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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损害赔偿债权的挂靠车主……法院“有请求权”

媒体 财经新闻
日期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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손해배상채권 양도받은 지입차주…法 “청구권한 있어”

法院裁定,车主即使不是纸上的车主,如果他或她已向拥有车辆的公司转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他或她也是索赔人。

上个月4日,釜山地方法院东部分院在货运卡车车主A先生等两人向韩国卡车运输协会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做出了部分原告胜诉的判决。

A先生于2023年购买了一辆货运卡车并在运输公司租用,随后司机B接手驾驶该车辆。

后来,同年10月,B先生在开车时与邻车道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事故。据此,两人要求与涉案货运车辆签订互助合同的国家卡车运输协会支付包括维修费用在内的赔偿。然而,该协会拒绝了,诉讼开始了。
该协会承认卡车司机存在一些疏忽,但认为应驳回A先生的主张。这是因为A先生只是事故车辆的车主,而车辆登记证的所有人是一家运输公司,因此他无法要求赔偿。

对此,A先生反驳称,他有权提出索赔,因为他已经收到了运输公司提出的所有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

法院做出了对 A 先生有利的裁决。法院称,“原告是财产损失的索赔人,因为他收到了拥有该车辆的运输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并补充说,“事故发生在被告车辆突然改变方向时,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打开转向灯。”

他补充说,“有理由相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的司机,”并补充说,“被告有义务赔偿损失,包括原告车辆的修理费用和司机的赡养费。”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金洛亨律师解释说:“协会援引了‘车主受车主公司对外委托,代表公司行事,法律效力属于公司’的先例,主张索赔不公平。”他补充道,“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在审理过程中收到了公司转移赔偿请求的意向,并能够推翻协会的主张。”

记者 权秉锡 (bsk730@fn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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