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经营状况签订合同的厂长……二审仍判“无罪”
2025-07-28

以支付燃气费和燃气供应信贷为条件签订合同……“未还款”
法院表示,“受害人和被告都了解财务状况……这不是为了被告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一名工厂经理因谎报经营情况而无法通过签订合同偿还债务而受审,一审和上诉法院都被判无罪。
1日,水原地方法院6-1刑事庭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上诉审判中一名40多岁男子因诈骗罪的原判。
A先生被指欺骗燃气供应商总裁B先生代其支付2023年逾期燃气费。此外,A先生还被指控在从B先生的公司收到燃气后未支付燃气费。
调查结果证实,A先生因工厂管理恶化而拖欠燃气费,随后与B先生的公司签订了新合同。
B方声称,在签订合同时,A先生承诺还款,强调其经济状况很快就会好转,但并未遵守这一承诺。
检方认为,鉴于当时工厂经营状况不佳,且该合同是在存在巨额单独债务的情况下签订的,A先生没有偿还意愿或能力。
庭审期间,A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没有提及财务状况。
他又反驳说,他是通过一家现有的燃气公司介绍才知道B先生的公司的,而且两家公司是亲密的朋友,所以他会了解B先生的经济状况。此外,他们辩称,即使知道这一点,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例如销售业绩,导致合同不合理。
初审法院宣布他无罪。一审法院表示,“鉴于签署合同的员工表示‘从现有公司听到了整个故事’,可见他对被告的经济状况很了解”,并补充说,“受害人只相信‘财务状况很快就会好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承担现有公司的债务,这也难以令人信服。”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诉法院裁定:“随着拖欠付款的增加,现有公司宣布打算停止供应天然气,并介绍了受害公司,它似乎对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有重大参与。考虑到这一点,该合同是为了现有公司的利益而签订的,而不是因为被告希望如此。”
他补充说,“有相当大的理由相信,受害公司是基于对现有公司的信任而签署了合同,冒着因业务表现而得不到报酬的风险。”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尹成镇律师解释说:“A先生通过这份合同获得的实际利益是未支付的燃气费1600万韩元,他并没有对燃气合同相关的具体条款撒谎。相反,因为从这份合同中实际受益的是现有的燃气供应商,所以法院判断很难说A先生有欺骗行为。”
记者 Seohyun Lee (sunshine@kyeongg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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