未向供货商支付的款项。目的是使合同生效以偿还并产生连带义务。
上个月9日,昌原地方法院在预拌混凝土供应合作伙伴A公司向建设项目业主B公司等两家公司提起诉讼的上诉审判中,与原审一样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
此前,A公司于2022年7月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供应价值约1.2亿韩元预拌混凝土的合同。在此过程中,A公司向建筑公司提出连带担保。据此,订购公司B公司承诺对预拌混凝土债务提供担保。
然而,由于建筑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8200万韩元的建筑费,由此引发了矛盾。A公司因此对与建筑公司提供连带担保的B公司提起诉讼。有人认为,如果建筑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连带保证人B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但B公司反驳称不负有责任。所有建筑费用均已支付给建筑公司。 B公司强调,“A公司知道建筑公司无力付款,但没有将这一情况通知他们”,并补充说,“因此,我们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付款请求。法院判决:“预拌混凝土价款已分两次支付,如被告所称,承认原告事先了解建筑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没有依据,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立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也支持A公司。
A公司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韩钟勋律师解释说:“根据民法第436条之2的规定,主债务人在担保合同签订后超过三个月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必须立即通知主债务人。”他补充说:“然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两次部分支付了预拌混凝土价格,导致通知义务期限发生变化。”
他接着说,“B公司声称A公司疏忽了通知义务,但由于没有数据确定资金何时恶化,因此无法明确通知义务的期限,因此被告的主张没有根据。”他接着说,“连带保证人B公司仍然有责任,因为建筑公司的未付款项仍然存在。一审和二审都没有发现连带责任发生变化,诉讼得以以原告胜诉告终。”
数字内容团队
[查看全文]
法院:“未支付的货款......连带担保人必须一起支付”(快捷方式)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若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扰,请到最近的办公室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