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为逃避强制执行隐匿财产'的50多岁男子,二审无罪
2025-07-23

法院:“无法证明豁免的目的”
一审有罪“罚款”被推翻
一名50多岁的男子被指控隐藏资产以避免因债务违约而被强制执行,上诉后被无罪释放。
10日,昌原地方法院刑事3-2庭(审判长权美妍、郑贤熙、吴泽元)以逃避强制执行罪为由,宣告A先生无罪。
逃避强制执行罪是指以逃避强制执行为目的,隐匿、损毁、谎称转移财物或者产生虚假债务,损害债权人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27条,可能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此前经营消防设施管理业务的A先生,自2012年7月起开始负责某栋大楼的消防安全管理业务。但由于管理疏忽,引发了重大火灾,并引发了相关损害赔偿诉讼,公司面临着需要支付4亿韩元赔偿金的风险。
当A先生的资产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危险时,他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由他的配偶担任首席执行官。此外,还与一些现有的寄售管理承包商以新名称签订了合同。
检方认为,A先生以逃避强制执行损害赔偿为目的,隐匿财产,指控其逃避强制执行罪。
一审认定A先生罪名成立,并处以罚款。一审法院认为:“A先生通过虚假转让业务伙伴的方式隐匿现有公司资产。”
然而,上诉法院裁定 A 先生无罪。上诉法院裁定:“考虑到相关民事诉讼败诉后公司形象恶化、合同终止、原公司损害赔偿责任转移至新公司等多种情况,仅凭提交的证据不能认为证明A先生有逃避强制执行的目的。”
代表A先生的大纶律师事务所高正恒律师表示:“A先生因业务难以继续经营等商业原因,终止了与部分客户的合同,并将其转让给其配偶名下的公司。换句话说,这并不是为了避免债务。因此,火灾损害赔偿责任也转移给了新公司,受损建筑物根据民事执行第31条获得了继承执行令。”行为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程序。”解释道。
他接着说:“最终,A先生转让消防设施业务以及转让其业务合作伙伴的行为,并不构成虚假转让或隐瞒逃避强制执行的行为。”并补充道,“因此,我们通过强调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风险,才得以无罪释放。”
数字内容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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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岁男子被控“隐藏资产以避免强制执行”,上诉后被无罪释放(链接)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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